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部門與監督部門的序貫博弈
上文從組織內部角度考察了公務接待費用報銷的實際運行過程,認為是利益相關性造成了財務審計的缺失,從而直接導致了公務接待費用的居高不下。但這種分析顯然還未完全,因為任何一個政治組織的行動都脫離不了外界環境,組織之間也是相互關聯的。就公務接待來說,這意味著政府組織之間,特別是中央及各監督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監督關係對公務接待的實際運行有著重要的影響,如原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早在《關於200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就曾要求,以後要嚴格財政支出管理,完善公務接待製度。但現實中的地方政府顯然並未嚴格按此要求執行,各監督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一種基於利益互動的策略組合。與上文的靜態博弈不同,由於監督部門對政府組織的行為調節具有一定的滯後性,使得兩者之間的策略互動呈現出一種動態的序貫博弈(Sequential game),這類博弈“是局中人先後采取策略或行動的一類博弈,後行動或決策的局中人可以觀察到先行動的局中人已經的策略或行動”。也就是說,按照博弈時間或行動次序來劃分,政府組織與監督部門的博弈過程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前一個階段,監督部門沒有介入,政府部門的行為具有先動優勢(first-move advantage);後一個階段,兩者之間展開利益博弈,可能的策略組合還將對第一階段政府的行為產生影響。
我們現假設政府組織和監督部門之間進行的是完全信息動態博弈。G1、G2、G3分別為政府組織在不同的博弈組合中獲得的收益,監督部門在不同策略組合下的收益則為H1、H2、H3,如圖4.2所示。
從圖4.2可以看出,若政府組織對公務接待費用的使用有嚴格的規範,則雙方之間的博弈關係結束。政府組織獲益為G1(數值可能為負,主要表現為節約的接待費用與未吸附到的轉移資本之間的差值),監督部門獲得收益H1。現實中,政府組織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對公務接待費用報以放任的態度,這時監督部門就有兩種選擇——懲罰和不懲罰,決策的依據就是比較兩種策略下的利益得失情況,即比較H2、H3的大小:(1)當H2<H3時,監督部門的最佳策略選擇就是不懲罰;(2)當H2>H3時,監督部門將選擇“懲罰”策略。因為公務接待作為一種變相的權力尋租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還會破壞良性的資源配置機製,影響社會風氣,這些都是監督部門選擇“不懲罰”策略所獲得的一點點收益所不能比擬的,所以在認真衡量自身的利益得失後,監督部門的必然選擇是“懲罰”策略。這時,監督部門的行為策略也就變成了一種“可信性威脅”。序貫博弈的一個中心問題就是“可信性”問題,一般來說,“一個威脅或承諾,如果發出這一信息的代理人執行它比不執行它花費更多的成本,則稱為不可置信的(incredible)威脅或承諾”,反之則是可信的。在監督部門的“可信性威脅”下,具有先動優勢的政府組織很可能在博弈的第一階段就被迫選擇“節約”策略,從而直接將博弈關係結束。但也不必然如此,此時政府組織決策的關鍵將是比較G1和G2的大小:(1)若G1>G2,政府組織選擇“放任”策略所承擔的成本將大於由此而帶來的收益,經過利益權衡,政府組織將會在第一階段就選擇“節約”策略結束博弈;(2)反之若G1<G2,政府組織將會鋌而走險。現實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最終雙方的策略組合在(G2,H2)處達到均衡,即監管部門將對公務接待的現狀予以懲治,但效果並不明顯,各級政府組織的公務接待費用仍然居高不下。
二、公務接待中的行為性分析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由於利益的相關性、監督的軟弱性與規範的預算製度的缺失,使得公務接待費用的擴張具備了結構性條件。隨著改革的進行,相關製度將會逐步完善,公務接待的自由裁量空間將越來越小。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在新形勢下,一些新的策略手段,主要是成本轉移手段的運用,使得各級政府官員仍然具有濫用公務接待的行為衝動。
1.公務接待的成本轉移
我們知道,懲戒機製作為一種事後處理手段之所以具有預防性效果,主要在於其改變了局中人的風險判斷,進而影響了他的期望收益。而成本轉移渠道的存在,無疑是風險約束弱化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主要存在兩條成本轉移渠道:
(1)向下級轉移
由於前述的“中央—邊緣”模式的影響,使得下級部門對上級部門具有一種強烈的“資源依賴症”,再加之目前我國官員的用人製度仍以委任製為主,官員的錄用和提拔還是組織部門和上級領導說了算,委任的官員隻對上級領導負責。這些因素都使得下級部門對上級部門的要求必定是全力滿足,而上級部門也深知這點。於是每逢有接待任務,在自身接待費用受到財政節製的情況下,便會通過“上級—下級”這條垂直通道將本應劃歸自己的接待成本予以轉移;而下級政府也會如法炮製,將接待成本繼續向下轉移……一場“大魚轉小魚,小魚轉蝦米”的公務接待成本轉移之後,另一個獨特的“上級請客,下級買單”的“製度”得以形成,而作為中國行政組織體係最底層的鄉鎮政府,特別是那些土特產豐富、旅遊經濟發達的鄉鎮政府就為此承擔了巨大的財政壓力。
(2)向企業轉移
如果說公務接待成本轉移給下級部門仍然是體製內轉移的話,那麼把公務接待成本轉移給企業則屬於向體製外轉移。在當前製度環境下,政府仍然是社會生活的中心,從市場規則的製定、法定權利的保護,到弱勢群體的救助,再到社會福利的發放,可以說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與政府打交道。特別是目前我國還處於轉型時期,市場機製還不健全,需要政府幹預市場,而這樣就會形成集中的經濟利益和擴散的經濟費用,由此帶來以“租金”形式出現的經濟收益。此時,公務接待就不僅僅是簡單的公務活動,而演變成一場複雜的尋租關係。我們平時見到某領導請客,但卻由席末進來的陌生人買單的情形就屬於這種情況。當公務接待成本向體製外轉移的時候,它的危害性更大,因為尋租作為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它並不增加任何新產品或新財富,隻是改變生產要素的產權關係,所以它破壞了資源的配置機製,對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都具有極大的破壞作用。
2.政府官員的期望收益
風險約束原本是對理性的行動者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衝動的一種製約,而成本轉移渠道的存在無疑使得風險約束弱化,繼而極大地消解了這種製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政府官員濫用公務接待衝動的一種激勵。在風險弱約束之下,行動者的收益預期大大增加,而轉嫁責任的可能性則助長了他們的僥幸心理,使其放心、大膽地一再突破製度的底線,並最終將製度懸置起來。下麵我們就將比較風險弱約束機製下和風險強約束機製下政府官員的行為特征:
在風險強約束下,政府官員從自身利益出發,必定依據期望中公務接待的收益(包括費用被允許報銷和未被懲罰)與成本(包括費用未被允許報銷和受到懲罰)之間的差值以及獲得兩者的概率來采取行動。在風險強約束下,政府官員的期望收益可以用式④來表示:
其中,Eh為風險強約束下的期望綜合收益,Ms是收益,Mf為成本(數值為負),p為獲得收益的概率,(1-p)為負擔成本的概率。
在風險弱約束下,由於存在成本轉移渠道,所以政府官員還要考慮成本轉移的概率及其轉移的收益。轉移的收益越高,轉移的概率越大,風險約束的弱化程度就越高。在風險弱約束下,政府官員的期望收益可以用式⑤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