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集會之組織法一節會議之定義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征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會議之規則嚐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秩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討論,而後依法表決。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三節會議之種類會議有三種:其一、臨時集會,為應付特別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其三、永久社會,為有定目的而設者。此三者之分別,則如一、二兩種為暫時之會,其三為永久之會。又其一、其三為獨立之團體,而委員會則為附屬之團體。至於組織之不同,則臨時集會必當有主座、書記,各專其責;而委員會之書記雖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會之組織,略同於二者之外,更加以須有正式舉定之職員及一切之章程規則,並有定期之會議、標揭之意誌、規定之人數。
四節召集之通式凡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皆可召來會議。其法有以口傳,有用帖請,有登廣告於報上,有標長紅於通衢。其式如下:
敬啟者:茲值民國中興,宜張慶典。謹擇於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樂園開籌備會。凡我同誌,屆期務乞光臨指示一切!此布。
民國五年十月初十日發起人甲乙丙丁同啟五節開會之秩序屆時群賢畢至,少長鹹集。而丁君先將議堂預備妥當,設主座於堂上,堂前陳列一案,案前橫列眾椅。到者隨意擇座,互道寒喧。少頃,發起人甲君敲案作聲,要眾注意,遂起而言曰:“諸君……開會之時間已至,請眾就秩序!”外國習尚,臨開會時隻高聲號曰:“秩序!秩序!!”眾則肅然就範矣。俟眾就秩序之後,乃再曰:“請諸君指名若人為候選主座!”仍立而候眾人之指名。
六節主座之選舉有己君起而對甲君言曰:“我指名乙君當主座。”己君對於甲君發言而不稱曰主座者,因彼尚未得為正式主座,不過權行其事耳,故不稱也。己君既坐,庚君即起而言曰:“我附和之。”遂亦坐。甲君尚立待,乃曰:“乙君已被指名為候選主座,又得附和矣,尚有其他指名者否?”稍待,又曰:“尚有言否?”仍立待。乃再曰:“如無別意,則樂舉乙君為吾人主座者,請曰‘可’!”眾人之讚成者,則答曰“可”。“其反對者,請曰‘否’!”眾人之反對者,則答曰“否”。若“可”者多於“否”,甲君當宣布曰:“選舉主座之案已得通過:乙君當選為本會之主座。”遂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