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記名投票的由來

不記名投票一詞是外來語,出自意大利語ballot,是“球”的意思。古希臘、羅馬在公元5世紀時就曾采用以球代替選票的方法進行投票。投票時選民們將小球投入一個特製的箱內,並事先約定,球分兩色:白色表示同意,黑色表示反對。1884年後,美國也開始使用這種投票法,但卻不拘泥於小球,也有用蠶豆或玉米粒代替的。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紙張文字的應用,不記名投票的方法走向世界,並演化為現在的用文字在選票上寫上被選舉人的名字而不署選舉人自己名字這種形式。由於不記名投票不受其他因素的幹擾,選舉人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很受重視。世界上許多政治、經濟、文化事務的選舉活動一般均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不間斷原則的由來

不間斷原則,指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例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如果由於特殊原因而中斷案件的審理,那麼下次開庭時應該重新開始審理。審理完畢,審判人員應該立即進行法庭評議,作出裁判。

歐洲中世紀時,神學統治著法學,宗教控製著法庭,教會及封建專製統治者可以任意施加權力,幹涉法庭的審判。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為了反對封建司法專橫,資產階級法學家們提出了審判不間斷的原則。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這一原則便被確認下來,並相繼出現在各國的法律中,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審理和辯論一經開始,就應該繼續進行下去,並與各方麵斷絕往來,直到陪審員提出評議為止。許多國家的現行訴訟法也都規定了不間斷原則。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由來

公元前522年,波斯國王岡比西斯遠征埃及,米地亞的祭司高墨達乘機發動政變,奪得王位,但很快被王室貴族大流士聯合其他奴隸主結成的“七人同盟”鎮壓下去。“七人同盟”中的歐塔涅斯一派,在吸取政變的教訓時提出:岡比西斯獨裁統治的君主特權產生驕橫,由驕橫發展到為所欲為,任意誅殺忠良而不通過法律的審判。他說:“人民統治的優點,首先在於它的最美好的名聲,那就是: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以後,這句話就千古流傳。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真正作為法律的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作為反封建的口號正式提出來的。早在文藝複興時期,新興資產階級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權”的思想。後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狄德羅等人又提出了“天賦人權”的思想,認為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這一理論為資產階級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礎,也為資本主義法製建設提供了原則依據。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正式確認了這一原則,明確規定“法律是公共意誌的表現”,“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自此,這一原則成為世界各國法律的基本原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法人的由來

法人與自然人相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早在羅馬共和國時代,就承認國庫和地方政府可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民事權利主體訂立各種合同;在中國封建時代,以祠堂寺廟名義進行訴訟的也屢見不鮮,但他們在經濟活動中都未起到重要作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單獨的個人為了更好地進行生存競爭,逐步聯合起來,共同進行一些民事活動,從而出現了合夥、作坊、行會等組織形式。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使得人們之間的聯係更加緊密和規範。股份公司被認為是典型的、完備的法人形式。1807年,《法國商法典》明確規定了各種法人的法律地位。1896年,《德國民法典》也對法人作了規定。此後,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辟專門章節規定了法人製度。

“打紅線紅勾”的由來

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犯罪分子刑罰後張貼布告,在罪犯的罪名和姓名下劃一紅線,在布告末尾打一紅勾。現在一般隻在死刑犯的名字下畫紅線,布告末尾畫紅勾。這是怎麼來的呢?

1955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文統一規定,為了引起觀閱者的注意,布告上罪犯的姓名和所觸犯的罪名下劃一紅線,因為這是閱讀的關鍵。布告終結處打一紅勾,則表明此案已經人民法院認真審理結案,現予公布,含有鄭重的意味。

公堂打屁股的由來

無論是古裝戲還是古典小說,一遇到衙門鞭打犯人,總是打在屁股上,直打得皮開肉綻方才罷事。為什麼公堂上多打屁股呢?

