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金表勝訴
解放前,英國奸商威爾斯蓄意敲詐,到茂隆皮箱行訂購價值港幣20萬元的3千隻皮箱。合同寫明一個月取貨,逾期或不按質按量交貨,由賣方賠償損失50%。馮燦如期交貨,威爾斯卻說:“皮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合同上寫的是皮箱。”因此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正當威爾斯在法庭上信口雌黃,氣焰囂張的時候,馮燦的辯護律師羅文錦從律師席上站起來,取出口袋裏的金懷表,高聲問法官:“請問,這是什麼表?”法官答道:“這是隻金表,可是這與本案有何關係?”羅文錦高舉金表,麵對法庭上所有的人說:“有關係,這是金表,沒有人懷疑了吧?但是請問,這塊金表除表麵是鍍金外,內部的機件都是金製的麼?”旁觀者同聲議論:“當然不是。”羅文錦繼續說:“那人們為什麼又叫它金表呢?”稍作停頓,又高聲道:“由此可見,茂隆行的皮箱案,不過是原告無理取鬧,存心敲詐而已。”
原告無話可說。最後,茂隆行勝訴,法庭以威爾斯誣告罪,罰款五千元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