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針,它的實施是有目的、有計劃、分步驟進行的。鄂爾泰在1726(清雍正四年)的奏疏中就對四川、貴州、雲南、廣西的改土歸流提出了具體的原則和計劃。鄂爾泰說:"雲、貴大患無如苗、蠻。欲安民必製夷、欲製夷必改土歸流"。指出改土歸流必須進行,然後提出了對4省改土歸流的計劃:將原屬四川的東川、烏蒙、鎮雄改隸雲南,相機改流設三府一鎮;廣西的土府、州、縣、峒、寨分隸南寧、太平、思恩、慶遠4府,並將牂牁江以北的普安州劃歸貴州,牂牁江以南的西隆州劃歸廣西,增州設營;雲南以瀾滄江為界,江內(瀾滄江以東)的鎮源、威遠、元江、新平、普洱、茶山等地改設流官,江外(瀾滄江以西)暫不改流,即"江外宜土不直流,江內宜流不宜土"的改流原則;貴州苗疆300O餘裏,1300餘寨的改土歸流,首先要開通黔桂道路,然後派兵深入"徧加剿撫"而後設立流官政權。關於改土歸流的原則和方法,鄂爾泰在其奏疏中也說得很清楚:"改流之法: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為上,勒獻次之"。就是"剿撫兼施","恩威並用"的政策。
明清王朝的改土歸流是在各種機會和借口下進行的:(1)當地各民族起來反抗,被鎮壓後借機改流,如貴州的治古、答意二長官司、施秉蠻夷長官司均是因當地苗族人民反抗被鎮壓後而,改流的;(2)土司犯罪或叛亂被鎮壓後改流,如貴州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犯死罪而被改流,還有雲南武定土司鳳氏、順寧土司猛廷瑞叛亂被鎮壓後均設流官(3)土司宗族爭襲時被改流,如雲南鶴慶土府因土司高氏宗族爭奪土官職位"伏誅"後改設流官知府;廣西的左州、利州也都是因族人爭襲而改流的;(4)土司侵掠鄰境被鎮壓後改流,如廣西養利州、永康州土司侵掠鄰境,"總兵官趙輔等擒誅之,因改流";(5)以不係世襲為由改流,如貴州大萬山長官司申世隆死後,其繼承人因"不係世襲"而被改流;(6)土司絕嗣後無人承襲而改流,如貴州永從蠻夷長官司李瑛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流;廣西上石西州、土田州皆因土司死後絕嗣改流;(7)土民請求改流,如酉陽、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地區人民"迫切呼號,蠻皆改土"而被改流;(8)土司自請改流,如貴州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乞改流,遂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州;(9)以新建州縣或劃州並縣為由而改流,如廣西的忻城、程縣、鎮安、西林、西隆州等地流官的設置皆以劃州並縣為由而實現的。總之明清王朝是利用一切機會,隻要條件許可即實行改土歸流。
(一)明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明代的改土歸流是明朝中葉前後才開始的,在一些具備改土歸流條件的地區進行,一般改流的規模較小。
在貴州地區的改土歸流是從1413年(永樂十一年)開始,廢思南、思州二宣慰司,並鄰境之地設思州、思南、鎮遠、銅仁、石阡、黎平、烏羅、新化八個流官府;1415年(永樂十三年)因普安安撫司"土酋慈長謀為不軌",改設普安州,歸流官管轄。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從蠻夷長官司土司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為永從縣。1444年(正統九年)因施秉蠻夷長官司地區苗族反抗被鎮壓後,改設施秉縣。正統年間流官勢力已深入控製了安順、普定,這些地區實際上已經改流。1497年(弘治十年)由於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罪死",改設流官。
1612年(萬曆四十年)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請求改流,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流官州。1628年(崇禎元年)在貴州宣慰司的宋氏洪邊十二馬頭(水東地區)地區設開州(今貴州省開陽)流官州,水西地區安氏勢力已經衰落,流官實際已控製了貴州宣慰司土司地區。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歸流是從弘治年間開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馬湖"土知府安鼇有罪伏誅",遂改馬湖土府為流官知府,但知府駐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蠻夷4長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勢力範圍。1573年(萬曆元年)明軍剿平山都掌地區的水都、山都後,改該戌縣為興文流官縣。
1600年(萬曆二十八年)明朝在鎮壓了播州宣慰使楊應龍的反叛後,"分播地為二:屬蜀者曰遵義府,屬黔者為平越府",原屬播州宣慰司的2安撫司、6長官司亦同時全改設流官。
1623年(天啟三年)由於永寧土司奢氏長期侵奪鄰境,並發動叛亂,明朝在鎮壓了奢崇明的叛亂後,將永寧宣撫司改土歸流。
明朝在雲南的改土歸流是從正統年間開始的。1443年(正統八年)鶴慶土府土官高氏長期"屢逞凶惡,屠殺士庶",並不斷發生爭奪土司職位的仇殺,於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領地內"戶下人口收籍當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鶴慶土府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於尋甸土府土司統治勢力的衰落,土官為保其統治而發動叛亂,加上土司家族長期為爭奪土司職位而仇殺,導致土官統治的滅亡,明朝借機將尋甸土府改為流官知府。1481年(成化十七年)因廣西土知府昂貴有罪革職,改為流官知府。
1553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爭奪土司職位,被明軍鎮壓而在元江第一次設流官知府。
1567年(隆慶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鳳繼祖的叛亂後,改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萬曆二十五年)順寧土知府猛廷瑞與其兄爭奪土司職位,被誣告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為流官知府,並改大侯土州為雲州流官州,隸屬順寧府。
