寶寶優生基本常識(1 / 3)

寶寶優生基本常識

孩子的人生過程,始於一個精子細胞和卵子細胞的結合。從母親受孕的一瞬間,生命就開始了它的發展過程。大約280天左右,隨著第一聲清脆的啼哭,這個小生命便來到了人間。二十幾年後,當他(她)到了“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青春妙齡時,便要結婚成家。隨著又一聲嬰兒的啼哭,一個小生命也降臨人間。這就是人生交響樂中永不間斷的旋律!

年輕的伴侶——未來的父母,當你們結合在一起時,也許有過種種美好的憧憬,諸如幸福、美好、和諧,乃至共同的理想抱負等。但是,最為迫切的一定是盼望能生個健康、聰明的孩子,希望他(她)能集中你們夫婦的一切優點,摒棄雙方的不足,希望他長大之後能成為祖國的有用之才。遺憾的是,在生育子女這一問題上,至今還是不盡人意的。人類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不但創造了無與倫比的文明,開辟了人類的天地,同時也更加完善了自己,培育出一代又一代才智超群、出類拔萃的天才。然而,人類也在捉弄著自己,由於違反生命科學的規律,伴隨著神童和天才的是層出不窮的白癡和傻瓜!

孕育生命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它決不是簡單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它涉及到社會學、心理學、生理學、醫學等諸多學科。“馬馬虎虎生孩子”,“糊裏糊塗當父母”的觀點和做法是十分有害的。1882年高爾頓首先提出了優生學,即“生得好”,它包括了配偶的選擇,最佳懷孕期和受孕時機的確定,婚前夫妻的身體狀況和心理準備,婚前檢查等。

隨著現代優生學的發展,使“生優”的幻想逐步變成現實,然而優生願望隻有通過未來父母的身體力行才能卓見成效。生育不隻是始於卵子和精子結合的純生物學過程,而是把自身的一切優秀基因,作為幸福的“種子”獻給後代,附著種種美好憧憬的神聖責任。欲為父母者,在孕前就要做好優生優育準備。

從家庭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生育觀念的變革從來是社會經濟和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產物,並進而影響著生育倫理的內容。譬如現代生育觀念所包含的生育目的、生育數量、子女血統和子女性別等,都程度不同地說明人類生育不僅不是夫婦孤立的行為,而是深刻地接受著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因此,從小家庭的局限性中走出來,而從社會行為的角度多做一些度量是十分必要的,它將有助於我們協調好個人生育與國家需要、生育時機與事業進取的關係。

1.晚婚晚育有利於優生

青年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齡就要談情說愛,進而結婚、組建家庭。這是一種正常的生理和社會現象,它促進了種族的繁衍和社會的正常發展。

那麼多大年齡結婚最為理想呢?

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不少的家長在孩子18~20歲的時候就開始張羅了,認為孩子大了,早戀愛、早婚嫁、早安心。其實不然,早戀、早婚對男女雙方,對今後孩子的生育、成長是極為不利的。雖然男女的性的發育已經成熟,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各器官和細胞仍在發育階段,尤其是性腺和生殖器官尚未完全成熟,而且心理、文化教養及情感上、思想上都不甚成熟。隨著年齡的增長,這些方麵都還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此時若過早地步入為人父母的行列,必然伴隨著諸多幼稚的考慮,為以後穩定的家庭埋下不和睦或離異的禍根,這對孩子的身心發育本身就是一個不良的刺激。早婚,由於一無性知識,二無避孕措施,加之青年男女的性機能及體格的發育還沒有完善,尤其是女性,婚前同居、懷孕、流產對身體損傷較大,甚至會因此造成終身不孕。胎兒的正常發育是依賴母體營養供應的,而母親自己尚未完全成熟,是難以承擔孕育胎兒重任的。這不僅不能保證胎兒的健康發育,造成孩子的先天不足,還會損害男女青年自身健康。醫學實踐也證明:早戀、早婚、早孕者的生殖器官和骨盆沒有完全發育成熟,分娩時常出現宮縮無力、胎位不正、產後出血、產後虛弱等病症。且過早的為人父母,也難以勝任撫養教育子女的任務。早婚有損於父母,也有損於於女,影響兩代人的身心健康。但也不提倡過晚的婚育,因為父母年齡過大,身體體質隨之下降,抵抗力減弱,同樣會影響虎子的身體健康,且出生先天愚型患兒(病呆兒)的機會增多,另外對孩子的撫育上也會頗感精力體力的不足。一般來講,女青年的生育年齡不要超過30歲,尤其不要超過35歲。

