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倉庫管理規則
【標題】醫藥倉庫管理規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80617
【實施日期】880617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醫藥倉庫管理規則
【題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醫藥倉庫是儲存醫藥商品、物資的重要場所。其基本任務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儲存多,進出快、保管好、費用省、損耗少,為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的發展服務。為加強倉庫管理、保管養護好醫藥商品和物資,特製訂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醫藥工商企業所屬的各種倉庫(以下簡稱倉庫)。第三條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必須加強對倉庫的領導,健全倉庫機構,搞好倉庫建設,加強倉庫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業務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倉庫要配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新招收的職工,必須先培訓後上崗。第四條倉庫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執行國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觀經濟規律,積極實行經營責任製。第五條倉庫要實行主任負責製,建立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製度。倉庫主任對本庫的工作和財產負責;貨區小組負責人對本區的工作和財產負責;保管員對所管區域的商品、物資和財產負責;警衛、消防、驗收、養護、堆碼、分裝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對本職工作負責。第六條倉庫要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縣(或相當縣)以上倉庫要開展創四好倉庫競賽活動。第七條倉庫要大力推進技術進步。組織並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科學實驗活動。逐步實現倉庫管理現代化,養護科學化。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第八條倉庫職工要樹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素質,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章商品、物資入庫、出庫第九條倉庫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資出入庫的驗收複核製度、作業程序和工作質量標準。大、中型倉庫要設置驗收組,小型倉庫設專(兼)職驗收員。要嚴格驗收複核。假藥、劣藥或質量有嚴重問題的商品、物資不得入庫、出庫,嚴防流入市場或進入生產廠,車間。第十條倉庫要根據業務部門提報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資進出庫計劃,編製儲存計劃。大宗商品、物資進出庫。業務部門應事先通知倉庫;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種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提供其性質和保管要求。進口商品,物資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或委托單位)將合同副本和檢驗報告單送交倉庫。第十一條商品、物資入庫要把好驗收關。倉庫依據入庫憑證對商品、物資的數量、質量、包裝等進行感觀驗收。具體項目、標準、比例、方法、時間等內容和要求,按有關規定辦理。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門。經過驗收的商品、物資,驗收人員要在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並做好記錄;對拆件驗收的商品、物資要在外包裝上加注驗收標記。倉庫在驗收中發現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外地到貨、發現商品、物資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等與入庫憑證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水濕、以及被盜、破碎等問題,由運輸人員做出記錄,倉庫暫行接收,及時采取挽救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處理。發現商品、物資質量有問題暫不入庫,會同質檢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本地產品,發現數量與入庫憑證不符,按實際數量在憑證上注明簽收;如質量、品名、規格、等級或包裝等不符合規定。倉庫有權拒絕收貨。第十二條商品、物資出庫,必須有正式憑證。倉庫要認真審查出庫憑證。在有效期內發貨。憑證如有問題,必須經原開票單位重開或更正蓋章後方為有效。對白條及手續不符的,倉庫應拒絕發貨。對救災、搶險、搶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況,倉庫應按企業規定的有關製度或應急措施。及時發貨,不得延誤;事後必須及時補辦手續。第十三條商品、物資出庫要把好複核關。倉庫必須按憑證所列項目,逐項複核出庫的商品、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誌清楚,並向提貨人或運輸人員辦清交接發貨人必須注銷提貨憑證。並開具出門證。商品、物資出庫,必須嚴格按照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的原則辦理;特殊商品、物資出庫,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由倉庫分裝、改裝、換裝的商品、物資,以及零貨拚箱,包裝要整潔,箱外加注標記,箱內放置裝箱單;進口商品、物資出庫,要加注中文標記。倉庫接到查詢要及時答複,認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