明代在廣西改流較早,從洪武年間就開始了。據統計整個明朝在廣西地區改土歸流共16處。1368年(洪武元年)將忻成土司改為流官知縣;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黃姓土司"叛服無常",被明軍討平後改設流官知州;嘉靖年間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屢出兵侵掠鄰境,明朝出兵征討,殺了岑濬,改設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歸流主要在貴州、四川、雲南、廣西4省進行,其它地區的改流並不突出。明代的改土歸流總的說是不徹底的,並曾遭到土司的強烈反抗,因而出現了許多反複,在許多改設流官的府、州、縣中,流官政權很不鞏固,有的土司地區設流官後,因為各種原因而出現了複流為土的現象。這是因為明代土司製度還處在全盛時期,一方麵土司製度對明王朝的統治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麵土司勢力還比較強大,可以利用群眾的力量起來反抗改流。同時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區,大部分處於地主經濟興起的時期,還未能徹底戰勝領主經濟,就是說土司統治的社會基礎還沒有受到根本的破壞,明王朝也沒有力量對改流地區進行完全的控製,決定了明代改土歸流的不徹底性和反複性,改土歸流就隻有在條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徹底進行。
(二)清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改土歸流貫通於整個清朝統治的全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1.初期階段。初期階段是從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初期,清軍進入南方土司地區時即對有條件改流的土司趁軍事勝利改流。1659年(順治十六年)吳三桂在鎮壓了雲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動後,將元江改設流官知府。1664年(康熙三年)貴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討平後,吳三桂奏分其地為4府:以大方城為大定府,以利城為平遠府,以烏撒為威寧府,以水西為黔西府,水西地區第一次改流。1665年(康熙四年)雲南新興州(今雲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寧州土官祿昌賢聯絡嶍峨、石屏、蒙自、陸良、彌渡、維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吳三桂鎮壓後,廢除了這些地區的土官,改新興、寧州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維摩等原土司地區設立開化府,委派流官管理。1723年(雍正元年)將雲南麗江土府改流。1724年、1725年又將雲南威遠、姚安等地改為流官知府。在廣西,清朝於1663年(康熙二年)將鎮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廢思明土司黃氏,改設流官。這是清朝改土歸流的初期階段。
2.高潮階段。
1726年(雍正四年)鄂爾泰任巡撫雲南兼雲貴總督事後,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麵改土歸流的計劃,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活動,改流進入高潮時期。在這一階段清政府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和土司的不同表現,采取了區別對待的不同策略進行改土歸流:(1)邊遠地區與內地的區別,認為在內地的土司可改流,雖在邊遠地區但實際和內地一樣的也可改流,邊遠地區則暫時保留土司統治,即先改內地條件成熟的地區,後改邊遠地區;(2)在雲南改流是以瀾滄江東西為分界線,瀾滄江以東必須改流,瀾滄江以西的土司暫予保留;(3)奉法與不法的區別,清朝對罪大惡極違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對守法的能撫綏其民的與流官州縣循良相同的土司則不改流,隻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歸流的高潮時期按照剿撫相兼兵威並舉和3種不同區別的策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改流:
武力改流。清政府認為世代擁有土地、人民、武裝的土司,要他們"去封號、徼兵械、納土稱臣,解甲歸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故鄂爾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貴州廣順州之長寨,終於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載"清朝首先對東川、烏蒙、鎮雄3地用兵,最後改置烏蒙、烏撒、鎮雄、東川4流官知府。繼後,對雲南鎮源、威遠、恩樂、車裏、茶山、孟養等處用兵,將這些地區改設流官。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爾泰出兵攻貴州廣順州長寨,長寨是滇、黔兩省苗、彝雜處之地中勢力最強大的土司,故鄂爾泰在貴州改流之始首先對長寨用兵,前後用兵3年,設流官統治地區計有1298寨,5978戶,男婦35982口,地方600公裏。1727年(雍正五年)閏三月出兵謬衝,謬衝是黔、楚之交界處花苗中最強大者,鄂爾泰攻下謬衝之地後,將其地一部分歸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歸廣西懷遠縣管轄。從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對貴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萬古州等地用兵,爾後將這些地區改置流官。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廣西八達寨改歸西隆州管轄。1731年(雍正九年)清軍又攻下廣西鄧橫寨,將其地改流。以土司"貪劣"、"不法"而改流。這種情況以廣西改流為最突出,如廣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趙康祚、小鎮安土巡檢岑繩武、下龍司土巡檢趙墉等人均以貪暴專橫不奉法而被廢除,改置流官。
