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依照該國憲法承擔義務、享受權利的自然人。公民實際上是與國籍聯係在一起的一種資格,一個沒有國籍的人,不能成為任何國家的公民。
人權
人權是指個人基於人性而擁有的不在法律條文以內的一些基本權利。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人權這一概念,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首次以政治綱領的形式確定“人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不可侵犯”這一原則。1789年的法國《人權與公民宣言》首次將人權作為口號明確地提出來,主張公民財產不可侵犯,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聽證
“聽證”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治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製度。它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將行政決定建立在合法適當的基礎上,避免行政決定給相對人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從而實現行政管理公平、公正這一崇高的價值目標。
律師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共和製羅馬(前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於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複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製末期到帝國製初期(公元前1世紀後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人的,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訴訟代理也逐漸形成了製度。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社會,封建割據和自給自足的農奴莊園經濟阻礙了律師製度的發展。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直至資產階級萌芽,律師製度才又重新興起。
陪審團
陪審團是法院在審判案件時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係國家。目前司法製度中采用陪審團製度的國家有英國、美國等。
陪審團的起源應追溯到中世紀的法蘭克王國。在加洛林王朝路易國王統治時期,國王就曾向地方派出“欽差”以查看自己在地方上的權益是否被侵犯,官員是否忠於職守等。這些“欽差”調查的方式就是在地方上召集有信譽的知情者,由他們宣誓後組成谘詢團回答“欽差”的提問。這種宣誓谘詢調查的方式起初隻是國王的特權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使用,但國王可以像授予其他特權那樣將使用谘詢團的特權授予教會或貴族。這就是陪審團的最早起源。
宣誓谘詢調查的方式傳到英國後,亨利二世在貫徹實施1166年和1176年兩項重要的法令的過程中,指示巡回法官召集地方上有信譽的知情者經宣誓後對不法行為提出指控。後來,訴訟雙方所爭執的某些事實或情節,如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係、以前是什麼人占有爭議土地等,也要聽取宣誓谘詢團的意見,因為畢竟他們是最了解當地情況的人。從此,這種具有陪審性質的製度開始進入司法領域,先是刑事訴訟,然後又是普通的民事訴訟逐漸適用了這種製度。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私生活不受侵擾及私人信息資料不予公開的權利。在西方諺語中,隱私被稱做“櫃中骷髏”,指個人不願公開的私生活秘密或私人信息。“難言之隱”、“不可告人”的隱秘性是隱私最突出的表征。
安樂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原意是“無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現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的行為。2001年4月11日,荷蘭議會以46票讚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安樂死法案。這是全世界第一個給安樂死以法律保護的法案,此舉引起世界各國的強烈反應和激烈的爭論。關於安樂死的法律後果,基本上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兩類。否定說認為,安樂死不能掩蓋行為的違法性,仍應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肯定說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由於安樂死是在患者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當業務行為,因而不構成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