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管理規範
【標題】藥品生產管理規範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41013
【實施日期】841013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藥品生產管理規範
【題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醫藥管理的決定》和全麵質量管理的要求,應對藥品生產的各個方麵,諸如人員、廠房、設備、原料、工藝、質監、衛生、包裝、倉貯和銷售等嚴格控製,實行全過程的質量管理,特製定《藥品生產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二條藥品是用於預防、治療疾病和恢複、調整機體功能的特殊商品。藥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係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危。為此,藥品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藥典或其他法定標準,以保證質量。
第三條本《規範》是藥品生產全麵質量監控的通用準則,是新建、改造企業的依據。企業應根據產品的不同要求和具體情況,製定旨在保證《規範》執行的實施細則,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應對全體人員進行本《規範》的教育。
第四條本《規範》適用於原料藥和製劑的生產,藥品生產單位均須貫徹執行。藥用輔料、包裝材料的生產,亦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本《規範》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和藥品質量不斷提高的要求,應定期修改或補充。其修改、解釋權屬中國醫藥工業公司。
第二章人員
第六條製藥企業必須配備具有醫藥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各級管理人員和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領導、組織藥品生產和質量監控等工作。企業的全體人員必須對人民負責,以高度責任感,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生產安全、有效、穩定、均一和使用方便的優質產品。
第七條廠長必須熟悉醫藥生產技術業務、有組織領導能力、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踐經驗,並應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要求。廠長必須按本《規範》的規定要求,組織管理生產,並應對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總工程師(或廠技術負責人)須由有醫藥生產實踐經驗的工程師擔任,負責全廠技術、科研等工作,並對產品質量負技術責任。質監負責人應由敢於堅持原則,熟悉專業和有一定質量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並對產品質量負監督責任。生產、技術、設備、動力、供銷等部門的負責人和車間主任,根據職能分工,對產品質量應負各自的保證責任。供應、銷售部門亦應配備技術人員,加強原輔料、成品等物料的科學管理。
第八條企業的生產和檢驗工人必須具有初中畢業以上的文化程度,熟悉與生產、檢驗操作有關的專業知識。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工人要有計劃地進行技術教育和培訓,定期考核,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第三章廠房
第一節廠區總體布置與設施
第九條藥廠必須有整潔的環境。周圍的空氣、場地、水質應符合藥品生產的要求,廠區內要減少露土麵積。
第十條廠區應按行政、生活、生產、輔助係統等劃區布局。行政、生活區與生產區要相隔一定距離,並處於主導風向的上風側。生產廠房應考慮產品工藝特點和生產時的交叉汙染,要布局合理,間距恰當。兼有原料藥和製劑的藥廠,原料藥生產區應置於下風側。藥廠的危險品庫應設於廠區安全位置,並有防凍、降溫、消防措施。麻醉品及毒、劇藥應設專用倉庫。動物房要設置在僻靜處,並有專用的排汙及空調設施。
第十一條廠區內主要道路要寬暢,做到人流、物流通道分開或固定走向,保證安全和整潔。路麵要選擇不易起塵的材料。
第十二條藥廠應設置必要的廢汙處理設施和場地。
第二節廠房的布置與設施
第十三條廠房應有適當的麵積和空間,建築結構和裝飾要利於清洗、維護。生產車間內部表麵平整。廠房應規定維修期,並按期大修,保證藥品質量和安全生產。車間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複往返,防止原材物料、中間體、半成品等的交叉汙染和混雜。車間應設有相應的中間貯存區域和輔助房間。車間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的要求劃分一般生產區、控製區和潔淨區。潔淨區內潔淨度相同的房間應相對集中。一般生產區指無潔淨度要求的生產車間、輔助房間等。控製區指對潔淨度或菌落數有一定要求的生產車間及輔助房間。潔淨區指有較高潔淨度或菌落要求的生產車間。對以上三個區的具體要求詳見附表。
第十四條車間內采光、通風必須良好。按工藝要求可增設局部照明和局部通風。