土司主動請求改流。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湖北、湖南兩省土司中,原因是這些地區土司大都接近於內地,受到漢族地主經濟的影響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間西南地區的大規模改土歸流對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動很大,在形勢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動要求改流。1728年(雍正六年)永順"宣慰使彭肇槐納土,請歸江西祖籍",遂改永順司為永順府。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張漢儒即納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豐亦納土,錯若峒、麥著峒、田家峒、驢遲峒等長官司土官皆納土,請求改流,清朝將以上各地歸入永順縣。同年,白岩峒長官司土官亦納土,將其地劃歸龍山縣。
以土司因互相仇殺,互爭不息而改流。湖南桑植土司向國棟,長年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仇殺,民不堪命,於1726年將其地改為桑植流官縣,屬永順府,廣西上林長官司長官等人互相仇殺,被改設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歸流高潮結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務,大部分土司地區皆改為流官統治,先後招撫討平貴州苗瑤寨2000餘,繳納廣西土司敕印和軍器2000餘件,雲南瀾滄江以東普遍設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納土",故史稱"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
3.改流的末期階段。清朝改土歸流的末期階段,是從1732年(雍正十年)經乾隆最後到清朝末年的宣統年間。這一階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礎上,對尚未改流的土司繼續不斷的改流。在雲南對瀾滄江以西沿邊土司不斷改流。猛緬長官司於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設流官通判。猛猛土巡檢於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設流官歸順寧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後改流的土司最多。四川酉陽地區土司從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區於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續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開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最後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1909年(宣統元年)川督趙爾豐將德格、春科、高日、靈蔥等地土司改流;1910年(宣統二年)將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繳,改設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結束。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長官司覃梓桂、龍潭安撫司田貴龍"納土",將二地並入鹹豐流官縣;同年被改流的還有西萍長官司、施南宣撫司、忠路安撫司、沙溪安撫司、建南長官司等土司地區;此外東鄉安撫司、忠建宣撫司、忠孝安撫司、忠峒安撫司、高羅安撫司、木冊長官司、散毛宣撫司、大旺安撫司、卯峒長官司、漫水宣撫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後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長官司、下峒長官司、茅岡長官司皆"納土"改流;繼後石門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繼請求改設流官。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無土司名目"。
經過清朝3個階段的改土歸流,到1911年(宣統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歸流的情況可作為清朝改土歸流的總結,其奏雲: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順,四川的寧遠,廣西的泗城,雲南的東川,貴州的古州、威寧等府州廳縣先後建置流官,漸成內地。乾隆以後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近幾年(宣統前後)雲南富州、鎮康,四川巴塘等處先乒奏請改土歸流,而廣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縣土司皆停襲,及撤任調省。四川尚有瞻對、察木多等處沒有改流。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廣西土州縣、貴州長官司等,名雖土官,實已漸同郡縣。從整體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隻在雲南、四川偏遠之處還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國時期,民國政府繼續實行改土歸流。在廣西,民國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樂、鳳山等土司;李宗仁、黃紹竑、白崇禧統治廣西後,又繼續改流,到1929年(民國十八年)廣西改流全部結束。民國時在雲南沿邊地區繼續改流,設縣或設治局,1913年在西雙版納設"行政總局",1925年又將"行政總局"改為"思普殖邊總辦公署",在西雙版納地區設立車裏、佛海、五福、鎮越、象明、普文、盧山7個縣。1913年在德宏地區設行政區,次年又設潞西、瑞麗、盈江、梁河、隴川、蓮山6個設治局,將原土司置於流官縣或設治局的管轄之下。同時又在雙江、瀾滄設縣,在滄源、耿馬置設治局,雲南改流全部結束。
