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公務接待改革的案例(1 / 3)

如果說“中國鹽業總公司”改革的研究主要映射的還是國家治理結構、職能轉變之艱,“公務接待”改革的例子則更為直白地表明政府行為調整之難。公務接待費用高多年來廣為詬病,據統計,2011年,中央單位公務接待一年花費超過14億,而尚未完全公開的地方公務接待費用則無從計算。2012年,中央單位公務接待費用仍然高達14.91億元。黨中央、國務院早就認識到治理公務接待腐敗勢在必行,2006年出台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需“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減少經費支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並且對“違反本規定,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要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地方政府也紛紛采取積極措施,希望以創新方法應對,如資興市施行“領導量化定額,超支就扣工資”的公務接待改革;河北衡水施行公務接待“刷卡製”;上海將公務接待納入政府采購名單;安徽蕪湖全麵禁止公務員同城吃請,等等。但總體上說,這些改革都還停留在初始階段,改革範圍不廣,改革深度不夠,時過多日,其效果並未顯現,各地公務接待之風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於是,一個直接的問題呼之欲出:公務接待改革為什麼屢屢遭受挫折呢?

帶著上述問題,本小節將運用博弈論和期望理論的分析模型對我國當前公務接待的結構性和行為性兩大問題進行分析,當然,整個分析過程符合經濟學的兩個基本前提:(1)人是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學者繆勒(Mueller,D.C.)指出,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從而,政府及其官員也和市場主體一樣,所追求的並不是公共利益,而是自身的利益及其最大化。(2)理性的機會主義傾向。在信息不對稱且缺乏有效約束機製的前提下,理性的經濟人往往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在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一、公務接待的結構性分析

所謂博弈論(game theory),也可稱為對策論,“所分析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比賽者或參與者選擇能夠共同影響每一參加者的行動或策略的方式”。一般而言,博弈由3個基本要素組成:一是決策主體(player),又可稱為參與人或局中人,在具體的公務接待博弈中,主要表現為負責接待的政府官員、負責票據報銷的財政官員以及作為接待方的政府組織和負有監督責任的監督部門;二是給定的信息結構,可以理解為參與人可選擇的策略和行動空間,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utility),是可以定義或量化的參與人的利益,也是所有參與人真正關心的東西,又稱偏好或支付函數。參與人、策略集和效用構成了一個基本的博弈。下麵,我們就將以博弈中的局中人為劃分標準,構造出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孤立博弈和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等級博弈兩個模型,並對其進行關聯性分析。

1.公務接待費用報銷博弈的關聯性分析

(1)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孤立博弈

我們假設負責接待的政府官員拿著接待費用支出的票據要求財務人員予以報銷,這筆費用在財務製度上是不被允許的。這時,財務人員可以采取兩種策略:一個是同意報銷,一個是不同意報銷;而與此相對,作為另一方局中人的政府官員也有兩個選擇:堅持報銷或自掏腰包,詳見表4.4。

表中A1、A2、A3、A4分別為財務人員在不同的博弈組合中獲得的收益,政府官員在不同策略組合下的收益則為B1、B2、B3、B4。對於財務人員來說,隻有在A2>A1和A4>A3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即無論政府官員的態度如何,不同意報銷給自己帶來的收益(如由於忠於職守而帶來的表揚或貨幣獎勵等)都大於同意報銷給自身帶來的收益(不得罪領導、同事關係融洽等)時,他才會作出不同意報銷的策略選擇。當然,這一點隻有在博弈所處的製度環境和現實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才可能達到。

(2)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等級博弈

如果負責票據報銷的財政官員的利益獨立於作為接待方的政府組織,那麼我們可以認為,表4.4中財務人員與政府官員的博弈是獨立進行的,也就是說,他采取“不同意報銷”策略的可能性較大。可現實中的情況顯然並非如此,接待費用往往實行的是實報實銷製,即公務接待費用是先開支後報銷的,具體報銷數額根據實際接待費用確定,財務部門對消費額度進行軟約束。究其原因,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於當前中國仍然是一種“中心—邊緣”模式的管理體製,中央、上級處於這個模式的中心,擁有足量的經濟、政治、社會資源;相比之下,地方、下級作為此模式的邊緣存在,對資源的吸附能力則極為有限。於是,來自結構中心的資源轉移,成為維持體製穩定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資源往往具有放大效應,即資源在中心地帶所帶來的收益和等量資源在邊緣地帶所帶來的收益不一樣,並且常以“租金”的形式出現,這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地方政府大打“公務接待”牌,進行變相的權力尋租(Rent-Seeking),從而在相關製度仍不健全的情況下,將公務接待費用與資源吸附能力建構起一種穩定的正相關關係。而作為組織中重要一員的財務人員,在對接待費用進行審批過程中,顯然會被要求對組織這種謀求“發展”的手段予以“酌情考慮”。這時,他和政府官員之間,不僅進行著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孤立博弈,而且同時還進行著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個博弈—等級博弈,如表4.5所示。

從表4.5可以看出,政府官員不僅把財務人員是否同意報銷接待費用看作是其對政府支出的一種審查和約束,而且還把此行為定義為其是否相信領導,擁護領導決策的一個重要標誌。於是,政府官員對財務人員便具有了新的應對策略集,即“懲罰”或“不懲罰”,也就是說,他可以通過獎金發放、職務升降等手段來影響財務人員的策略行為。相應地,財務人員的“同意報銷”和“不同意報銷”也被分別賦予新的含義:對上級領導“服從”或“不服從”。

(3)兩個博弈的關聯分析

將兩個博弈關聯起來後我們發現,作為局中人的政府官員和財務人員的每一策略行為都具有雙重含義:政府官員的“自掏腰包”和“堅持報銷”的策略實際上蘊涵著“不懲罰”和“懲罰”的意味;而財務人員的策略也不僅僅是獨立的“同意報銷”和“不同意報銷”,同時還要考慮“服從”和“不服從”的因素。實際生活中,他們考慮的也正是這種關聯博弈。

上文提到,財務人員“不同意報銷”的策略選擇,隻有在A2>A1和A4>A3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是可能的。而隨著相關聯的等級博弈的介入,這一條件變得更加嚴格,這時,隻有當滿足A2+C2>A1+C1,並且A4+C4>A3+C3時,財務人員才會采取“不同意報銷”的行為。可即便是這樣,我們還是拋棄了一個隱含的前提條件,即在等級博弈中,一般情況下,C1>C2,C3>C4。我們將此前提與上麵的不等式結合起來,得到“不同意報銷”策略的約束條件:

也就是說,在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博弈中,隻有當財務人員選擇“不同意報銷”策略所獲得的收益大於選擇“同意報銷”所獲得的收益,並且兩者之差大於他們服從政府官員所得到的收益與不服從政府官員所獲得的收益之差時,他們才會對公務接待費用予以審查和監督。但由於兩個博弈其實是一個行為過程,隻能產生一個行為結果,所以我們還應該考慮以下前提條件:

式③是我們將約束條件式②稍加演變的結果,顯然,式①和式③是矛盾的。從公式上講,這就意味著式①和式③不能同時成立,換句話說,由於等級博弈的加入,使得財務人員選擇“不同意報銷”策略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最終合乎邏輯的結果是,政府官員做出堅持報銷的決定,財務人員同意報銷,而這也是與現實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