第十五條車間應根據各自的潔淨度級別,設置相應的衛生通道和生產設施。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有毒生產工序的廠房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文件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毒崗位應密閉集中控製。根據工藝、設備等方麵的要求,應備有安全和應急措施。潔淨區應有安全出入口及火災報警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質監部門的理化、生物、藥理等分析、實驗室,應按工作要求,有防震、空調、無菌和超淨等相應的設施。
第十八條倉貯宜采用多層貨架,倉庫麵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安排合理,分隔良好,采光、通風適當,幹燥整潔,通道寬暢,盡量接近生產車間,便於貯運。
第三節特殊要求
第十九條控製區的廠房應設有必要的保暖、通風、降溫及防塵、防汙染、防蚊蠅、防蟲鼠、防異物混入等設施。車間內牆、平頂和地坪要材質堅硬,平整光滑,無縫隙,無死角,無顆粒性物質脫落,易清洗,易消毒。與一般生產區的聯接要有緩衝室。進入控製區的人員均須更衣後經緩衝室才能進入生產工序。有外窗的房間要做雙層窗,其中一層為固定窗。門要求光滑,造型簡單,關閉嚴密。開啟方向應朝向潔淨度高的房間。按各工序的潔淨度要求,進入室內的空氣需經初、中、或初、中、高效過濾器過濾。室內溫、濕度應符合工藝要求,一般應保持正壓。在合適的位置裝置紫外燈。
第二十條潔淨區除符合第十九條要求外,還應做到:操作人員須經準備、淋浴、更衣、風淋後進入潔淨區。物料應通過緩衝室經清潔、滅菌後進入。工器具應通過傳遞窗滅菌後進入。潔淨區的公用係統管線(橫向或豎向)宜安裝在技術夾層內,不得直接露於空間。
第二十一條青黴素類生產(包括分裝)車間應與其它車間嚴格分隔,並裝有專用的空調係統,防止與非青黴素類車間交叉汙染。青黴素類分裝車間不得與其它抗生素分裝輪換生產。激素、抗腫瘤等藥物的分裝,也應設有獨立的空調係統。對於排出上述物質的排氣應經淨化處理,防止汙染大氣和藥物交叉汙染。第四章設備第一節設備的選擇與設計
第二十二條主要設備的設計應根據生產規模適當留有餘地。公用工程係統及其它設備能力必須與主要設備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設備及管道的材質應與物料不起化學反應。與產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內壁應光潔,平整,易清洗,耐腐蝕。主要設備材質的變更須經過試驗,取得對照數據,經有關負責人批準,並記錄存檔。
第二十四條新設備或更新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符合工藝要求,便於清洗、檢修。投產前須經試運轉,鑒定證明其對產品質量與生產效率無影響時,方可使用。對產生噪音、震動和粉塵的設備,應分別采取消聲、防震、捕集等措施。設備的傳動部件要密封良好,防止運轉時潤滑油、冷卻劑等對物料的汙染。電氣設備和易燃、易爆崗位的主要設備和管線,應按規定接有去靜電裝置。
第二十五條各種計量和檢測控製儀表的適用範圍和精確度均應符合使用要求。第二節設備的安裝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設備應按工藝流程布置合理,間距恰當,便於操作,拆裝和清潔、維修。
第二十七條生產設備、動力設備不允許超負荷運轉。水、電、汽(氣)、冷等公用工程設備應裝有計量、監控儀表(器),確保生產需要、合理使用能源。凡中途停電,能引致質量安全影響的生產車間或崗位(如抗生素發酵等),應有備用電源。
第二十八條主要設備必須實行計劃檢修,設備應由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設備處於完好狀態,安全運轉;維修記錄要完整,維修人、驗收人要簽字。生產和檢驗用的儀器、儀表、衡器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使用、維修和定期校驗,並記錄、簽字。校驗後的衡器、儀表應貼上合格證,並規定使用期限。
第二十九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及其安全裝置應符合《壓力容器檢查規程》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試壓探傷、變形測定等),測試數據應記錄歸檔。測試人和複核人均應簽字。壓縮氣體鋼瓶應用明顯的不同標記加以區分,並分別存放,定期按《氣瓶安全檢查規程》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腐蝕崗位的防腐措施,應有專業防腐人員負責設計、檢查和維修。
第三十一條所有設備要造冊登記。主要設備(儀器)應建立檔案資料。其主要內容有:原始技術資料(包括設備使用、維修說明書原件),設備裝配總圖,施工圖,易損件備品清單,檢修、維護、保養和事故記錄等。管線敷設應排列整齊,並按規定統一顏色,所有工程圖紙均應存檔。
第三十二條設備使用,檢修人員應了解設備的原理、結構、材質、性能與用途,切實做到會使用、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第五章原輔料
第一節原輔料的采購、驗收與貯存
第三十三條技術部門會同質監、物資供應、生產車間等部門,按產品工藝要求和供應可能,製定原輔料質量標準。
第三十四條供應部門應按生產計劃及廠訂標準采購原輔料,力求做到定點供應。原料供應單位變動時,一般應經試驗證明不影響產品質量時,方可采購。
第三十五條原輔料進廠,由供應部門、倉庫專人點收,作好到貨記錄,內容有:到貨日期、編號、品名、批號、件數、來源、包裝規格、存放庫位與收貨人。由質監部門取樣化驗,憑化驗報告單、稱量記錄和采購人員入庫單驗收入庫。如有問題應予拒收,並由采購人員負責處理。檢驗合格的原輔料入庫應登記入帳,登記內容有:入庫日期、編號、品名、批號、數量、供貨單位、包裝規格、化驗報告單編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