4.改流對土司的善後處理
清朝的改土歸流分為兩個步驟,即一為改設流官,一為對被廢土司的善後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應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後選用循良,善加撫恤"。清朝對改流土司的善後安置極為重視,鄂爾泰雲:"今大局甫定,諸務須籌,安輯調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斷難圖成;若不具恒心,終難善後"。因此鄂爾泰建議清朝要下大力來做被革職土司的善後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歸者(改流者)無舊主之思,未歸者(未改流者)生欣羨之意"。清政府對被革土司隻有少部分罪惡極大者施以重刑,對絕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據不同情況采用懷柔寬大處理,以便籠絡人心,安定地方。
對以罪革職者之土司的安置。《清史稿·刑法誌二》載:"改土歸流之土司犯,將家口實行遷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裏也。"對被遷徙的土司又視所罪之輕重區別對待,"有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犯軍流者,土司於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使其離開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讓改流的土司東山再起,又複生事。所遷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遷入內地省分,如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陝西等省。僅安徽1省就安置了廣西、貴州改流土司21名。對被遷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顧,規定"每十人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清世宗胤禛曾敕諭各地方官吏對被遷土司給以關照,以示"皇恩浩蕩",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鄉之情。清朝的這一措施割斷了土司與原居地的聯係,對安定改土歸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對恭順王司的安置。對自願請求改流或自動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給以優厚待遇。在鄂爾泰的奏疏中即明確規定對於投獻者"但收其田賦,稽其戶口,仍量以養贍,授以職銜冠帶終身,以示鼓勵"。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總、把總。永順宣慰使彭肇槐還得到清政府賞銀1萬兩,被授予參將職。這樣的安置不僅安定了已經改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而且還吸引了未改流地區土司主動請求改流。
對改流地區的統治措施。清政府對已改流地區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統治:在政治上和軍事上,采取設流官、戍兵、建城、編戶籍、立保甲的辦法。清朝選派了能力強同時又較廉潔的官吏任改流地區的官員,以便緩和與當地人民的矛盾。軍事上在各地增設營汛,派兵戍衛以加強控製,同時又設保甲製度,稽查戶口。經濟上實施丈量土地,編丁納賦。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學校,設教職,勸各民族的子弟入學,並規定各民族參加科舉的定額。這些政策的實施促進了改流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
四、改流的目的和影響
改土歸流的目的,從表現來看好像是明清政府為了解除土司對各民族人民的殘酷壓迫和剝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並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於:"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賦稅,以靖地方"。很明顯,改流的目的有三:(1)在政治上廢除土司的統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據的局麵;(2)經濟上在土司地區實行科田納糧,變土司對土民的剝削為中央王朝直接進行糧賦的剝削,以增加經濟收入;(3)軍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裝和收繳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強對地方的直接軍事控製。最終目的就是要對土司統治的各民族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
從改土歸流的目的來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襲製,在經濟上取消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的殘餘,這就是說改土歸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政治、經濟製度上的一種變革,對各民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著較大影響,歸納起來其影響有4個方麵:
