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經濟學方法 道德秩序

魁奈承認了物質的概念和稀少性的概念之間的矛盾以後,於是像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運用他的“自然秩序”的觀念來彌縫,這種自然秩序不容許發生矛盾。它是這“自然秩序”的另一部分,魁奈用來給地主和君主的收入辯護的。亞當·斯密整個地吸收了魁奈的“自然秩序”的這一部分,可是,他不給地主和君主辯護,而是用來給資本家辯護。因為,魁奈說,既然產生剩餘的不是地主和君主的全部固定資本,而隻是其中“流動的”一部分,固定資本的損耗、折舊或消耗,包括耕種者的生活資料在內,那末,怎麼可以說他們應該根據他們的固定資本(土地墊支)收取利息,並且實際上取得全部純產物呢?他們有權利取出他們所投入的部分,就是相等於像上麵所講的他們的流動的物品的部分,正如現在的耕種者和不生產的階級所得的一樣。可是,對於固定資本中仍然留在他們手裏沒有用掉、沒有增加到自然裏去、也沒有參加流通進行再生產的那一部分,為什麼他們也要取得利息和純產物呢?生產純產物的既然是耕種者的生活資料而不是地主的所有權,為什麼不應該由耕種者取得全部純產物而去掉地主呢——像法國革命中農民接收田產的時候那樣?

魁奈用“自然秩序”和“自然權利”給耕種者和不生產的階級辯護。耕種者和不生產的階級從地主和君主手裏取得他們生活必需的資料。他們取得和他們所投入的相等的一份——這和物理學的任何定律同樣的自然。可是,還有自然秩序的另一部分,“道德秩序”,它天然地使人類必須遵守和物質秩序一樣。這道德秩序成為地主和君主的辯護者,認為他們應該取得地租、利息和捐稅種種形式的純產物。然而,這道德秩序完全就是1758年當時法國地主和君主的慣例。重農主義者對國家的看法是大地主的看法,這些大地主享有君主賜予的特權,他們像他們的君主一樣,設置自己的采邑小朝廷,自為統治者,統治他們的臣民。魁奈並不區別統治權和私有財產。他心目中的對象是1758年的法國和德國,它們的封建采邑也就是統治權單位,各自設置領主法庭和武裝兵將。領主就是統治者,通過一些執行他的權力的官員來行動。他的臣民十分之九是農業工人和小自耕農;其餘的是手工工人,在小作場裏處理農業工人轉移過來的羊毛、皮革、豬肉;或者他們是家庭仆役,是真正的手工製造者,用手精巧地處理主人交給他們的產品。他們不是國家的公民。享有主權的所有人取得一份,不是因為他們參加生產,而是因為他們在魁奈所熟悉的道德秩序中的地位。他們是貴族,僅僅因為是貴族,由於道德上的權利,就是至高無上的。沒有他們,什麼也幹不了;因為他們的祖先最初供給了土地,他們本身也給了耕種者以及不生產的階級安全和衣食。魁奈所希望的並不是推翻地主和君主或是由憲法上或所有權上的限製加以約束。他隻希望地主和君主在行使他們的主權時要遵守“自然秩序”,不要把他們無知的命令強加在財富的生產和流通上。他們靠道德秩序保持他們的地位,可是不服從自然秩序。因為,自然是聰明的、仁愛的和慷慨的,像洛克所說的那種“自然。”因此,照魁奈的說法,物質規律,是那顯然對人類最有利的自然秩序中一切物質事情的規定的路線。“道德法則,來自同一仁愛的根源,是道德秩序中一切人類行動的規則,符合於那顯然對人類最有利的自然秩序”。從這種自然法則中產生自然權利。

魁奈說,自然權利是“一個人享受適合他的幸福的事物的權利”;公道——決定自然權利的自然法則的標準——是“一種自然的和最高的標準,為理性所承認,這個標準顯明地決定什麼屬於自己,什麼屬於別人。”“自然秩序”的這些定義,包括“道德秩序”在內,使得魁奈能調和哲學家關於自然法則、自然權利和自然公道的一切矛盾的觀念;因為他的自然權利的觀念是一種有伸縮性的觀念,要適合任何時間和地點的情況,可是這一下把“自然權利”弄成自然的不合理。這樣,一切哲學家所說的各種明明矛盾的自然權利,如果以它們顯然是真實的那種時間和地點為標準,就都是真實的了。傑斯提尼安說得對,自然權利是自然對動物默示的一切,如果牠們是動物。因此,在孤立的狀態中,個人的自然權利是他憑自己的力量和智慧所能取得的不管什麼東西,如果他是孤立的。甚至霍布斯所說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無限製的權利也是對的,如果那是一種無政府狀態。

同樣地,有些人說自然權利是普遍的和最高的權利,也是對的,如果我們是在說一個具有最高權力可以管理一切人的國家。同樣地,有些人說自然權利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默認的和明確的契約的限製,也是對的,如果這種契約是合乎習慣的。甚至那些完全否認自然權利的人也是對的,如果他們所說的是對於自然權利沒有認識的人。認識是“光明”,沒有它理性就看不清事物,在一個像法國那樣的國家裏,隻有對那些既有理性又有認識的人,自然秩序才存在。因此,在魁奈和重農主義者看來;君主應該明文製定的根本法律是國家和私人怎樣進行關於“自然秩序的法則”的教育的一種法律,這是“引向理性的光明”。最大的罪行是使得人民愚昧無知,因為指導理性的是對自然法則的認識,這種認識把理性引向維持權威、財產、豐裕以及地主和波旁王朝的安全。總之,魁奈的自然法則、自然權利和自然秩序的觀念完全是當時和當地的習俗。習俗是自然;統治權是重商主義。可是對於魁奈,習俗成為一種認為現狀是合宜的意識,一種經過教育的常識,一種明顯的製度,使合乎習俗的事物顯得自然,一經國家幹涉就不自然了。習俗是利益的協調,是勞動與資源的適當調和。這種適當的調和是自然恩惠的結果,倘若統治權不加幹涉,它會使個人流入自然的最慷慨的途徑,而不流入其他的途徑,以致他們從流通中勉強榨取,超出自然本身對自己的恩惠的適當分配。如果他們遵守這種自然秩序,政府就不會在自然吝嗇的地方鼓勵太多的出產,害得在自然本來慷慨的地方其他的出產太少。總而言之,自然秩序是魁奈認為好的經濟,人為的秩序是重商主義者和路易十五所支持的壞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