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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中華民國的建立
中華民國是辛亥革命的產物,但是,辛亥革命的發生並不是偶然的,而是有著深刻的社會政治經濟根源的。
戊戌變法的失敗,標誌著資產階級改良運動的基本結束。清王朝封建頑固派的鐵血政策使民族資產階級迅速分化,除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保皇黨外,他們中的大部分人終於被“六君子”的鮮血驚醒,重新探索新的救國之路。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軍戰爭的爆發,震動了全國的人心。清王朝對內鎮壓,對外投降的反動政策,激怒了全國的人心,腐朽沒落的末代封建王朝的反動本質暴露無遺,清王朝已病入膏肓,無可救藥。順乎曆史潮流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派從改良派中分離出來。他們聚集在孫中山先生民族民主革命的旗幟下,決心用暴力推翻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國。從此揭開了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發展的嶄新一幕。許多資產階級改良派轉變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派中的一員。
中國的民族資產階級是舊民主主義革命的領導階級。它們在革命的過程中,有許多反封建的法律思想,如:(1)“天下至尊至貴者民也”。革命派指出“天下之至尊至貴不可侵犯者,固未有如民者也”,“以一國之民而治一國之事,則事無不治,以一國之民而享一國之權,則權無越限”。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帝王君主,隻不過是盜竊人民權力的大盜而已,他們向人民大聲疾呼:起來擺脫自己的奴隸命運,以威武不屈,貧賤不移的精神,反抗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壓迫,爭做獨立的國民,建立自由平等的共和國,使中華民族“氣淩歐美,雄長地球”,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2)“憲法者,國民之公意”。資產階級革命派所要的憲法是民主憲法,所謂“憲法者,國民之公意也,決非政府所能代定”,因此他們反對改良派的君立憲法,反對由清政府包辦憲法,借立憲之名行專製之實。(3)“法律者,國民之公器”。廢除清王朝封建專製法律,創立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新法律,實行徹底的法治,這是革命派推翻清王朝後所要達到的目的之一。他們指出:“率一國人民無強無弱、無尊無卑、無智無愚、無貴無賤,均受製於法律下而尤稍偏陂”,“父不能私有其子,君不得私有其民,主不得私有其仆,夫不得私有其妻”,“尚有逞弄強權,犯個人之權利自由,則為大逆不道,為人群公敵,不能見容於法律。因此而個人之權利自由,保社會之安寧,固不公不平之一舉動天”,實際上美化了西方資產階級法治主義,但是,在廢除封建法製,解除封建法製的束縛,具有的革命進步意義是不可低估的。(4)“禮者,非人固有之物”。資產階級革命派的這些先進的法律思想,表明當時社會法律思想的主流,除此之外,新式的知識分子群,已逐步形成,他們主要來自留學生和新式學堂中的學生,是一批同封建士大夫不同的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這批人多數具有愛國心和民主思想及近代的科學文化知識,他們成為舊民主主義革命的一種勢力,在革命中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