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個人良心與社會共善(6)(1 / 3)

科爾斯坦在回憶錄裏說自己幫助拯救了荷蘭境內的猶太人,使他們免於被押送去納粹在東歐的集中營,1953年荷蘭政府因此提名科爾斯坦為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科爾斯坦確實是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救援過許多受納粹統治迫害的人士,但是,後來荷蘭的官方調查中發現,押送猶太人的計劃並不存在,科爾斯坦提供的文件是偽造的。而且,後來的調查還發現,他聲稱從納粹德國的魔爪下拯救了3000多芬蘭猶太人的數字也是誇大的。科爾斯坦有過不少救助猶太受害者的行為,但那是出於他對受害者的惻隱和同情,是他反對納粹的滅猶政策,或是出於為自己留一條後路的利己動機,這恐怕連他自己都未必能夠完全整理清楚。當然,與他確實解救過許多受害者相比,這又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科爾斯坦成為一個在極強大的體製作惡環境中能夠有所良心行動的實例。在嚴酷的極權統治下,在個人難以保持清晰道德原則的極端情況下,任何人能夠有利他的善行,哪怕“動機不純”,我們都不應該求全責備,因為這時候善良的行為特別稀少,特別難能可貴。然而,也正是在這種時刻,善良行為的動機會變得極為模糊曖昧,在混雜不明的可能動機中,情感的怵惕惻隱會變得比在任何時候都更為凸顯、更加重要。人雖然生活於社會之中,卻不能信任社會規範能給他指引一條善行之道,相反不得不依靠自己原初的自然情感,隻能靠著它的帶領,獨自在道德黑暗的崎嶇小道上摸索前行。極權社會就是這樣的一個道德黑暗的社會。如果將這種社會裏的個人善行完美化和理想化,誤認為那是堅守正確道德原則的結果,就會看不清這種摸索所包含的猶豫、害怕、罪感和脆弱,更會嚴重低估極權統治對人的道德和道德本身造成的致命摧殘。

10人為什麼會“殘忍”

在網易上讀到一則發生在蘇州的事情:2012年10月6日晚,蘇州一名女子在該市一商場的停車場內準備上車時,遭遇持刀搶劫被割喉,腿部也被刺了一刀。這條殘忍行凶的消息有8萬多條跟帖,有一條說:“逼近基尼指數極限,經濟衰退,這樣的事會越來越多的。”還有一條說:“昨天是寧波,今天是蘇州,受害者仍然是女子,仍然是割喉!對待惡性刑事犯罪當用重典。”

我正好在讀一本去年才在美國出版的關於“殘忍”的新書,叫《惡的科學:論同情與殘忍的起源》(TheScienceofEvil:OnEmpathyandtheOriginsofCruelty)。這本書要是在中國出版,也許會遭到上麵兩位網友的痛罵,因為作者西蒙·巴倫-科恩(SimonBaron-Cohen)在“殘忍”問題上的觀點是,一個人做出殘忍的事情,是因為他的心理有“同情障礙”,形成了人格發展的自然缺陷。雖然巴倫-科恩也考慮到殘忍者的環境生長條件(如兒時受到侵害和父母虐待),但他認為殘忍主要與當事人的腦部基因狀況有關。這種看法雖然與一些外因決定論說法(如基因遺傳或不重罰則會犯罪頻發)相左,但同樣也是一種決定論。

《殘忍》一書在美國受到關注,是因為殘忍是美國人在生活中經常碰到,但又一直沒有得到較好解釋的問題。人們通常用“惡”來言說殘忍,而惡是什麼呢?惡又體現為怎樣的社會行為呢?巴倫-科恩的解釋是,惡是一個人對他人的感受完全缺乏同情的能力(他用的是“移情”empathy一字)。他以生物醫學的研究結果提出,特別無情的和特別替人著想的人都是少數,而大多數的人則是處於中間。

這與大衛·史密斯(DavidL·Smith)在《非人:為何我們會貶低、奴役、滅絕他人》(2011)一書中對殘忍的討論有不謀而合之處。史密斯說,我們如果把別人當作與自己相同的人來對待(也就是具有“同情”)時,就不會有殘忍的行為。馬克·吐溫說過,“人類是唯一殘忍的動物”,但是,史密斯認為,“我們大多數人都會有殘忍對待他人的幻想。誰沒有想象過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但是因為你覺得將渴望複仇的白日夢變成現實是錯誤的,然後就克製住了。或者也許你確實施行了報複,但是報複手段卻沒有幻想的那麼誇張(你隻是發了一封令人不快的郵件,而不是把對方大卸十八塊)。人們在想象殘忍行為時的愧疚程度與他們眼中該行為的殘忍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說,越是覺得某行為殘忍,想象自己有此行為就越覺愧疚。而愧疚程度則與約束程度也成正比,也就是說,越是對某行為覺得愧疚,也就越不願意有此行為。這便是為什麼殺人和折磨人的行為很難實施,尤其是在正常情況下”。除了人類之外,這種情況在其他動物中是沒有的。

心理學家們討論“正常情況下”的殘忍,因為隻有在正常情況下,人才必須,也才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美國人普遍關心人的行為責任問題,這是因為他們堅信人的自由選擇和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擔負個人責任。但是,他們也知道,人的行為並不都是自由意誌的結果。因此,法律會考慮到人有時會身不由己做壞事的情況,這是因為,兼顧個人責任和犯罪的環境作用(如果屬實,可以減罪),事關整個國家社會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