第一,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改土歸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據的封閉局麵,各土司地區完全納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轄之下,交通道路的暢通,加強了各民族地區人民之間的來往,湖北來鳳縣"自改土後,披荊斬棘,行李往來,遂為三省之要衢,四衝之捷徑"。湖北施南地區則是"商賈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無,密切交往,湖廣、四川、江西、陝西、江、浙、閩、粵的商人和官吏皆來湖北,有的還定居下來,形成了一個多民族彙合的地區"。土司被廢除後,清政府可以對原土司統治下的人民進行戶籍清查,登記編冊,轉到清政府的直接控製之下,並將原土司的莊奴釋放為自由農民,如雲南麗江土府改流後釋放了原木氏土司的莊奴2000餘人;湖廣容美土司改流後,追釋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餘人。原來的那種依附關係不存在了,成為清政府的直接編民,這對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發展和鞏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舊製陋規。改土歸流過程中清政府對土司地區一些舊製陋規作了一些改革。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權剝削,諸如"火坑錢"、"鋤頭錢"、"煙戶錢"、"年歲錢"、"鞋腳錢"、"修衙門錢"、"破收銀"等一律予以革除。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種苛派銀1517兩,雲南麗江府改流後革除各種苛派銀2萬餘兩。然後稅收由清政府統一管理,按畝進行征收,並在一段時間內"科糧從輕",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了提高。革除一些土司長期統治造成的流弊,對於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設的公堂一律廢除,還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殺、掠搶人畜和勒索搶掠商人財物等。這些措施有利於地方的安定和發展生產、繁榮商業。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種之習"。和同族婚姻,還"禁止端公邪術"、"禁乘喪訛詐"、"禁輕生"等。這些措施雖難以被當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於各民族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土司的廢除,使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得以徹底瓦解,土民從土司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獲得了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過程中比較重視恢複和發展生產,土民的生產積極性就高漲起來,結果使改流地區的社會經濟有了新的發展。改流後,清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鼓勵開荒和招農開墾,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種,大量無主土地得以開墾,耕地麵積大幅度增長。雲南麗江上府改流後的1725年(雍正三年)隻有耕地790餘頃,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開墾了耕田471餘頃,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開墾55餘頃,總耕地麵積增至1318餘頃,比明末清初時增加了3倍。鄂西大片荒地也被開墾,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墾出荒地55396畝。改流後,原土司地區的水利建設也有較大的發展,清政府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對以往常造成災害的江河湖泊進行了治理,並修建許多新的水利工程。以雲南省為最多,僅在雍正年間昭通地區就興修水利工程10處,灌溉麵積達2萬餘畝。據乾隆《雲南通誌》卷十三水利條記載,雍正年間雲南省疏河、開渠、築堤、建閘等各項水利工程達70項之多。水利工程的興建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改流後,還將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和農具輸入到改流地區。鄂西地區"向來刀耕火種,不用灰糞",因此鶴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積糞和灰","多收草糞",引進鐵犁、鐵耙、鐵鐮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其它省改流地區這種引進先進技術和農具的現象亦很普遍。改流後亦使手工業和商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對改流地區清政府鼓勵從事多種經營,鄂西地區改流後"女勤於織,戶有機聲",木匠、銅匠、裁縫各業俱有;施南府"百工多係本地居民......有精於藝者,或居肆置物"。雲南東川的礦業也有發展,"礦產稅年收萬金"。集市貿易更為繁榮,改流後水陸交通的開通,"水道可以安穩行舟,往來商賈稱便......苗、彝土特產,借以源源輸出,外地商品,如鹽、米、布帛諸物亦得以大量輸入"。湖北鶴峰州"舟楫之往來,連絡不絕,商賈之貨殖,各種俱全;人事之繁華,已至其極"。改流地區商業的繁榮可見一斑。總之,改土歸流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四,促進了土司地區文化教育的發展。改流前土司往往以"恐土民向學有知,不便於彼之苛政,不許讀書","向來土官不容夷人應考,恐其入學,與之抗衡"。改流後清政府下令廢除"禁部中夷人不許讀書"的舊規,提倡在各改流地區廣設學校,凡有條件辦學的地方,均設立學校和教職,還規定取士名額。湖北鶴峰流官知州提出設立義館,令民間子弟上學,7歲以上兒童必須上學,父母不得阻止。為了擴大民間子女入學機會,在施南府設了府學。各縣大都設了縣學、鄉學,實行科舉考試。清政府為了籠絡人心,還在一些州縣專設苗童名額。據不完全統計,雍正改流後建立的學校;在貴州有府州4個,在雲南有府州6個縣2個,在廣西有府州5個縣1個,在湖南有府州1個縣4個,在四川有府州2個縣1個。學校的建立,使許多民族的子弟有機會上學,"文教事興,人皆向學。不獨世家巨室,禮士賓賢,各有家塾,即寒素子弟,亦以誦讀為重"。