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穆拉比法典》
《漢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世界上保存下來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是由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國王漢穆拉比(約前1792~約前1750年在位)製定的,並用阿卡得文刻在黑色玄武石柱上,因此也被稱做《石柱法》。
《漢穆拉比法典》於1901年12月在伊朗西南部一個名叫蘇薩的古城遺址被發掘。它是由三塊黑色玄武岩組成的橢圓形石柱。高225厘米,底部圓周長190厘米,頂部圓周長165厘米。石柱的上半段有一幅精致的浮雕:太陽神沙馬什端坐在寶座上,把象征帝王權力的權標授予古巴比倫國王漢穆拉比。石碑的下半段,刻著密密麻麻的楔形文字,大約有8000個字,其中有少數文字已磨滅。
《漢穆拉比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正文共282條。其中包括訴訟程序、盜竊處理、軍人份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和債務奴隸、繼承權、傷害和賠償、奴隸地位等內容,對當時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麵都作了詳細的規定。這部法典從各個方麵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麵貌,尤其是突出體現了奴隸製法典的典型特點。
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羅馬早期城邦時代,使用習慣法,貴族常利用其擁有的習慣法解釋權和司法權壓迫平民,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蘭梯留提議編纂成文法典,貴族起初表示反對,後來同意建立了10人製法委員會,參照希臘法和補充原有習慣法而製定了10表條文,公布於羅馬廣場。因平民不滿其內容,公元前450年改組10人委員會,又增訂2表。因全部條文鐫刻於12塊銅牌上,故稱為“十二銅表法”。
《摩奴法論》
《摩奴法論》是印度第一部正統的權威性法典,也是印度法論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的裏程碑,具有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作用。相傳該法論為“人類的始祖”摩奴所編,故名,實際是婆羅門的祭司根據《吠陀經》與傳統習慣而編成。成書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
《摩奴法論》全書共12章,前6章以婆羅門為主要對象,論述一個教徒一生需經過“四行期”的行為規範考核。後6章闡述國王的行為規範和國家的職能。該書內容廣泛,包羅萬象,涉及個人、家庭、婦女地位、婚姻、道德、教育、宗教、習俗、王權、行政、司法、製度,乃至經濟、軍事和外交等。它構成以種姓製度為基礎的印度階級社會的一種法製模式和理論執法依據。
《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全稱《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由序言和17條本文組成。它是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重要的革命文獻,有“舊製度死亡證明書”之稱。它由波爾多大主教西耶士起草,1789年8月26日法國製憲會議通過的,並載入1791年法國憲法列為序言。《人權宣言》源於北美弗吉尼亞和新罕布什爾等州的憲法,三權分立的概念來自孟德斯鳩,自然權利的理論來自百科全書學派和洛克,共同意誌和國民主權的理論來自盧梭,個人必須受到保護的思想來自伏爾泰,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來自重商學派的學說。整個宣言具有18世紀法國思想的特征。宣言的思想和原則為西方資產階級國家法律製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法典》是法國拿破侖·波拿巴主持製定的一係列法典的總稱。它包括《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刑法典》。因其中以1804年頒布的《民法典》最為重要,故有時又專指該《民法典》。
1800年8月,第一執政拿破侖任命波塔利斯(1746~1807)等4人組成《民法典》起草委員會,他和第二執政康巴塞雷斯親自參加法典製定工作。草案經102次討論,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頒布,定名為《法國民法典》。1807年命名為《拿破侖法典》。《民法典》綜采羅馬法、習慣法及大革命時期民法改革成果編成,共2281條,由總則和三編組成。第一編人法,是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第二編物法,是關於財產及所有權的規定;第三編是關於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1807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統一了民事訴訟程序和審級。1807年頒布《商法典》,對有關商業事務和商人的法律地位、海上貿易、破產、商事法院與訴訟程序作了規定。1808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典》是關於起訴和偵查及審理管轄的規定。1810年頒布《刑法典》,以刑罰殘酷著稱,就有關重罪、輕罪和違警罪及其刑罰作了規定,閘述了法不溯既往的原則。
《拿破侖法典》統一了法國的民法和刑法,鞏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法典通過拿破侖戰爭推廣到歐洲各國,動搖了歐洲的封建製度,並成為日後歐美許多國家製定民法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