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開發推廣應用辦法(試行)
【標題】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開發推廣應用辦法(試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管理局
【頒布日期】870709
【實施日期】870709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開發推廣應用辦法(試行)
【題注】全文
應用計算機技術已成為繼承發展中醫藥學的有效途徑和方法之一。為了進一步做好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推廣應用工作,特製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各類軟件,包括中醫醫療、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知識處理等方麵所研製的計算機軟件。
二、各級中醫管理及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領導,把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納入科研規劃,並給予切實有效的支持,包括人才培養、工作條件及經費等。
三、國家中醫管理局負責製訂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開發推廣應用的總體規劃。其研究內容要點有:1.中醫專家特別是著名中醫臨床經驗的繼承和總結;2.中醫辨證論治規律的研究;3.中醫古今文獻數據庫的研製;4.中藥及方劑數據庫的建立;5.用於中醫基礎理論和四診研究軟件係統的開發;6.中醫教學係統的開發研究。各地亦應根據上述內容,並結合實際情況,製訂出相應的規劃。
四、課題的選題指導思想和原則、申報審批、管理及實施、經費資助和使用可參照國家中醫管理局印發的《中醫科研計劃課題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五、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部級課題成果及部級受獎成果,由國家中醫管理局管理;其它級別的軟件成果,由同級中醫或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把已鑒定的軟件成果盡快地應用於中醫醫療、教學、科研工作。在應用實踐過程中,進一步修改完善。
六、中醫領域軟件成果原則上實行有償轉讓。其具體合同條款如移植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應由研究單位和接收單位共同協商製訂,報相應主管部門批準。
七、轉讓和移植費的數據,應根據軟件的質量和移植工作量確定。若研究單位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協作組,則由協作組牽頭單位出麵簽訂合同。研究單位在成果移植中所得的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於著名中醫提供的臨床經驗應計入科研成本。
八、中醫領域計算機軟件的國際轉讓工作,由國家中醫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需要轉讓的軟件,由研製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醫管理或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專家對其內容、應用效果及加密措施進行技術論證,同意後,報國家中醫管理局審批。在簽署合同時,應注意維護我方的經濟利益和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