原來,從前鞭打犯人,並沒有明確的部位,每每掀翻在地,棍子劈頭蓋腦地打下來,以致很多犯人被活活打死。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在太醫那裏見到一幅“明堂針灸圖”,他見人體很多重要器官的穴位都在胸背部,這些部位被撞擊拍打會有生命危險;他再看圖中屁股上的重要穴位就少多了。因此,李世民便在刑罰中作了規定,凡鞭打犯人,屁股是受刑部位,不許打胸背部。從此,“公堂上打屁股”的傳統就傳了下來。

公證的由來

公證起源於私證。所謂私證,即以私人身份進行的證明活動。早在奴隸製時代,私證就已經出現。在古羅馬帝國,有一種專門為自己的主人辦理法律文書的奴隸,叫作“諾達裏”。後來,古羅馬的居民也感到需要專門從事擬定法律文書的人為自己服務,於是就出現了一種專門從事代書職業的人“達比倫”。“達比倫”具有法律知識,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不僅代擬各種法律文書,還簽字作證,並按國家規定索取報酬。這種代書人的製度,被認為是現代公證製度的雛形。在中國古代及近代,存在著請“中人”作證的習俗。人們買賣土地、繼承財產、立嗣、借貸等,怕“空口無憑”,便“立字為據”,並且請人出麵作“中人”,在字據上簽名畫押,這就是中國民間的私證。私證與公證互相聯係,但性質完全不同。私證是以私人身份進行的證明活動,不可能像公證那樣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管製的由來

管製,即對罪犯不予關押而限製其行動自由的一種刑罰,是中國獨創的適合中國國情的一種刑罰。

建國初期,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進行了鎮壓反革命運動。有的反革命分子曆史上有罪惡,建國後既無悔改表現,也無現行活動,其曆史罪惡還不足以逮捕判刑,人民政府便采取了不予關押而由政府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對他們進行懲罰,並進行一定的思想教育,使他們獲得改造。後來,管製也逐漸適用於其他犯罪分子。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已把管製規定為一種刑罰。1956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製,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式將管製規定為一種主要刑罰。管製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長不超過3年。被管製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必須做到:第一,遵守法律,服從群眾監督,積極參加集體勞動生產或者工作。第二,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日常生活情況和工作學習情況。第三,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公安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管製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製期滿,公安機關應向他本人和當地群眾宣布對其解除管製。

合同的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製和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製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製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製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

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了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誌,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曆史淵源。

合同製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曆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麵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係統。

環境保護法的由來

環境保護法,是指為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而製定的法律規範。

18世紀末19世紀初,資本主義世界爆發了產業革命,大機器的運用使得社會生產力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同時,也使環境汙染和破壞日趨嚴重。當時主要有煤煙塵、二氧化硫造成的大氣汙染,冶金、製堿造成的水汙染。20世紀20年代以後,化學工業和石油工業的發展對環境的汙染更加嚴重。一些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發生了一係列由環境汙染造成的公害事件,震驚世界。比如,比利時的馬斯河穀煙霧事件,美國洛杉礬的光化學煙霧事件和多諾拉煙霧事件,英國倫敦的煙霧事件,日本的水俁汞中毒事件和富山鎘汙染事件,等等。這些事件,造成許多人死亡,致使更多的人染上了疾病,引起了各國的普遍關注。環境立法勢在必行。

一些國家先後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由地區性的立法發展為全國性的立法,由僅防治工業汙染發展為全麵的環境保護立法。

今天,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許多國家聯合起來,製定了國際性的大氣、海洋等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

監獄的由來

唐朝解釋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議》載:“皋陶造獄”。皋陶是4000多年前的傳說中的人物,舜帝時期,曾被任命為刑法官。關於他掌管刑法,發明建造監獄的傳說,古籍記載很多,曆來視他為監獄的首創者。

“監獄”一開始並不叫監獄。夏朝時叫“宮”,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漢朝才開始叫“獄”。秦時,不僅京城有獄,地方也開始設獄。漢時,監獄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時期的北朝,又開始掘地為獄,發明了“地牢”。唐朝時,州縣都有了監獄。宋朝各州都設置了類似周朝的圜土的獄,犯人白天勞役,晚上監禁。明朝京、州、府、縣都有監獄,清朝沿襲下來。監獄的職能,據《唐律疏議》記載:“獄者確也,以實囚情”,“以圜土聚教罷民”,“任之以事,而改教之”。即對犯罪的事實要進行核實,對犯人要教與改。但實質上,封建時代的監獄隻能是勞動人民的地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