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學術期刊管理條例(試行)
【標題】中醫藥學術期刊管理條例(試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管理局
【頒布日期】870707
【實施日期】870707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中醫藥學術期刊管理條例(試行)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醫藥學術期刊管理,提高中醫藥學術交流質量,促進中醫藥學術發展,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中醫藥學術期刊係指全國性或省、市、自治區中醫藥學術團體,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主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獲出版部門期刊登記證,並公開發行的定期學術刊物。
第二章指導思想和任務
第三條中醫藥學術期刊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宗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突出中醫特色,形成各自的風格和特點,正確處理繼承與發揚,普及與提高的關係,為振興中醫、繁榮和發展中醫藥學術做出貢獻。第四條中醫藥學術期刊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研工作方針和中醫政策,交流學術經驗,傳遞國內外學術信息,促進中醫藥科學的發展。
第三章工作機構和人員第五條中醫藥學術期刊應建立雜誌社或編輯部,雜誌社或編輯部一般為處級建製。月刊可編製12-15人;雙月刊6-10人;季刊4-6人。雜誌社或編輯部應設主編和副主編。
第六條雜誌社或編輯部的職責範圍:製定期刊編輯出版計劃,征集稿件,審查稿件,及時完成編輯任務,保證期刊按期出版。
第七條加強編輯隊伍的培養和建設是辦好期刊的關鍵。編輯人員一般應具備大學以上或相當於大學的文化、專業程度,熱愛編輯工作,既要懂得中醫知識,熟悉編輯業務,又要有較高的文字水平和一定的組織與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章編輯委員會
第八條編委會由熱心於期刊編輯發行工作的中醫藥專家和其他有關專家、管理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和編委若幹名。
第九條編委會是期刊的學術領導機構。其主要工作任務是:研究確定期刊的方向和基本任務;審定編輯大綱和編輯計劃;對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實行有效的指導幫助和提供學術谘詢;對重要的稿件進行審查把關。
第十條編委會成員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3-4年。換屆時,應按新老交替原則,補充一定數量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章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第十一條編輯工作是整個期刊工作的中心環節,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要根據編輯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製度、工作規範、期刊質量標準和考核辦法,保證各項工作有秩序地進行。
第十二條期刊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實行崗位責任製,明確各類編輯人員的職責範圍和考核辦法。經有關機關批準,確定保密負責人,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負責編務、編稿、審稿、校對、發行等各個不同環節的具體工作人員,既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又要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共同保證期刊按期出版發行,並不斷提高質量。
第六章經費和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中醫藥期刊的經費應列入各級科協與衛生事業計劃,實行定額撥款。有一定經濟收入的期刊其經費可采取差額補貼的形式加以解決。
第十五條中醫藥期刊是傳播中醫藥科技知識的一種智力投資性社會公益和科學文化事業。因此在經營管理上應堅持以社會效益為主,重視經濟效益的原則。要把科學管理同有效的經營手段結合起來,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以提高社會效益和取得必要的經濟效益。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中醫藥學術期刊雜誌社或編輯部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期刊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