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間社會為幫助受害者脫離邪教先後有過兩種幫助計劃,第一個叫“去程序化”(deprogramming)。洗腦和思想操控將邪教成員的思維、情緒和看世界的方式“程序化”了(programmed),把他們變成了沒有自己思想、機械執行指令和命令的機器人,因此,要想消除對他們的精神控製,必須進行“去程序化”的過程。在這個“去程序化”的過程中,應該向被洗腦者進行教育,讓他們知道邪教的性質、自己被洗腦的原因和過程、如何獲得和保持獨立思考能力,等等。但是,由於缺乏經驗,這種教育的手段有時卻是粗暴、強製的(出於“好心”,不在乎手段),甚至采用“綁架”和“關閉”的方式。在家人和親屬的授意或陪伴下,有的社會工作人員把邪教成員強製性地帶到某一秘密場所禁閉,進行24小時的監控,防止他們逃跑,不讓他們接觸其他邪教成員或自我傷害。還有的對他們不斷進行灌輸式說教、疲勞轟炸,弄得被教育者極其厭煩,最後假裝被說服,借以脫身。這樣對待被洗腦者不僅違反社會倫理,而且是違法的。在美國,不允許以目的來證明手段的正確,不允許用強製、強迫的方法來進行所謂的“教育”。就算邪教再不對,也不能以法西斯的辦法來對待邪教,否則,民主社會與邪教還有什麼區別?
在這種情況下,“去程序化”被更講究民主社會倫理和原則的“脫離谘詢”(exitcounsel)所代替。脫離谘詢的參與者主要是一些關心邪教問題的心理學家、精神病專家、社會工作者及已經脫離邪教的過來人。受害者的家庭人員主動地與這些工作人員取得聯係,學習關於邪教精神控製的基本知識,掌握一些與邪教成員保持聯係、進行交往的技巧,創造機會使邪教成員與這些工作人員進行接觸。盡管這種幫助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仍然受到兩個方麵的批評。第一,美國人重視宗教自由和寬容,脫離谘詢是一項旨在改變一些人宗教信仰的工作,它有什麼權力和權威,居然能決定什麼是人的正當信仰?第二,如果獲得某種信仰是“思想操控”的結果,那麼,去除這種信仰不也是一種思想操控的結果嗎?不能用思想操控來糾正思想操控,這個道理與“不能用放火來滅火”是一樣的。在美國,就算一個人入了邪教,那也不是犯罪,他也應該受到人格尊重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在憲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的美國,公眾提出和重視這樣的批評意見是不奇怪的。
“被洗腦”不是脫罪的理由
一個人是否會或是否容易被拉攏進邪教,在很大程度上與他的精神狀態和個人素質有關,凱瑟琳·泰勒(KathleenTaylor)在《洗腦:思想控製的科學》一書中提出了關於洗腦的個人因素問題,她寫道:“你是否易被洗腦(或受其他形式的影響),這與你的大腦狀態有關,一部分是與基因有關。研究顯示,人的額葉前部功能會受到遺傳發生(genetics)的重大影響。能影響額葉前部功能的因素包括遲鈍、固執、心理壓力和其他因素,受這些因素影響的結果就是思想簡單化,非黑即白思維。如果一個人的腦神經缺乏激勵,神經元缺少刺激,拒絕新的經驗,或者因用藥物(包括飲酒)損害額葉前部皮層,缺乏睡眠,感情受到刺激,或者長期的憂鬱症,這時候他就會很容易被外界魅力完全迷惑。”具有魅力和迷惑力的東西包括新奇的主義、理想、時尚、明星、宗教、榜樣,等等,對青年人來說,這種有魅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父母,這也是他們離家出走(如參加幫派、運動、革命),尋找新的精神依靠的主要原因。
在被洗腦或思想被操控的情況下,個人是否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或者至少負有某種不容推卸的責任,這關係到洗腦理論是否可以用於法律對個人犯罪責任的追究,或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這麼做。這是一個尚有爭議的問題,與另外一些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有所關聯,如怎麼看待“環境作惡”“製度作惡”“服從命令作惡”“群眾激流中的個人作惡”“為生計所逼作惡”“醉酒後失去理智後作惡”的個人責任。
如果從理論上證明洗腦是一種對個人行為不可抗拒的外力支配,那麼,要是他犯了罪,是否可以用這個理由來為他脫罪或減罪?如果這樣的脫罪或減罪理由成立,那麼對今後人們在類似情境中的惡行或暴行會有怎樣的先例和導向作用?如何才能避免給罪犯太容易的脫罪或減罪理由,從而對可能的犯罪行為起到警戒、遏製的效果?也許正是出於這些對法律後果問題的思慮,美國心理學協會和社會學協會對洗腦理論表現出相當審慎,也頗為矛盾的態度,一方麵不能不看到思想控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支配一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另一方麵則又難以將這種外力的控製等同為一個人精神失常的行為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