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綜合上述,可以對改土歸流的影響作如下的評價:改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經濟和政治製度的一次大變革。就經濟變革來講,改流以後,一些地區的封建地主經濟取得了主導的地位,一些地區的封建地主經濟則由此而發展起來。再就政治改革而言,土司統治時期,各民族中還分別存在著封建領主、奴隸主的地方政權,中央王朝隻能通過各民族中的領主、奴隸主實行間接的統治,改流後領主、奴隸主政權皆被廢除,而代之以流官政權實行直接的統治,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統治,使各民族地區的基層政權與內地漢族完全趨於一致,各民族地區與漢族地區政治上的統一向前發展了,鞏固了中央王朝對各民族地區的統治,也使多民族統一國家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其結果是促進了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這是改土歸流的進步性,應該加以肯定。但是改土歸流又是建立在有利於大民族封建中央統治階級對各民族人民進行剝削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中央王朝中統治階級的剝削代替了各民族中土司的剝削,以流官代替土官的統治,各民族人民不可能擺脫階級壓迫和剝削,甚至造成有些地區土流雙重壓迫和剝削,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依然存在,使改土歸流的進步性受到非常大的局限。
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
17世紀以來,特別是清雍正改土歸流以後,南方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有了很大的變化和發展,但各民族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狀況仍十分突出,其社會發展大體可分為4種類型:一是大多數民族地主經濟已經形成;二是仍然有少部分民族保留有領主經濟,且領主經濟還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三是大小涼山奴隸製依然處於緩慢發展之中;四是邊遠山區的部分民族還保留有許多原始社會末期的殘餘。這就使南方各民族社會處於各種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呈現出很大的差異。
一、各民族地主經濟的形成
南方各民族經過改土歸流以後,許多擁有政治實權的漢族官吏和擁有經濟實力的漢族地主、商人以及其它勞動人民遷入南方各民族地區,特別是軍屯的士兵和屯墾的漢人進入各民族地區後,給這些民族地區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他們不僅帶進了漢族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科學文化,而且還帶進新的生產關係--地主經濟生產關係,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生產關係的變化,最終使封建地主經濟代替了封建領主經濟。
自17世紀以來,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都有了普遍的發展。在農業生產上,農耕技術和水利灌溉技術提高很快。廣西橫州(今廣西橫縣)的壯族築堤圍塘蓄水,引溪流灌溉的農田水利甚為普遍;稻田耕作也較細致,播種育秧,中耕除草一二次,使上田產量每畝可達2石;坡地則開為舍田種旱禾,種後也除草一二次,產量與水田不相上下:壯族人民還掌握了"煆石為灰",用石灰作肥料的技術。雲南的白族大部分地區改變了"二牛三夫"的耕作方式,改為1或2人犁田的耕作方式;白族還修建了太和縣穿城三渠、寶泉壩等水利工程10餘處,有的地區組成了水利灌溉網;由於水利的興建、耕作技術的改進、先進生產技術的運用,使白族地區農業生產技術達到當時內地的先進水平,產量大幅度提高,曆史上素稱幹旱之區的雲南縣一變而成"雲南(縣)熟,大理足"的富饒沃壤之鄉。土家族用鐵犁、鐵耙等鐵製農具代替了木製農具,大量使用牛耕,"高低田地皆用牛犁......牛犁所不至者,則以人力為之",重水利,廣修塘堰,灌溉工具有提水用的水車、筒車、手搖式吳公車等。其它民族在農業生產上均有或大或小的提高。
手工業生產技術方麵進步也很快,產品的品種增加,質量提高,不少手工行業。已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雲南白族地區的手工行業有紡織、繅絲、采礦、鐵器、銅器、銀器、製針、建築、木工、石工、雕刻、印刷、漆器、窖業、造紙、皮革、染靛以及畜產品和農產品的加工等項,均達到了較高的技術水平;所織的"洱海紅"布極負盛名,所產清紙頗細膩,久藏不蠹;在城鎮和發達的手工行業中還出現了3個等級:師傅(或稱老板)、幫工和學徒,師傅往往就是作坊主;手工業者還有行會組織,如無師承或不參加行會,就要受到排擠。土家族是"女勤於織,戶多機聲",手工業的分工很細,"土、木、竹、石、裁縫、機匠之屬各有專司"。
在農業和手工業發展的基礎上,南方各民族的商品經濟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手工產品和農副產品越來越多的被作為商品在集市中出售。壯族的壯錦、壯人布、花中銷往各地。雲南白族婦女"勤於紡織,貿布匹",土家族生產的農副產品和手工產品不僅供本地使用,而且還遠銷外地,鐵製農具、布匹、桐油、油茶、鹽、堿等產品都拿到集市出售。隨著各種商品流入市場,使集市繁榮,商業城鎮不斷形成。在廣西的東部、中部出現了梧州、桂林、柳州等大市鎮;廣西西部的橫山寨是與雲南各族交易的中心場所,左江的水平寨則是與廣東、越南貿易的中心,慶遠、百色等地已成為壯族地區的商業重鎮。土家族地區的商道分水陸兩路,各府、州、縣所在地與水陸交通要道的集鎮,已經成為商旅四至、百貨聚集的重要貿易市場;集市中不但有逢集趕場的攤販,還有開設店鋪的坐商,有的(如古丈廳)地區還出現了油商兼營錢莊,集市或3日或5日一集。雲南白族地區,僅大理府屬的固定集市就有48個,"大理三月街"成為雲南最大的貿易市場,街期時蜀、楚、黔、桂、藏等地的各族商人攜貨前來貿易;大理、祥雲、鶴慶、鄧川、蒙化等城鎮都是較大的商業城鎮和貨物集散之地;許多集市的街期都由6天一集縮短為三四天一集,甚至有一天一集的。
