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條例(試行)(1 / 2)

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條例(試行)

【標題】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條例(試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管理局

【頒布日期】870707

【實施日期】870707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條例(試行)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是中醫科研、醫療、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中醫科技情報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收集、整理、加工、傳遞並開展分析、研究等工作。搞好中醫科技情報工作,能及時、準確掌握國內外有關動態,預測發展趨勢,為製定各項中醫規劃方案和工作計劃提供可靠依據,從而加速中醫科研、醫療、教學事業的發展,加強中醫工作的科學管理;對繼承、發揚中國醫學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中醫研究院(所)及高等中醫院校應把中醫科技情報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優先納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根據任務和條件,設立相應的中醫科技情報機構;製定有力措施,加強領導。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成效如何,應作為評估中醫研究院(所)及高等中醫院校工作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三條各中醫研究基地和中醫管理單位必須重視開展並設專人主管中醫科技情報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務

第四條中醫科技情報工作應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按照科技情報工作的規律,注意突出中醫特色。其主要任務是:

一、搜集國內外與中醫藥研究有關的機構、人員、課題進展、成果、思路、方法等方麵的情報資料。

二、報道國內外中醫科技情報和動態。

三、開展中醫科技情報分析研究,向有關部門從戰略、戰術或技術上提供參謀意見。

四、組織和參加中醫科技情報交流。

五、做好中醫科技情報谘詢服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中醫研究院(所)及高等中醫院校設立科技情報所(室),規定明確的任務,製定情報課題和計劃。

第六條科技情報所(室)的所長(主任)由院(所)或校長聘任,並報上級單位批準。情報所(室)的級別、待遇應與其它研究所(室)一致。

第七條科技情報所(室)的所長(主任)參加研究院(所)或院校長有關辦公會。院(所)或院校學術委員會應有中醫科技情報專家參加。

第四章業務工作

第八條科技情報所(室)必須參加本院(所)或院校的課題設計、開題報告、評估、論證、成果鑒定、戰略研究等活動,為這些方麵提供優質情報谘詢,並成為中醫管理、科研、醫療、教學事業決策的必不可少的參謀。

第九條科技情報所(室)應根據需要和可能廣辟情報源,有計劃、有目的、有重點地通過多種途徑搜集國內外有關情報資料,及時整理加工,建成具有適時性、連續性、完整性的情報資料庫,提供使用。科技情報所(室)有權參加本院(所)或院校內的一切學術會議;各中醫機構或學術團體舉辦國內外重要學術會議或交流活動時,均應規定中醫科技情報機構的代表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