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研究基金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標題】新藥研究基金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90711
【實施日期】890711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新藥研究基金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創新藥物研究,加速醫藥工業發展,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種,設立國家醫藥管理局新藥研究基金。
第二條新藥基金用於資助創新藥物研究,包括從化學合成或天然產物所得的新化合物並有可能開發成為新藥者。
第三條新藥基金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組織管理。項目的確立,實行“領導與專家相結合”的原則,聘請專家參加評審,擇優支持。
第四條基金麵向全國。凡國內從事新藥研究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業,符合資助範圍和條件而又缺乏經費的研究項目,可按規定提出申請。
第五條本基金按技術合同法管理。依據資助項目的具體情況,可實行有償資助,以補充和擴大基金。
第二章項目選擇條件
第六條新藥研究基金支持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項目應是國內外未曾公開發表的新化學物質。2.新化合物必須具有某種生理活性,其藥效學試驗必須充分證明較目前同類藥物有明顯優點或特點。3.新化合物必須顯示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試驗)較同類藥物為低或相當。其致突變(AmeS試驗)結果為陰性者。4.已知化合物發現新的藥理活性者擇優支持。資助項目數不超過總項目數的20%。5.工作已有一定積累或基礎,申請單位及項目組成員具有較強研究能力,具備基本工作條件,可望三、五年內取得預期成果。
第三章項目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七條申請單位按規定內容和格式填寫“國家醫藥管理局新藥研究基金申請表”,經本單位領導和學術組織審查篩選,簽署具體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一式六份報送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時間為五月底。
第八條每一項目負責人及主要人員同時申請項目不得多於兩項。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實際主持和從事所申請項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條新藥基金項目在聘請同行專家評議基礎上,召開專家評審會。專家評審組由全國有關單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成員每年根據申報項目的類別選聘,基金項目由國家醫藥管理局下達。
第四章項目的管理
第十條獲準的項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參照我國技術合同法訂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訂)。
第十一條基金項目應列入承擔單位的科研計劃。承擔單位對課題任務的完成負責,並保證課題負責人和成員的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