我國宋代婦科專家陳子明指出“男雖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雖十四而天癸(月經)始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陰陽充實,然後交而孕,孕而育,育而子堅壯強壽。”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滿20周歲,男性滿22周歲方可結婚,這是法定婚齡最低線,但不是結婚的最合適、最理想的年齡。適宜的擇偶年齡應比法定婚姻年齡略晚一點為最好。科學驗證,最佳年齡應該是24歲左右,因為此時男女青年思想、心理、情感都趨於成熟,生活、工作比較穩定。特別是生理和性機能發育完善。24歲左右是生殖力最旺盛的年齡,精子和卵子的質量也很高。據醫學上統計,這個時期難產發生率最低,孩子的體質最好,先天畸形的孩子也最少。從優生學觀點來看,這是最佳結婚年齡,也是生育後代的最佳年齡。另外這個年齡結婚,由於夫婦雙方已比較成熟,已善於理家和正確地解決家庭矛盾,這不僅對家庭的穩定性有利,且對後代的優生優育也大有益處。理想的婚齡應是:女性22~25周歲,男性25~29周歲。

2.父母的血型有利於優生

一般青年男女在戀愛時多注意的是對方的容貌、家庭、文化、性格等,而對血型的考慮很少,甚至是不予考慮。可是當你們戀愛成功,就要步入婚禮的殿堂之時,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對方的血型。因為你們的血型是否配合與能否優生有一定的關係,了解彼此的血型也有利於防範“劣生”。

根據科學研究,人類有25個以上在遺傳上獨立的血型係統。在我國最為常見的是ABO血型係統,它與新生兒溶血症關係最密切、ABO血型係統共有4種血型。這裏牽涉到兩個概念,弄懂了就自然記住了。一是表現型,二是基因型。A型血者紅細胞膜上有A抗原,而血清中無A抗體,隻有B抗體;B型血者則是紅細胞膜上有B抗原,而血清中無B抗體,隻友A抗體;AB型血者則紅細胞膜上同時有A、B兩種抗原,而血清中既無A抗體又無B抗體;O型血者紅細胞膜上既無A抗原,又無B抗原,而血清中卻有A、B兩種抗體。紅細胞膜上的抗原由什麼決定的呢?這就涉及基因型了。每種抗原由一對基因決定。A抗原由兩個顯性基因IAIA或一個顯性基因IA和一個隱性基因i(IAi)決定;同理,B抗原則由IBIB或IBi決定,AB抗原則由IAIB共同決定;O型血因無抗原,其基因型則為ii,每一個個體的血型都是由兩個基因決定的,根據遺傳學上基因分離的原理,知道了雙親的血型,便可推測出子女可能的血型了。

如果ABO血型不合怎麼辦?子女的血型可能與父母的血型不同,這是經常會出現的現象。比如:母親為A型,父親為B型血時,則子女的血型有四種可能即:A、B、AB、O型;母親為B型,父親也是B型血時,則子女中可能是B型,也可能是O型血,這是基因的分離規律在起作用,上述亦屬正常現象。但在出現下屬現象時情況就不同了,當母親為O型血,父親為A、B型或AB型血的時候,容易導致新生兒溶血、死亡及產婦流產的現象,稱之為ABO血型不合。這是什麼原因呢?以父親為A型血,母親為O型血,孩子為A型血為例:由於具有A型血的胎兒,其紅細胞膜上就存在抗原A,它能刺激母體產生相應的抗體A,抗體A通過胎盤便會進呻胎兒體內,並與抗原A發生作用,產生凝結現象,從而引起胎兒溶血。這是很危險的,需采取相應的措施,方可轉危為安。同理,胎兒為B型血時,也會由於ABO血型不合產生溶血。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ABO血型不合者都會發生胎兒溶血症的。有三種情況:一種為母體產生的抗體A或抗體B含量甚少,不足以與胎兒大量的抗原A或抗原B產生抗原抗體的凝結,因而胎兒不會發生嚴重溶血反應;二為胎兒血液中含有可溶性物質,能將母體產生的抗體A或B及時溶解掉,亦不會發生溶血;三為初產婦第一胎,一般也不易發生溶血症,這是由於頭一胎母體血液中還沒有因胎兒抗原引起的抗體產生所致。

