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完善我國金融機構激勵約束機製的博弈分析(2)(1 / 3)

如果一個博弈模型的最終戰略組合由所有參與者的最優戰略選擇所組成,在給定別人戰略的情況下,每個參與者選擇的戰略都是針對其他參與者戰略選擇的最優反應,沒有任何單個參與者願意選擇其他的戰略,那麼這樣的一個結果可以自動實現並構成一種穩定的均衡。具體到金融機構的委托—代理問題中,要達到納什均衡解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金融機構經營者采取行動實現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所有者的效用盡可能高;所有者和經營者各自效用的加權和要盡可能大。由於我們關心的是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結構中的激勵問題,這裏的分析將集中於金融機構所有者應采取怎樣的措施激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經營者,在經營者效用最大化的基礎上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根據我們對決策順序的規定,所有者在整個博弈中具有一種先發優勢,可以審時度勢地決定是否與某一個經營者簽訂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合同(規定怎樣的固定收益s和激勵比率β)。這樣一種合同直接決定了經營者關於可以得到的報酬的期望值,經營者據此對於自己可以選擇的行動a的收益和成本進行對比,選擇合適的行動。

所以,要實現自身期望效用的最大化,所有者必須考慮自己的措施對於經營者行為的影響,一方麵,經營者會采取措施實現自己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對所有者而言就是經營者的激勵相容製約;另一方麵,經營者的期望效用不能低於機會成本(經營者在經理市場上可以得到的市場認為合理的報酬所帶來的效用),否則他可能會不安於自己的崗位,傾向於跳槽到其他的單位,這就是經營者的個人理性約束。

對於金融機構的所有者而言,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製問題可以表述為所有者怎樣在經營者的激勵相容約束和參與約束的製約下實現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

每一時期經營者的最優行動選擇為:

當t≠n時,at=(αt+γφt+1kt+1)β

當t=n時,an=αnβ

7.3金融機構激勵約束機製模型分析

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是指金融機構所有者通過構建對經營者的激勵與監督機製,著重解決二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而形成的,以比較完善的市場運作機製和內部控製機製為基礎的一整套製度安排。

金融機構治理結構的核心在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係,即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如何有效激勵和約束經營者。有效的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要給經營者以充分的自由去經營管理好金融機構,所有者不能對其作過多的幹預;二是保證經營者從所有者的利益出發,運用這些自由去管理好金融機構,使經營者得到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合理的薪酬製度和激勵約束機製是有效金融機構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7.3.1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製具有重要意義

可以發現,各個時期的金融機構收入都與經營者的努力程度a正相關。可見,經營者的努力程度a又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激勵係數β正相關,而與其固定收入s無關。因此,要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必須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製,將經營者的收入水平與其經營業績掛鉤,降低與經營業績無關的固定收入比重,提高與經營業績相關收入的比重。

7.3.2根據經營者特點選擇合適的激勵水平和激勵方式

金融機構應根據經營者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激勵水平和激勵方式,特別應該注重對於經營者的長期激勵。

可以發現,均衡狀態下的最優激勵係數β與經營者的風險規避程度r負相關。如果β=0,那麼r→∞,意味著經營者沒有任何的風險承擔能力,金融機構應該完全由所有者自己經營,激勵係數β應該為零。如果β=1,則r=0,說明經營者對風險是中立的,激勵係數可以達到1,不存在委托—代理問題,但同時經營者的固定收入s應該為負,也就是承包製下的利潤全額包幹與固定上交費用相結合。隨著風險規避係數r的增大,經營者的激勵比率β應相應調低,即經營者不願或不能承擔風險,而要依靠所有者為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任,那麼得到的激勵比率理應較低,極端情況下,經營者一點風險承擔能力也沒有,隻能拿固定的工資報酬。金融機構所有者無法觀察到經營者的行為,試圖通過提高激勵係數β讓經營者更加努力;但是由於經營者害怕風險,他對於自己的努力行為的評價低於這種努力的期望收益的效用水平(這一差距就是風險升水rβ2σ2/2),經營者的風險規避程度會抵消激勵係數β的激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