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憲法”一詞源於拉丁文,原意有三種:一是指“組織”,一是指“確認”,一是指“結構”。在歐洲,“憲法”最早被用於古羅馬帝國的立法中,表示皇帝頒布的“敕令”、“詔令”、“諭旨”等,並用來區別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當時並非指國家根本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是17、18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才出現的。
最早的一部成文憲法
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於1787年製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獨立戰爭後,美國建立了聯邦國家。為了加強統治,1787年5月,各聯邦代表開始討論憲法草案,1789年正式宣布這一憲法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憲法是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的。這部憲法以三權分立作為政府組織的原則。規定聯邦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家的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任期4年,由選舉產生;聯邦的最高司法權歸聯邦最高法院。美國憲法所確定的三權分立的管理形式,對後來的許多資本主義國家製定憲法有重大的影響。公元1787年的美國憲法既鞏固了美國的國家統治,也對美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
“大陸法係”一般稱“民法法係”或“羅馬法係”,是歐洲大陸各國依據羅馬法的原則,采用成文法典的形式所製定的法律的總稱。羅馬法係源於古羅馬城邦時期的“十二銅表法”,集羅馬法大成的是查士丁尼主持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羅馬法和法、德民法典的影響超出歐洲,波及日本、中國和亞、非各殖民地國家的民法,形成了世界性的大陸法體係。
“英美法係”亦稱“英吉利法係”或“普通法係”。英國普通法的主體是以司法判例為基礎,並體現在判例彙編之中。普通法起源於中世紀早期各地方法院的判決,這些判決在解決日常爭端中所運用的是慣例和推理,間或依靠正式的法規。它後來發展成為美國和英聯邦各成員國現代法律的來源。在英國普通法發展的曆史過程中,成文法和衡平法也興盛起來,因此,古老的普通法、成文法和衡平法組成了一個完整的英國法律體係。屬於英美法係的有英、美、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和亞、非說英語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製度。
國外的奇特立法
南非:在馬拉維,男人不準留長發,如有發現,當即剪掉。
印度:在馬哈拉施特拉邦,大學生考試作弊,要處以半年徒刑;教師如泄露考題內容,要判處一年徒刑。
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旅行者不得把酒帶下飛機,否則就將挨揍。
阿根廷:全國男子必須定期剃須,定期未剃以至於滿臉胡須的男子,將被視為犯法。法律還規定,所有男人身份證上的照片,都不能留胡子,以便警察辨認。
瑞士:星期天不準刷洗汽車。
瑞典:不管汽車開還是停,汽車側麵的電燈要終日亮著。
挪威:當汽車進入鬧市區時,駕駛者不準在車裏抽煙,否則被警察發現,要當場吊銷牌照並處罰款。
厄瓜多爾:安第斯山區的法律規定,第一次離婚的婦女須單身5年,才能再次結婚;第二次離婚後,須單身8年才能再嫁;離婚超過3次的女人,終身不準再婚。
墨西哥:阿拉莫斯市的監獄官員,如果在他值班時有罪犯跑掉,他就與罪犯同罪。
澳大利亞:一個州的水果不能帶進另一州,而另一州的一些產品,也不能帶進這個州,法律規定各自沒收違禁品。
新加坡:禁止出售口香糖。政府還禁止做口香糖的廣告。
國際法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調整國家間相互關係的原則和規範的總稱。1625年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在其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中,用拉丁文定名為“萬民法”。1650年英國法學家蘇支以拉丁文改稱為“萬國法”。1780年英國哲學家邊沁正式采用“國際法”一詞。
現代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公認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國際法的原則和規範中起指導作用的那些原則。國際法的主體,是指能夠獨立參與國際法律關係並直接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國際人格者。國際法最基本的主體就是國家。一般認為個人是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的。
罪犯DNA庫
罪犯DNA庫是指通過生物技術收集罪犯個人資料的手段。1998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就已經建立了美國“國家DNA索引係統(NDIS)”,即美國的罪犯DNA庫。迄今該DNA庫收錄了21萬名罪犯的DNA特性數據。這為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安全提供了有利和有效的條件。但美國的NDIS收錄的對象有較嚴格的限製範圍,即隻收集重罪犯的DNA。如犯有蓄意謀殺、過失殺人、強奸和毆鬥者的DNA。有人認為NDIS收錄的DNA樣本範圍太小,經濟犯罪如詐騙、惡意透支等以及盜竊、販毒等罪犯未包括在內,不能有效地利用DNA信息打擊犯罪。與美國相反,英國的罪犯DNA庫卻被批評為範圍太大,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2000年8月30日,英國首相布萊爾宣稱,將額外撥款109萬英鎊用於擴建於1999年初啟動的英國罪犯和嫌疑人DNA庫,但是這一計劃當即受到人們的批評。原因在於該DNA庫包括太多的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