在分析了上述情況之後,青年男女就應該明白:擇偶時,了解清楚對方的血型情況是很必要的了。但不是說O型血女子就絕墩不能與A、B型,尤其是AB血型的男子婚配,而是提醒要考慮到這方麵的因素對後代的影響。如果一位O型女子和A型、B型或AB型的男子結為夫妻,為避免不必要的後果產生,而達到優生之目的,應注意下述幾個方麵:

結婚後應計劃懷孕,避免第一胎做人工流產手術,一旦懷孕則應禁止房事;有過流產、早產、死胎或是新生兒黃疸史的婦女,再次懷孕前應到醫院做血清中lgG抗A出)抗體測定;懷孕後,母兒血型不合,孕婦應定期產前檢查,一般采用中西醫綜合治療;新生兒出生後檢查血型、血常規、血清抗體等。據檢查結果可進行藍光照射,輸換血等治療。

Rh血型不合怎麼辦?在人的血型中,Rh因子的特性也是青年朋友擇偶時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隨種族不同而有所差異,我國大部分的漢族人群中,90%以上的人紅細胞中都含有Rh因子,而有些少數民族不含Rh因子的人占有相當比例,如苗族多達12.3%,塔塔爾族占15.8%。我們將紅細胞中含Rh因子的稱為Rh陽性,不含Rh因子的稱為Rh陰性。

當Rh陽性的男子與Rh陰性的女子(極少見)婚配育子,所懷上的孩子的血型有兩種情況:可能是Rh陰性,可能是Rh陽性,前者問題不大,後者由於與母親Rh血型不合,極易造成不良後果,最嚴重的危害是“Rh溶血症”,由此可能造成流產、死胎、黃疸、貧血、智力障礙、先天性心髒病和新生兒死亡。為什麼會這樣呢?主要是胎兒的紅細胞中的Rh抗原會刺激母體產生抗Rh物質,此物質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與抗原產生反應,從而導致胎兒的紅細胞溶解破壞。這種情況在國外及少數民族中較多見,但在漢族中則少見,但並不是不可見。若萬一不幸碰上了,如您預先懂得一些這方麵的知識,便可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嚴重後果出現。具體做法如下:

(1)婚前階段就彼此了解對方的Rh血型的特性,做到心中有數。

(2)提前發動分娩;“Rh溶血症”一般說來發生在妊娠的第6個月或第7個月,若能在胎兒能成活時,第6個月或第7個月之前,提早娩出,可以避免孩子或減少孩子受母體的抗Rh物質的侵害,保證孩子的健康。

(3)換血療法:孩子出生後要做血型檢查,如果發現孩子的血型為Rh陽性,並受到了母體抗Rh物質的侵害時,要及時采取換血療法,即將孩子體內的血液全部用“新”的血液取而代之,以此來挽救孩子。當然,這是在孩子受到的侵害行為嚴重時采取的措施,臨床上通常還要配合一些其它療法。

3.謹防夫妻有相同遺傳病

同病相憐通常是指患有同類疾病的人相互間由於同情和憐憫,這是無可非議的。可是由此進一步升華為愛情,由“同病相憐”發展為“同病相戀”,乃至結婚生子就十分不可取了。因為“同病”也可能是同患某種遺傳病,若相戀婚配,所生子女也有患同類遺傳病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並不少見,結果他們曾憧憬的“幸福”被災難所替代,因為所生育的子女很可能成為這個家庭中第三個同病患者。例如:遺傳性聾啞的男女婚配,其子女也可能是聾啞兒(有25%的機會);同患精神病的男女通婚,其子女發生精神病的機會高達68%。為什麼患同種遺傳性疾病的男女通婚,會生出患有同樣疾病的子女呢?因為患同種遺傳病的雙方由於具有相同的致病基因,婚配後相同致病基因相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子女從父母雙方獲得致病基因的機會也就多了,甚至比近親婚配夫寢生下患病子女的機會還要多。由於遺傳病患者特殊的社會地位,“瘸子娶瘸子”、“啞巴嫁啞巴”即“瘸驢配破磨”的通婚模式在我國很常見。這是十分不利於優生,影響民族素質的。為了您的後代,勸君同病莫相戀,莫婚配。若執意要結婚,婚後也不要生育,已經結婚並生了一胎殘疾兒的夫妻,不能以“照顧”、“同情”的名義再獲準生第二胎,因為第二胎同樣有極大的可能也是殘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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