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注意的是,可變現淨值是指預計售價減去預計成本、費用後的未來淨現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企業銷售存貨預計取得的現金流入,並不完全等於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由於存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相關稅費和銷售費用,以及為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還可能發生進一步的加工成本,這些相關稅費、銷售費用和成本支出,均構成存貨銷售產生現金流入的抵減項目,隻有在扣除這些現金流出後,才能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例如,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再如,用於生產的材料、在產品或自製半成品等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
(二)成本與可變現淨值的比較
企業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對存貨計價時,有三種不同的比較方法可供選擇。
1.單項比較法。亦稱逐項比較法,指對庫存中每一種存貨的成本的可變現淨值逐項進行比較,每項存貨均以較低的數額確定存貨的期末成本。
2.分類比較法。亦稱類比法,指按存貨類別的成本與可變現淨值進行比較,每類存貨均以較低的數額確定存貨的期末成本。
3.綜合比較法。亦稱總額比較法,指按全部存貨的總成本與可變現淨值總額相比較,以較低的數額作為期末全部存貨的成本。
【例3-25】
騰大公司2006年12月31日庫存A、B、C、D、E五種存貨。
單項比較法計算的期末成本合計最低,分類比較法次之,綜合比較法最高。其原因在於單項比較法所確定的期末成本均為各項存貨的最低價,據此計算的結果最符合謹慎性原則,但這種方法的工作量最大,存貨品種繁多的企業更是如此;綜合比較法雖然比其他方法均簡單,但過於粗糙;分類比較法介於兩者之間。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的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係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經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並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我國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應采用單項比較法確定期末存貨成本,僅當采用單項比較法比較困難時,才可以采用分類比較法和綜合比較法。但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方法,都要遵循可比性原則,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三)存貨跌價準備的賬務處理
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計價時,如果存貨成本低於可變現淨值,期末存貨應按成本計價,不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也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按賬麵成本列示;如果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表明存貨減值給企業帶來了損失,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按可變現淨值列示,應當確認存貨減值損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為核算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設置“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該賬戶屬於資產抵減賬戶。存貨相關賬戶餘額抵減“存貨跌價準備”賬戶餘額後的差額,即為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法確定的存貨期末計價金額。該賬戶貸方反映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數;借方反映存貨跌價準備的轉銷數;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存貨跌價準備。按單項比較法核算時,該賬戶總賬下按存貨項目設置明細賬戶。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比較存貨的賬麵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算出存貨減值金額即應計提的跌價準備額。按存貨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賬戶,貸記“存貨跌價準備”賬戶。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價值以後又得以恢複,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複增加的金額,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賬戶。發出存貨結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
【例3-26】
南方公司采用單項比較法計算提取存貨跌價準備。甲商品2005年年末存貨成本為55000元,可變現淨值為52000元。2006年12月末,該商品的市價回升,可變現淨值為54500元。
(1)2005年年末應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為3000元(55000-52000)。
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3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3000
(2)2006年12月末應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為-2500元(54500-55000-3000)。其會計分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