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讓憲政引導民德(2)(1 / 3)

對於今天的美國人來說,是否能夠守住共和,守住怎樣的共和,已經似乎不再是迫切的問題,這是因為,大部分的美國人是在自己並不知曉的情況下,降生到美國民主共和製度中來的。但是,200多年前,這個民主共和製度卻麵臨著瓦解的威脅,造成這一威脅的不是君主的專製,而是得不到有效約束的民主。

美國民主共和的政體特征是,它既可以稱為憲政共和製,也可以稱為憲政民主製,這是一個代議製民主——或者用古典政治學用語來說,叫作共和政體——在這個共和政體下,人民並不實際製定法律,而是選擇做這些事情的人。共和與民主融為一體,它的核心價值形成了一種對廣大公民都有民主教育作用的道德生態。

但是,200多年前,在美國製定憲法的時候,這樣一種道德生態的民主共和教育環境還沒有形成。在當時,共和與民主之間甚至存在某種似乎難以調和的緊張關係。1786年歲暮至1787年年初謝司起義造成的動亂和暴民恐怖是費城製憲會議的主要動因之一,也給當時美國人所理解的“民主”抹上了陰暗的色彩。在歐洲,共和被看作是君主製的對立麵,但在美國,製憲和這之後的共和被當作是民主的對立麵。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中特別談到:“純粹的民主政體……成了動亂和爭論的圖景,同個人安全或財產權是不相容的。”他要求區別“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並把共和限定為一種“代議製的政體”。

憲法的製定並不能自動回答“人民應當如何治理他們自己”的問題,因為憲法功能不是指示如何民主治理,而是規定如何限製治理的權力,起不到“限製權力”作用的憲法不過是一紙空文。有論者這樣解釋美國的憲政製度:“開國先輩們選用了共和國這個名稱,(而不用‘民主’),以避免與純粹民主相混淆。在他們看來,民主政體意味著暴民統治。並且意味著讓蠱惑人心之徒去吸引‘民眾’。”所以,準確地說,“美國的製度不僅是一種民主製度,而且是一種憲政製度。這兩個概念相互關聯,但也有區別。民主製度涉及如何獲得並保有權力,憲政製度則涉及如何限製權力。一種政體可能是立憲而非民主的,如17世紀的英國;也可能是民主而非立憲的,如伯裏克利時代的雅典”。

從有約定的政府活動方式這個意義上說,一切政府都有一個章程,連不實行民主的國家也都有憲法。但憲政(立憲政體)具有特定的含義,它隻是指一個對統治權力有明確的、公認的,並能有效起作用的政體。

由於美國憲法的設計者們想要限製的首先不是君主的權力,而是“暴民”的權力,因此,一直有人批評這是一部反民主、反對多數統治的憲法。從曆史的角度來看,這個批評是準確的。但是,200多年後的今天,憲法設計時的原先意圖已經不再重要。美國憲法防範暴民民主的意向貫徹在體製中(強勢總統、二院國會、延緩民主決策),它的實際作用已經從遏製某一種專製權力(多數人暴政的專製),轉化為對所有可能的專製權力的遏製(包括總統或國會)。從保護某些人(當時的有產階級白人)的生存、自由、財產,普遍化為保護所有人的生存、自由、財產。因此,從長遠來看,這一製度對遏製國家專製權力和保障公民利益是必要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人民確實控製著國家政府,包括國會、總統,以至最高法院。製約和平衡權力對所有人和對共和一樣,都是必不可少的製度保障。

用設計憲法的辦法來限製“純粹民主”權力,在這樣做的時候,美國的建國之父們已經對要守住什麼樣的共和有了某種回答——這個共和中的人民(包括他們的領導者)不是天使,而是受本能自私欲望驅動的普通人,如果沒有國家權威的政府去管束,他們的自發行動會給人們的安全、自由和財產帶來損害。用麥迪遜的話來說,“人民是一群野獸”。對這樣的“獸人”能否進行自我治理是無法確定的,對他們的懷疑“像是陰霾一樣掛在1787年製憲會議代表的心頭”。對“人民之惡”而不是“人民之善”的基本評估,成為製定美國憲法的一個前提,它認為,那些由民選產生的公共官員一旦私欲膨脹,就會與君王暴君和集權獨裁者一樣邪惡,因此,建立一個好的、穩妥的、能夠在這種邪惡全麵發作之前就將它清除或至少是關到籠子裏去的製度便是至關緊要的,甚至是唯一可以靠得住的保證。

這樣的看法其實又包含著對“如何守住共和”的回答,能守住共和的是確實能對權力有效限製的製度,而不是共和製度中隨時可能腐敗的個人或眾人。在這樣的共和政體中,個人可以向它要求的自由和正義(個人權利)超過了他維護自由和正義的作為。人民得益於共和製度,超過了共和製度得益於人民。共和製度對人民的公民教育幫助人民去發揮再生和優化共和製度的作用。這樣的製度理念雖然會有人作出政治學的質疑,但它的實踐經驗卻可以成為一種有用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