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商品的增多,貿易的頻繁,直接衝擊了封建領主製的生產關係,迫使其發生變化,首先發生變化的是封建領主製的土地占有關係,土地私有和土地買賣不斷發生。原來大量的屯田有的開始出租,有的屯田出賣變為私有土地,成為民田。屯田、民田可以自由買賣,打破了過去領主擁有全部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製,被出賣的土地大多落入地主之手,使地主的土地所有製得以興起和發展。同時土官也開始出賣土地,改土歸流後清政府又將土司、土官占有的大部分土地沒收,交由土民耕種,原來土司所占的官山也允許農民自由開墾,農民耕種和開墾的土地,隻要每年向清政府交納"秋糧銀"即可據為已有,並可以買賣。清政府為了保證土地買賣的合法權利還頒布了"法令",以保證土地自由買賣的權利。結果掃清了地主經濟發展的障礙,地主階級開始形成。地主階級主要由3部分人組成:一是外來官吏、商人轉化為地主;二是土官和其官屬轉化為地主;三是部分經營土地的農民轉化為地主。
地主階級的形成,使原土司統治地區的剝削方式也起了變化。新興地主階級將土地出租給無地或少地的土民耕種,以收取實物地租為主要的剝削方式。各地土司也將土地出租,收取實物租,改變了過去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剝削方式。實物地租形式有多種,有的是定租、活租、包租,而且還有以羊、豬為實物交租的。地租剝削十分嚴重,租額高得驚人,一般租額占了產量的50-60%,有的高達70-80%。
地主的興起,剝削方式的改變,結果使領主製下的人身依附關係亦隨之變化。大量領主製下的依附農民變為地主的佃農,佃農不再為領主服勞役,擺脫了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成為自由的農民,地主經濟最終形成了。
二、傣族領主經濟的發展
17世紀以來,南方各民族的領主經濟大部分被地主經濟所取代,但仍有少部分民族保留了領主經濟,如雲南省的尋甸、貴州省西部的部分彝族、西雙版納的傣族,特別是西雙版納傣族不僅保留了領主經濟,而且還有一定程度的發展。
傣族社會從12世紀開始陸續進入領主製,到17世紀傣族的領主製有了很大的變化和發展。內地區域的傣族,如新平、元江、景穀、金沙江流域的傣族已進入了封建地主經濟。德宏地區傣族內部出現了地主經濟因素,有的地區,如盈江地區地主經濟占了較大的比重,但領主政治還占統治地位。西雙版納傣族的領主製卻有了很大的發展,領主的統治更加牢固,其土地形態、等級關係、政權組織、剝削形式等都更具有領主製的特征,表現是:
封建領主大土地所有製突出。封建大土地所有製是構成傣族領主製社會的基礎,其中以西雙版納最為突出。西雙版納傣族的大土地所有製開始於12世紀末建立景隴金殿國的叭真時代,到17世紀成為一種典型的封建領主大土地所有製。在西雙版納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荒山、礦藏、河流及土地上的一切生物皆屬於最高封建領主召片領(元明清以來被中央王朝封為車裏宣慰使,從二品)一人所有。召片領,傣語為"廣大土地之主",這就是封建領主大土地所有製的生動體現。
這種大土地所有製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領主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稱為領主地段;一類是農民占有使用的土地,稱為農民地段。
領主地段占總耕種麵積的14%,包括宣慰田(納召片領),屬於召片領直接經營的土地;土司田(納召猛),屬於各猛召猛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波朗田(納波朗),是各級波朗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頭人田(納道昆)為各基層頭人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
農民地段占總耕地麵積的86%,包括家族田(納哈滾),占19%,是家族占有在家族內部分配使用的土地;寨公田(納曼),占58%,是村社集體占有,在村社成員中分配使用的土地;私田(納辛),占9%,是個體農民占有使用的土地,大多數是農民開墾的荒地,按規定到一定年限必須交村社並為寨公田。
領主地段的土地全部由農民無償代耕,收獲物全部歸領主所有,這是農民獲得土地(份地)的條件,即"種田出負擔"。農民地段的土地按各種占有形式,平均分配給每個成年人,即份地,種份地者必須負擔一份勞役。
封建領主製等級界限嚴格。西雙版納傣族領主製社會中,其階級關係是通過等級製度表現出來的。
領主階級(包括召片領、召猛、各級官員、頭人)分為孟、翁兩個等級。孟是最高統治等級,意為"頭蓋骨",即人體的最貴重部分,比喻至高無尚,專指召片領及其嫡係親屬;翁,意為親屬,是指召片領的旁係親屬。孟、翁兩個等級的人數很少,僅占總人口的2%,這是基於本民族內血緣關係的親疏而劃分的等級。
農奴階級依本民族內在封建化過程中的不同來源而劃分為傣猛、滾很召兩個等級,等級地位是世襲的,並有不同的封建負擔和處於不同的社會地位。傣猛,意為土著或建寨最早的人,占農奴階級的55%,人口較多,占有較多和較好的土地,社會地位高於滾很召等級。滾很召,意為主子家裏的人或官家的人,占農奴階級的39.2%,是一個因各種原因喪失土地和人身自由的農奴集團,占有很少的土地,社會地位低於傣猛。滾很召按其不同來源又分為領囡、冒仔、滾乃、洪海、卡召。此外還有一個近似於自由民的召莊等級,又叫魯朗道叭,占農奴階級的5.7%,他們是召片領的遠親近戚,被安置在村寨中進行農業生產的一個等級,受到領主的一定照顧,但後來也要承受封建負擔而變為農奴階級中的一個等級。這3個被統治等級,按等級組成村寨(絕對不許混雜居住),受到各種不同的封建剝削。
封建領主政權完整。各地傣族都有一套封建領主政權,其中以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政權最為完整。宣慰使(召片領)是最高行政軍事首領。宣慰司署是最高統治機構,司署有大小官員30餘人,主要官員有召景哈(議事庭長)管議事庭,懷朗曼凹(都竜浩)總管行政、財政和稅收,懷朗莊往管糧米雜務,懷朗曼轟管司法戶籍,這4個官員稱為"四大卡貞"。此外主要官員還有內務總管召竜帕薩,右榜大元師召竜納花,水利總管官召竜帕廈等。每個部門都設有專職官員,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央機構。
宣慰司署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議事庭(勒司朗),由"四大卡貞"和各猛波朗組成,由議事庭長召景哈統領,負責處理全部行政事務。按規定在每年的開門節和關門節召開兩次例會,商議境內的各種重大事務,若遇有緊急事件,也可臨時召開會議商討解決。
