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讓憲政引導民德
憲政就是立憲和行憲的政治。“立憲”是一個相對現代的觀念,但它可以追溯到我們今天稱為“古典”的古代。立憲指的是,國家的強製性權力必須用“立規矩”的辦法來加以約束。“憲法”(constitution)一詞來自14世紀的constitucion,原來的意思就是“詔告”和“條例”。立憲就是把限製國家權力的規矩和條例詔告天下,詔告的目的是讓所有的人都照此行事,並接受他人的監督。如果能做到這一點,便是行憲。“立憲”不一定非要把條文寫在紙上不可,一切有束縛力的習俗、製度、先例,不管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是一種立憲。
“立規矩”這個基本意義上的“立憲”是人類社會秩序的基本需要,中西皆然,沒有什麼區別,並不是什麼從西方傳入中國的觀念。當然,我們今天所使用的“立憲”一詞具有特定的政治意義,那就是給國家的政府權力立規矩。世界憲政史研究權威查爾斯·麥克爾文(CharlesHowardMcllwain)說:“在所有相繼的用法中,立憲都有一個根本的性質:它是對政府的法律製約……真正的立憲,它的本質中最固定和最持久的東西仍然與其肇端時幾乎一模一樣,即通過法律來限製政府。”法律既不會自動地出現,也不會在沒有人的機構裏自動得到解釋和運用。法律是為了由人設立的目的而被製定出來的,製定法律的人們就得考慮到這些目的是否正當。法律是由法官、官員、警察、陪審團(普通人)所施行的,他們又都是出於某些道德的或功利和實用的判斷,並有所相應的行為。這些判斷和行為影響了法的好或不好,而法的好或不好則又會對普通民眾的德行有不同的引導作用。
“法治而非人治”下的民德
憲政用法律來製約政府,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法治”。但是,僅僅“法治”可能隻是指,定下法來,不管是善法還是惡法,都得照此執行。而且,如果一個國家的法都是由一個機構來訂立的,那麼,限製這個機構運作的法律就一定是由它自己訂立的,也就是說,對這個機構就根本沒有限製可言,它本身是淩駕在法之上的。所以,正如政治學家斯科特·戈登(ScottGordon)在《控製國家》(ControllingtheState)中說:“盡管看上去有些悖謬,憲政與存在一部成文憲法並沒有多大關係。”
穩定的憲政製度必須有切實可行的法治來保障行憲,這就不僅僅要“有法”,而且要有真正的“法治而非人治”。這樣的法治不隻是用強製力來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秩序,而且更是讓“法”起到國民教化和公民教育的作用,使得國家製度能夠建立在廣大公民的德行磐石之上,成為一種與“好生活”理念一致的生存保障。憲政所引導的國民教化或公民教育,它的目的是提升一種與民主生活秩序相一致的“民德”,這便是“道德憲政”的出發點。
美國著名哲學家、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闡述過“道德憲政”的觀念,也是結合道德哲學和憲法法(constitutionallaw)來認識憲法的。每個國家都有憲法。它闡明國家的架構及其運作的基本原則、主政者的權限及人民的權利。現代憲法的概念和理論,在17世紀英國哲學家和政治學家約翰·洛克那裏有最為著名的表述:每個人都擁有與生俱來的若幹基本權利,如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不受不合理刑罰等,這些權利不能被執政者剝奪,因為它們不是由政府“創造”或恩賜於人民的。憲法規定了基本的政治原則,規定了政府各部門的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不是武斷決定的,而是與某種具有普遍合理性的“道義”(“道德守則”,moralcode)相一致。法之所以“合法”不僅是因為它被訂立出來,而且也是因為它符合道德的要求,是道義的。因此,無論憲法采用什麼形式,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它都必須包含某種道義的性質。憲政的法治不僅僅是用法律來治理,而且是用與道德一致的法律來治理。這正是苛刑酷吏的“法治”與普通人參與的“德治”的區別。德治的道德守則可以是一套明確的守則(如《聖經》裏的十誡),也可以是一些被視為普世的原則,在今天便是《世界人權宣言》所陳述的公民個人基本權利和人的尊嚴。
德治之法將公民個人權利確定為法治的核心,是為了防止任何人、特別是政府和官員將製定和實施用於自私或不正當目標的法律。正如羅納德·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所說,“權利給予我們法律‘正當’的信心,這樣說的含義是,法律會‘正當地’公平對待他人,或使得人們遵守承諾”。隻有擁有個人權利的公民才是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自由公民,也才有可能成為自覺擁有“民德”(愛國、守法、誠實、團結、積極參與、利他、奉獻,等等)的公民。
這樣的民德與皇權或變種的皇權專製所要求於順民或臣民的“民德”是截然不同的。順民和臣民的“德”首先表現為對皇權的忠誠擁戴和無限敬仰,民眾如同皇家的牛羊雞犬,是供皇帝任意驅遣、役使的。“孔子三月無君,則惶惶如也”,按照這個德的標準,人不可無君,如同不可無父,皇帝至高無上的威權專製是天理所在,不可有絲毫懷疑。臣民對皇帝的“忠”,如同子女對父母的“孝”,是人倫之常,不可有半點動搖。不忠不孝即是“無德”,“無君無父,是禽獸也”。皇權是中心,廣大民眾組成一個臣服、擁戴皇權並依附於皇權的臣民社會。皇權專製統治長期的淫威熏染使整個社會形成了從上到下的依附關係,造就了普遍的不自由、不平等、無尊嚴和奴性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