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和有錯
法國哲學家保羅·裏克爾(PaulRicoeur)在《惡的象征》(SymbolismofEvil)第三章“有罪”中說,有罪(或罪感,guilt)不等於有“過錯”,這是因為涉及過錯的僅僅是“懲罰”,而“有罪”則包含了三個可以區別的意義:“從倫理—法律方麵考慮懲罰與責任的關係;從倫理—宗教方麵考慮微妙審慎的良心;以及最後,從心理—神學方麵考慮深受詛咒和譴責的良心。刑罰以古希臘方式合理化,倫理意識以猶太方式內在化和細膩化,人的苦惱意識以保羅教義方式受轄於律法和律法書——這些都是有罪概念所具有的三向分離的可能性。”
對缺乏基督教宗教信仰的人來說,這三者的關係中,最突出的也許是“古希臘人的合理性”與“猶太教徒與基督教徒的宗教狂熱”之間形成的差別。在理性的罪感中,沒有倫理—神教的契約,也就是說,在人們的觀念中沒有上帝與人之間的那種人化個人關係和盟約。因此,罪是可以在城邦中起訴的,起訴一個人,根據的是城邦中絕大多數人的倫理觀。當然,這個過程仍然可能包含某種宗教意識,因為城邦保留了“供神”的大事;它在古典時代還保留祭神事務,以致不義一直與不敬神同義。反過來,在希臘說到不敬神,乃至不潔,也總與不義有關。無論從哪一頭開始,純潔、神聖和正義這三個要素在古典時代鼎盛期都是不斷相互滲透的。這樣的倫理來自於絕大多數人的“自然本能”,也就是直覺的道德良心。
弗洛伊德把罪感看成是“自我”(ego,理智)與“超我”(superego,良心)之間交戰的結果。良心是一種直覺,例如,凡是人都會在良心裏把“弑母”“弑父”“殺人”視為一樁罪惡。而理智則是辯解和推理的過程和結果,理智可以與良心相對立,壓倒良心,但並不能消除良心,結果便產生了罪感。例如,一個名叫張紅兵的前紅衛兵在“文革”中揭發母親方忠謀在家中發表了支持劉少奇、批評毛澤東的言論,和他父親、弟弟一起向政府舉報,後來方忠謀被槍斃。張紅兵的舅舅方梅開回憶,張紅兵父子倆與自己的姐姐起爭執的那個晚上,他和張紅兵的弟弟也在場。他說當時聽到父子倆要去檢舉,很著急,還曾跑出去找人希望勸說,結果他們還是舉報了親人方忠謀。可以設想,張家父子在舉報時不會完全沒有猶豫,而這個猶豫便是產生於良心與理智的交戰,理智占了上風。但是,張紅兵一輩子擺脫不了罪感。2011年9月,他向安徽固鎮縣有關部門提出,希望將母親的墓地(遇難地)認定為文物。未成功。他又將有關部門告上法庭。2013年3月底,他的二審判決仍然是敗訴。他的努力是向母親公開懺悔的一種方式,希望以來洗滌自己的罪過,他這個努力的象征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努力本身比努力的結果更加重要。
弗洛伊德不同意把“罪感”僅僅看成是害怕上帝對做壞事的懲罰。這是因為良心對一個人的錯誤行為有譴責的作用,就算上帝不懲罰,良心也在懲罰他。張紅兵的懺悔,先決條件是他還有良心,而不是他害怕上帝的懲罰(或“天譴”),或者他想從懺悔來得到好報。人們常說的“天譴”或“有好報”預設了一個賞罰分明的神,並把“罪感”與懲罰聯係並等同起來。裏克爾和弗洛伊德顯然都不同意這種觀點。
張紅兵的母親方忠謀在“文革”中遇害,一個嚴重的教訓便是那時候的人把“有罪”(與良心有關)與“有錯”(由政治或法律決定)完全混為一談。一個人政治上“有錯”,別人和他自己都會覺得“有罪”,他也會被迫或自願地“認罪”,碰不碰就是“罪該萬死”“死有餘辜”。將“過錯”混淆為“有罪”會對人造成心理傷害,使得罪感脫離個體自己內心的善惡或是非分辨,而以別人的眼光來看待自己的行為。
這種罪感很容易被個人或權力利用,變成控製他人的手段和工具,對他們造成極大的心理壓迫和摧殘。例如,有的孩子因為父母期望過高,達不到父母望子成龍的要求,終生在內心埋藏著罪感。又例如,權力統治可以用逼迫一個人覺得自己有罪的辦法來證明他有罪。心理學家勒斯·帕洛特(LesParrott)稱此為“錯誤的罪感之病”(thediseaseoffalseguilt)——“錯誤的罪感讓你以為你所感覺到的就是真實的”,如果你覺得自己有罪,那你就一定是有罪。因此,可以用強迫一個人深挖靈魂、深刻反省、剖心洗腦,逼迫他不斷寫自我檢討的辦法來讓他覺得自己有罪,並以此確證他事實上有罪。這種以感覺證明事實的定罪方法給當事人帶來的不是紓解和解脫,而是焦慮和癲狂。“文革”中無數人被逼瘋,就是這種情況。
有罪不認與無罪認罪
在中國,許多人對罪的感覺和觀念常常是紊亂的,因此長期處於一種難以自拔的失調狀態。一方麵是沒有罪而被強迫認罪,最後覺得自己真的有罪,處於完全被外力洗腦、操控的狀態。另一方麵,卻在有罪的時候良心並沒有什麼不安,根本不覺得有罪。不該覺得有罪的時候覺得有罪,這是一種心理疾病,誘發和造成的因素往往在外部。同樣,該有罪感的卻沒有罪感也是一種心理疾病,誘發和造成的因素也往往在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