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從幾則失實報道談新聞的真實性(1 / 2)

一提起新聞的真實性問題,新聞界常有不少同誌這樣說:這是新聞常識問題,誰不知道呀!

殊不知,正是這樣的“常識”問題,在我們新聞界長期沒有很好地解決,失實報道屢見不鮮。讀者並不陌生的幾則報道:《他沒沾臨漳半點光》(載《人民日報》)、《司令員李國忠三過妻子兒女關》(載《解放軍報》)和新華社關於長沙發現“天外來客”的報道,就是典型的例子。這些失實的報道,從反麵給我們有些輕視新聞真實性理論的同誌敲了警鍾。

新聞必須真實,這是無產階級新聞學開宗明義的基本原則。新聞報道必須真實地反映客觀存在的事實,這是新聞本源的要求。因為“新聞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這個概念就指明了新聞的本質是真實,事實是新聞的本質要素;事實是第一性的,新聞是第二性的。我們黨的思想路線,是建立在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基礎之上的,主張一切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確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因此,作為黨的新聞工作者,就要責無旁貸地貫徹黨的思想路線,確立老老實實的工作態度,在新聞報道中從實際出發,“按照事實去描寫事實”,真實、全麵、客觀地反映我們這個偉大的時代。

我們說從客觀實際出發,如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麵目,能否理解為“有事必報”、“有聞必錄”呢?不是的。這就涉及新聞真實性的含義問題。所謂真實性的含義,不外乎包含以下幾方麵的要求:(1)新聞報道的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想的;是社會生活中新近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記者任意杜撰的。(2)新聞事實是真實可信的,具備新聞要素“五個W和一個H”。(3)新聞不僅要求事實真實,而且力求從事物的整體和聯係上做到客觀全麵,符合實際,既反映主流,也不忽視支流;既反映整體,也不忽視局部;既報喜,也報憂;既報得,也報失。(4)對於重大事件的報道,力求現象真實與本質真實。然而,《人民日報》、《解放軍報》、新華社這組失實的報道則恰恰缺乏真實性含義所包含的要求。這組失實報道的共同特征,是所報道的事實與客觀事實極不一致。1983年10月25日《人民日報》第五版刊登的《他沒沾臨漳半點光》這篇通訊,把包庇犯罪的兒子的臨漳縣委書記蔡成功宣揚成“自覺維護黨性原則,堅決抵製不正之風”的典型,事實與報道兩者不是相去十萬八千裏嗎?1984年1月《解放軍報》刊登的《司令員李國忠三過妻子兒女關》一稿,把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軍分區司令員李國忠之子、犯有詐騙罪的李紅龍,作為優秀青年進行宣傳,結果使讀者對“報道見報之日,罪犯李紅龍其人已經是階下之囚”的怪事迷惑不解,造成極壞的影響。由於以上這兩篇報道中的事實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記者或通訊員杜撰出來的,因而就更談不上什麼客觀、全麵,現象真實與本質真實了。至於新華社1984年發的關於“長沙上空落下一塊五斤重冰團”的報道的失實,也是記者沒有弄清客觀事實所致。記者還沒有等有關部門對冰團加以鑒定,就想當然地寫上“從上空落下”的字樣,匆匆發稿,結果把人為地扔進學校院子裏的工業生產用冰當成“天外來客”加以報道,一時成為笑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