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支票由銀行統一印製,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隻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隻能用於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隻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簽發現金支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筆填寫。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即出票人開戶銀行);(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簽章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支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目前,支票結算方式是單位和個人在同城結算中應用比較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我國部分地區組織開展支票跨區域業務試點,並計劃在2007年6月底前在全國推廣實施。屆時,支票可在全國範圍內通用。
4.商業彙票
商業彙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彙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彙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彙票到期日起10日內。商業彙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商業彙票既可適用於同城結算也可適用於異地結算。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均可使用商業彙票。
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簽發商業彙票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商業承兌彙票”或“銀行承兌彙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彙票無效。
商業彙票按承兌人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兩種。承兌是指承諾在彙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彙票金額給票據持有人的票據行為。商業承兌彙票由付款人承兌,票據到期前付款人應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在票據到期日將彙票金額支付給票據持有人。票據到期如果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而無力支付票款,銀行將商業承兌彙票退還給持票人。
銀行承兌彙票由銀行承兌。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應於彙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彙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於彙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彙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5.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都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幹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麵指定和注銷,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也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中。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單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信用卡在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允許善意透支,透支期限最長為60日。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