地方行政機構是猛、隴、火西、村寨。猛的最高首領是召猛,猛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猛議事庭(勒貫),負責處理猛內的一切大小事務。隴,又稱播或卡馬,隴的首領是頭人叭竜,隴的辦事機關是隴議事會(貫),負責處理隴內事務。火西,下轄7-8個或10餘個村寨,由叭火西或召火西管理;火西既是地方行政組織的一級政權,又是分配封建負擔的單位;火西設有議事會,由各村寨的頭人組成,負責處理火西內的事務。村寨是最基層的政權,由叭、竜、先各級頭人管理,日常事務由波曼(寨父)、咪曼(寨母)管理,此外還保留有村社議事會和村社民眾會議,用以解決寨內的一切事務。
在宣慰司署議事庭到村寨議事會這一垂直行政係統之外,在各級議事會與地方政權之間,還設有一套"波朗製度",召片領將宣慰司署的大小官員委派到各猛為波朗,有如欽差大臣,代表召片領監督各猛召猛。各猛召猛也委派其親信深入各隴、火西為波朗,監督各級頭人,並與各級頭人共同控製廣大人民群眾。
在領主政權中還有軍事組織,有常備的武裝,宣慰司署設有各級武裝官員,如召竜納花(右榜大元帥)、召竜納灑(左榜大元帥)、真悍(先鋒),各村寨設有專管軍事的昆悍。還設有監獄,製定了各種刑法,還有許多成文或不成文的封建法規,如民刑訴訟、封建負擔、等級製度、水利、禮儀等法規。
總之,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政權是相當完整的,也是少數民族領主製中少見的。
勞役地租盛行。在傣族領主製社會中,由於實行的是大土地所有製,土地劃分為領主地段和農民地段,即莊園和份地,所以其剝削方式是以勞役地租為主。農奴必須以自己的耕畜、農具無償代耕領主的莊園(官田),才能從領主那裏獲得一份份地耕種、作為自己的衣食之源。同時還必須為領主服各種非生產性勞役。由於各個等級的來源和地位不同,所承擔的勞役也有所區別,傣猛主要承擔農業勞役,召片領、召猛、波朗、頭人所占有經營的土地大部分征調傣猛無償代耕,傣猛以村寨為單位實行勞動分工,某寨專司犁田、某寨專司插秧、某寨專司收割,都有明確分工,並不許超越權限,否則將受到處罰。被征派的農奴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帶食物、農具、耕牛去領主土地上勞動,收獲物全部歸領主所有。傣猛還要服一種稱為"甘猛"的地方性勞役,諸如修路、修橋、挖水溝、服兵役以及提供給封建中央王朝的糧錢貢賦等。滾很召除了為領主提供官租外,主要是為領主提供家內勞役,同樣以村寨為單位,按勞役的種類分工負擔,每寨負擔一二項勞役,這些勞役包括為領主養象、養馬、抬轎、劃船、紡織、打旗、做飯、搖扇、提繡鞋,甚至於守靈、哭喪、削大便棍等共有106種。領主的一切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均靠對農奴的勞役剝削中獲取。
生產的發展。在傣族領主政治發展的同時,其社會生產也有較快的發展。傣族經濟生產在雲南西南部一直處於領先的地位,在兩千年前就開始了農業生產,到唐代就已進入了犁耕農業階段,主要從事水稻生產。元明時期仍"五穀惟樹稻",明朝以後到清朝豆類、麥、蕎等農作楊傳入傣族地區,使用的農業生產工具有鐵製的犁、耙、鋤、鐮、砍刀、刀、鐵銑等,也有少量的木銑和木製農具。耕作技術普遍實行犁耕、選種、育秧、插秧等技術。水利灌溉較發達,很早就有相當完整的灌溉係統,從宣慰司署到各猛、隴、火西、村寨都設有專管水利的官員,負責修理溝渠和分水灌田。除農作物外,經濟作物有甘蔗、花生、棉花、茶葉、果類等。
手工業生產以民間最為活躍,產品精良,製作技術較高。主要手工行業有竹器編織、紡織刺繡、陶器、銀器、鐵器製造等。這些手工行業都比較發展,但手工業還沒有完全脫離農業,沒有專業的手工業者,手工製作隻是一種家庭副業。
傣族的商業交換有著悠久的曆史,漢代以來內地的漢族商人就深入到傣族地區,傣族人民用自己的土特產品和漢族商人進行交換。明清以來傣族的商業有了發展,各地普遍形成交換的市場,定期的集市--街子極為普遍,較大的村寨每隔3日或4日必有一個街期,每逢街日,附近各村寨的傣族和其它民族、漢族商人皆雲集一處,交換各自的物品。傣族出售的大多為穀米、土布、竹製用具、銀製飾物以及酒、糖、茶、蔬菜、水果等。山區民族出售的物品有藥材、山果、茶葉、野獸、山禽等。漢族商人所賣的是內地的土產和洋貨,如綢緞、布料、化妝品、毛巾、香煙、日用百貨等。傣族中也有少數經商者,但沒有形成專業商人。
傣族社會在進入17世紀以來,其領主製無論在土地製度、等級關係、剝削形式、封建政權、生產等方麵都有了一定的發展,使之成為一種典型的領主經濟。
三、涼山彝族(羅羅)的奴隸製
涼山彝族(羅羅)的奴隸製有著漫長的發展曆史,自公元前1世紀開始至19世紀,奴隸占有製在涼山彝族社會中仍占著主導的地位。在涼山彝族社會中奴隸主不僅占有大量的生產生活資料,而且還直接占有奴隸的人身,占有奴隸的多少是衡量奴隸主財富的主要標誌。奴隸主利用占有大量生產資料的條件,用強製手段剝削奴隸的無償勞動是涼山彝族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尖銳對立是社會的基本階級關係,但是這種階級關係又是通過等級製度表現出來的,並決定了各個等級成員的社會地位。氏族社會以血緣為紐帶聯結起來的家支,在涼山彝族社會中發生了質變,並將其作用擴大了,成為奴隸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涼山彝族社會的文化、藝術、婚姻、家庭等各方麵,無不打上奴隸製的階級烙印。
(一)等級製度
涼山彝族奴隸社會中,全體成員依其血緣關係、生產資料的占有和在生產中的地位,嚴格地劃分為黑彝、曲諾、阿加、呷西4個等級。黑彝是社會中的統治等級,其它3個都是被統治等級。在被統治等級中,又有高等級占有低等級的現象,構成極為複雜的等級關係。
黑彝,彝語稱之為"諾",有黑色或彝族主體的意思。他們在政治、經濟上享有無上的特權,是社會中的統治者,占總人口的7%。他們占有全部曲諾、阿加和呷西,占有總耕地麵積60-70%的土地和大量的其它生產生活資料,輕視勞動,完全依靠剝削奴隸為生。
曲諾,彝語曲即"白",諾即"黑",含有清白人的意思。占總人口的50%,是被統治等級中最高的等級。他們的人身世代屬於奴隸主,居住在奴隸主的管轄區內,不能自由遷徙,奴隸主可將其轉讓、贈送。曲諾有自己的家支,有自己的婚權和子女的親權,有獨立的經濟生活,但在處理自己財產時要受到奴隸主的一定限製。按規定曲諾要向奴隸主承擔各種負擔,少數富裕的曲諾也有占有阿加和呷西的。
阿加,是彝語阿圖阿加的簡稱,意思為奴隸主門裏門外的人。占總人口的33%,社會地位比曲諾低,大部分是呷西經奴隸主配婚後與奴隸主分居而來的,分為彝根(曲諾下降而來的)和漢根(掠漢族來的)阿加,任何奴隸主都可將漢根阿加出賣,甚至虐殺。漢根阿加必須住在奴隸主宅旁,供奴隸主驅使。阿加的子女,奴隸主有權抽去作呷西或陪嫁丫頭。阿加沒有任何人身自由。
呷西,是彝語呷西呷洛的簡稱,意即鍋莊旁邊的手足。占總人口的10%,社會地位最低。呷西是單身奴隸,和奴隸主住在一起,一無所有,毫無人身自由,像牲畜一樣被奴隸主任意買賣和屠殺,可以被黑彝、曲諾甚至富裕的阿加占有,終年為奴隸主家服務勞役和部分田間生產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