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新宗教運動組織與“邪教”聯係起來,用“洗腦”的理論來研究它們的組織擴充和維持,這在強調宗教、信仰自由的美國是有爭議的。因此,討論者們在涉及這個問題時,往往會避免使用“邪教”一詞,而采用比較“中性客觀”的說法,如“非常規宗教”(unconventionalreligion)或“少數者信仰”(minorityfaith)。但是,1978年瓊斯鎮“人民聖殿”教派組織近千人集體自殺的悲慘事件至今仍然是社會心理學和其他一些學科討論的話題,也一直在提醒研究者和普通民眾,洗腦是一種現實的危險。在美國,雖然不能把所有非常規宗教組織一概而論地視為“邪教”,但從對瓊斯鎮“人民聖殿”這類組織的研究中獲得關於“洗腦”的認識和教訓卻是具有普遍意義的。這些認識和教訓對人們提高警惕、珍視心智健康、學會抵禦外來的思想操縱和控製,都是非常必要的。
社會心理學的“思想改造”研究
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美國出現了關於“洗腦”的社會心理學研究。在這之前,喬治·奧威爾的小說《1984》和政治學家漢娜·阿倫特的《極權主義的起源》就已經讓人們對特定政治製度下的思想改造和控製有了深刻的印象和一些了解。1961年,兩部專門研究強迫性思想改造的社會心理學著作同年出版,引起了普遍重視,這種思想改造便是“洗腦”。
這兩部著作中,一部是麻省理工學院教授艾德佳·沙因(EdgarH.Schein)的《強製性勸說》(CoercivePersuasion),在這之前他已經出版過相關論題的《現代社會中的洗腦與極權主義》(BrainwashingandTotalitarianizationinModernSociety,1959)一書。沙因認為,與人的其他思維訓練或社會化過程不同,思想改造有四個重要的特點。第一是批評和批判,就是將被改造之人放置於別人的猛烈攻擊(批評、批判、批鬥、鬥爭)之下,以此動搖並瓦解他的自主意識,從而取得逼迫他順從的效果。第二,必須把他放置到某個或數個壓力“同伴群體”(peergroup)中,用同伴的力量來影響他,這類同伴群體包括同行組織、同工作單位、同校、同係的熟人和同事,等等。第三,必須在這類人際組織關係中給他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如歧視、鄙視、排斥、羞辱、疏遠、視為落後、貶為異類,等等,隻有這樣,他才會產生不顧一切要與他人保持一致的強烈願望。第四,對他造成壓力的人際關係不僅是與他有關的同伴群體,而且還要包括他周圍的整個社會,以對他形成整體環境的合圍,鞏固思想改造的成果。用這四種方法進行的個人、群體(包括知識分子群體),甚至全體人民的思想改造,可以是相當成功的。一旦形成思想習慣,即使在沒有明顯外部壓力的情況下,其成果也能令人滿意地得到維持。
1961年出版的另一部關於思想改造的著作是美國精神病學家羅伯特·利夫頓(RobertJayLifton)的《思想改造與極權主義心理》(ThoughtReformandthePsychologyofTotalism)。他在書裏提出了著名的“思想改造八項標準”(EightCriteriaforThoughtReform)。
第一是“社會環境控製”,控製環境與個人之間的信息傳遞和溝通,造成與社會其他部分的割裂。典型的控製環境是學習班、隔離審查、勞改、監禁,等等。第二是“神秘主義控製”,用某個至高無上的意識形態權威、偉大的主義或思想、智慧和遠見都超凡入聖的英明領袖,來指導某種“正確思想”。這種思想之所以神秘是因為它代表了某種絕對真理的超驗力量,有宗教般的抽象、玄秘教義和恩人、慈父般的偉大救世主。第三是“宣揚完美”,就是製造一種絕對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敵對世界觀。給被洗腦者長期灌輸這種思想,要求他絲毫不能倒向敵對一方,必須時刻堅守敵我勢不兩立的觀念:不改造就是自絕於人民,不革命就是反革命,必須站隊、緊跟、分清兩條路線、站穩立場等。第四是“供認‘罪行’”。羞愧感和罪惡感被用作強大的思想控製工具,逼迫被改造者坦白、交代、靈魂深處鬧革命、供認罪行,並將其罪行(組織定什麼罪,就是什麼罪)公之於眾,徹底暴露。第五是“至高真理”,將某組織的教義、主義、意識形態樹立為絕對真理,不容置疑或爭辯。一切其他思想學說都是歪門邪說和敵對勢力。第六是“語言暴力”,用一些外部世界的人們無法理解的專門術語和固定說法來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觀念。第七是“個人服從主義”,把某個主義奉為科學真理甚至宇宙真理,以它的名義禁止異類思想。第八是“決定生死”,一個人命運的好壞和沉浮,他被當作“自己人”還是“敵人”,成功還是毀滅,完全取決於他與組織的思想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