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津巴多在實驗中也發現,畢竟有少數人抵禦了作惡情境的壓力。實驗中的那些“好看守”在執行任務時沒有采用殘忍的手段。既然情境的作惡不是完全不可避免的,那麼,在情境中作惡的人就不能完全避免個人必須擔負的責任,這種責任中包括他執行命令的具體方式中的那種“意願”。絕大部分的命令都是“模糊的”,執行者使它明確起來,其中起作用的便是他自己的意願。津巴多在他的斯坦福監獄實驗中發現,同樣情境下執行命令的情況並不相同,有三種不同的執行方式,每一種方式中都有執行者個人的不同意願在起作用。他寫道:“我們有些誌願者被隨機指定扮演獄卒角色後,很快便開始濫用新取得的權力,他們殘酷成性,日夜無休地貶低、鄙視、傷害‘囚犯’。……其他獄卒雖然並未特別有虐待傾向,但是顯得冷酷、苛求,對於受難同胞們的處境極少流露出同情。隻有少數獄卒可被歸類為‘好獄卒’,他們抗拒了權力的誘惑,而且有時候能為囚犯的處境著想,多少為他們做點事,比方說賞個蘋果或塞根香煙之類。”
正是這些少數的“好人”給了津巴多對人性的希望和信心,他們成為他心目中的“英雄”,一種特殊意義上的“平庸的英雄”。他寫道:“當大多數人都選擇讓步不抵抗時,反叛者常會被視為對抗遵守、順從、服從之類強大勢力的英雄。由於這樣的英雄勇於行事不畏犧牲,我們會認為他們與眾不同。”他們雖然可以因為“與眾不同”而被看成是英雄,但卻又是“英雄中的例外”,因為他們並不是像大部分英雄那樣“由時勢造就,在登高一呼之下毅然決定行動”。他們隻是“願意盡人性本分”而已,而這對“英雄”來說則是很平凡的,甚至是平庸的。津巴多說,他主張的就是這種“英雄主義的平庸性”(banalityofheroism),“對每位隨時願意盡人性本分的男男女女揮動英雄的旗幟。號角一旦響起,他們會明白這是朝著他們而來。當我們麵對情境和係統的強大壓力時,都該堅持人類本性中最好的本質——以頌揚人性尊嚴來對抗邪惡”。在一個作惡的體製內,能夠做到盡人性本分,那已經是非常非常不容易了。
26暴力犯罪的人群操控與個人的責任
據新華社2013年7月5日報道,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長安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去年9月15日發生的9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判10年徒刑的蔡洋。據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蔡洋、尋建奎在西安市玉祥門盜取路邊摩托車U形鎖,打砸日係車輛並猛擊車主李建利頭部左側4下,致李建利重傷並五級傷殘。
對2012年9月保釣行動的一般報道是:“主流是愛國、合法的,但存在不少違法雜音。”10月11日有一則題為《西安日係車主被砸穿顱骨案嫌犯:我是愛國》的長篇報道,分析蔡洋的作案原因,在談到動機時,主要集中在他個人的陰暗心理和性格缺陷。報道說:“蔡洋在項目經理的奧迪車上撒過一泡尿,為此‘感覺很爽’。他想要得到更多,想證明‘我很重要’,但屬於他的精神與物質世界同樣貧瘠。而喧囂的遊行隊伍給他提供了宣泄的‘機會’。”報道暗示蔡洋家有精神變異史,“蔡洋的爺爺蔡近德年老後經常頭紮紅繩,光著屁股,在大街上拾瓶子。蔡洋的大伯到了三十多歲的時候突然說話含混不清,整夜整夜在村裏唱歌。而大伯的女兒二十多歲開始常常光著身子在村裏亂跑,最後在自家的院子裏上吊身亡”。報道還介紹說,兩三歲時的蔡洋“經常跟著來村子裏賣肉的肉販,抓著一塊一塊的生肉吃。……種種怪異的行為隨著蔡洋年齡的增長而越來越突出”。蔡洋十三四歲的時候,有一次,村裏來了一個收羊的,“蔡洋硬纏著收羊的,讓其到家將家裏的老羊收走,蔡洋口中的老羊卻是他的媽媽楊水蘭,因為她姓楊”。一位鄰居說,2010年她懷孕期間,“蔡洋曾經前後一共三次從背後推她。‘他可能腦子裏完全沒有意識到危險’”。
“愛國”的暴行
把精神不健康、人格有缺陷作為蔡洋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這可能導致忽略一個根本的事實,那就是,蔡洋是在“愛國運動”的人群環境下犯下他的罪惡的。蔡洋參加這場“愛國運動”是出於偶然,並沒有預謀要傷害李建利。在暴力行動發生後,他很害怕,逃回老家躲避風頭,但是並不認為自己做了錯事,當他二姐蔡玉鳳斥責他的砸車行為時,他回答說:“這是愛國行為!我鄙視你!”
法院因蔡洋惡性傷害車主李建利判處他10年徒刑,顯然沒有把他的“愛國”作為一個“免罪理由”,是否作為“減罪理由”則不清楚。有報道說,車主李建利的家屬認為判蔡洋10年太輕,已經決定上訴,是否因為不滿判決中有“愛國可以減罪”的問題,則也不清楚。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在9月15日發生的9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中,所有的涉案者都在那天受到了“愛國運動”的人群操控,而後來又被要求為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法律的責任。這樣的判決,它的出發點是,不管在什麼情況下的個人的行為,都是由一個人自己的主觀意誌所指導,因此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擔負責任。這裏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在群眾運動發生時,在某個群情激憤的人群中,一個人在情緒上被外力操控,他的主觀意誌對行為起著怎樣的作用?什麼才是要他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