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衛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標題】中等衛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衛生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頒布日期】871210
【實施日期】871210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中等衛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題注】一、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全日製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以下簡稱衛校)基礎教學和醫院臨床教學各自的優勢,加速發展中等護理教育,更好地適應衛生事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校與醫院聯合辦學是加速培養護士的有效措施之一,它屬於正規教育製度,應納入國家教育事業計劃,參加省內中專統一招生考試。學生畢業後由衛校發給畢業證書,享受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待遇。
第三條衛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可實行總校與分校管理體製,衛校為總校,醫院設立護士分校。總校和分校在培養學生方麵是一個整體,教學過程采取分段負責製。二、條件和審批手續
第四條凡準備實行總校和分校體製的衛校與醫院,按照隸屬關係,須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衛生部門審核批準,報省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條實行總校與分校體製的衛校,應是按照國家教委(86)教職字010號文頒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置暫行辦法》的規定批準成立的全日製普通中等衛生學校,並須有較好的辦學條件,較強的師資隊伍和較齊全的教學設備,具有指導分校教學業務等方麵的工作能力。
第六條設立分校的醫院,一般應是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的醫院,並須具備承擔分校教學工作的能力,能提供適應分校教學要求的兼職師資、實習條件、教學設備和相應的教學用房和生活用房。
第七條分校一經批準設立不得隨意停辦,如確需調整或停辦,須由總校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報省衛生部門審核批準,報省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經批準調整或停辦的分校,應保證在校學生完成全部學業,不得遣散或提前結業和分配工作。三、職責範圍
第九條總校的主要職責:1.負責編報總的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學籍管理、教學計劃的製訂與執行、教材的提供、學生的畢業考核、畢業證書的發放以及畢業分配工作;2.負責完成普通文化課及醫學基礎課的教學工作;3.做好學生在總校學習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4.搞好教學質量管理,指導分校的教學業務,經常深入分校聽取意見,有計劃地組織總校與分校專兼職教師的教研活動,總結交流經驗,指導改進教學工作;5.協助分校建立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分校的專任和兼職教師的人選,在分校提名的基礎上,由總校審核聘任;6.負責提供學生在總校學習期間的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十條分校的主要職責:1.按照總校統一的教學計劃,負責完成臨床課的理論教學與臨床實習,並保證教學質量;2.認真選派臨床經驗豐富並具有一定教學能力的主治醫師、醫師、護師和護士長擔任分校兼職教師。兼職教師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3.負責學生在分校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4.配合總校做好學籍管理和畢業分配工作;5.負責提供學生在分校學習期間的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6.規劃分校的基本建設,不斷改善分校的辦學條件。四、編製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