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7(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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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孫中山刑法思想

一、孫中山刑法思想的根源

孫中山(1866—1925),名文,字德明,號日新,後改逸仙,是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偉大領袖,是中國資產階級革命派中最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孫中山早年學醫,後投身革命,他以革命之學致力終生,他的法律思想,幾十年來,一直作為其政治思想中的一部分,而被眾多前輩學者所研究。

如果將孫中山的法律思想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研究,我們仍可以看到其閃耀著資產階級思想光輝的火花。這樣的研究會使我們的認識更進一步,也會增加我國近代法律思想的內容,盡管其法律思想在後來的法律實踐中並未得到貫徹,但決不能因此而扼殺這種思想存在的客觀事實。

孫中山的法律思想經曆了形成、轉變和成熟三個時期:(1894—1912)模仿時期;(1912—1919)轉變時期;(1919—1925)成熟時期。而辛亥革命後,他的法律思想發生轉變開始,其標誌是他自覺地與“天賦人權”的西方民主政治學說劃清界限,形成了與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所不同的,具有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法律思想風格,正因如此,其開創了刑事法律思想的新時期。孫中山在談到民權主義時,鮮明地闡明了自己的觀點,他說:“講到民權史,大家都知道法國有一位學者叫盧梭。盧梭是歐洲主張極端民權的人。因為他的民權思想,便發生法國革命。盧梭一生民權思想最要緊的著作是民約論。民約論中立論的根據,是說人民的權利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各人都有天賦的權利,不過人民後來把天賦的權利放棄罷了。所以這種言論,可以說民權是天生出來的。但就曆史上進化的道理說,民權不是天生出來的,是時勢和潮流所造就出來的。故推到進化的曆史上,並沒有盧梭所說的那種民權事實,這就是盧梭的言論沒有根據。”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民權主義第一講》,《孫中山全集》第9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64頁。辛亥革命後,他的思想是處在轉變到成熟階段,他的思想,是在多種文化思潮的影響下形成的,既有西方早期的以個人主義為核心的自由平等學說,也有19世紀末期所形成的以緩和階級矛盾為宗旨的社會經濟政策與思想,既有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社會主義學說與實踐,也有中國傳統文化對他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因而形成了他別具特色的法律思想。

但是,孫中山的法律思想的各個部分是有機地聯係在一起的,社會本位法律原則成為他法律思想的中樞,而體現在刑法思想上的民生立法的總原則及民生主義的目的刑論,是他法律思想有別於其他民族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根本點。孫中山不讚成西方近代法觀念中的個人自然權利核心觀。他積極倡導和主張的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觀念。他指出:“從前學說,準物質進化之原則,闡發物競生存之學理,野蠻歸於天演淘汰之例。故古來學說,隻求一人之利益,不顧大家之利益。今世界日進文明,此種學理,都成野蠻時代之陳談,不能適用於今日。今日進於社會主義,注重人道,故不重相爭,而重相助,有道德,始有國家,有道德始有世界。”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在東京中國留學生歡迎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3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5頁。無疑他將人類社會的進化分作兩個階段,即天演與人為,天演為“野蠻物質的進化”,國家之間重強權輕公理,個人之間重功利輕義務,人為的是“道德文明之進化”,亦就是國家間的以和平取強暴,人們之間崇尚的是集體主義的“公理良知”,先盡義務而後享權利。他認為:“若人人皆能不計較私人之利害,求大家之利益,辦大家之事業,則我一人之幸福之利益,自然包括其中。”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在東京中國留學生歡迎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3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5頁。由此可見其社會本位思想之端倪。

20世紀以來,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和法律社會化的思潮強烈地席卷著整個世界的思想文化領域,它對孫中山的思想體係的形成,無疑起到巨大的作用,而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和法律社會化的基本核心理論,又與孫中山的法律思想在某種程度上基本吻合。由於孫中山所處的階級的局限性,使得這位民主主義的先驅,尚不能清楚地認識到這種思潮的實質。相反,他卻認為,這樣的思想不僅能改變社會貧富懸殊的狀態,而且還會緩解激烈和尖銳的矛盾衝突。因此,這位偉人積極主動地吸取了這一思想的某些精華,並形成了自己的立法原則和立法理論。

關於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在民主共和製度上的表現,孫中山認為,法的本質和目的,顯然是為了維護全體國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共同的權利與幸福。因此,他的社會本位立法原則與個人權利本位說及少數人權利的立法原則是不相容的,在《對外宣言書》中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0頁。他認為,民主共和製度的立法應“以國民多數幸福為標準”,而個人權利的立法原則,存在著極大的弊端。他在《民族主義第五講》中這樣寫道:“外國是以個人為單位,他們的法律,對於父子、兄弟、姐妹、夫婦各個人的權利都是單獨保護的。打起官司來,不問家族的情形是怎樣,隻問個人的是非是怎樣。再由個人放大便是國家,在個人和國家的中間,再沒有很堅固很普遍的中間社會。……若是用個人做單位,在一國之中,至少有幾千萬個單位,像中國便有四萬萬個單位,要想把這樣多數的單位都聯絡起來,自然是很困難的。”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孫中山全集》第9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37~238頁。可見孫中山並不讚成個人權利的原則。因而,也就成為他以社會本位為立法原則的一個助動劑。但是還應指出的是,孫中山並不是職業的法學家,因而,對於社會本位與個人權利的看法不免有失偏頗,甚至說是有偏激,他的階級局限與他對西學的鑽研之程度,導致他看到二者的辯證關係,也是必然的,正因為如此,他才極力地反對個人權利本位立法原則,反將社會本位作為其立法的重要原則。

孫中山不讚成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專製的政治學說,他認為,法律是維護統治階級權利的工具的觀點,是錯誤和不可取的。在他看來,階級鬥爭的理論同社會進化的規律是背道而馳的,如果以階級本位作為立法的出發點,那麼,社會的階級矛盾無疑是將進一步激化,階級衝突會日益激烈,被剝奪或被鎮壓的階級同樣會進行政治意義上的反抗,而使社會矛盾無法緩和。俄國的十月革命,可以說是依據階級的學說,運用革命的理論,采用了革命的手段解決了政治問題,然而,這種革命的方式卻極大地破壞了經濟秩序,使人民生活亦受到極大的損害,這樣的立法本位思想與個人本位無疑都是有害而無益的,是不可取的。因此,孫中山認為,人類的社會應以社會作為整體為立法的出發點或原則,依據這一原則,使人們共同生存下去與幸福地生活,那麼,法律就應以社會的整體利益而不是以階級的利益作為出發點,法不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階級的工具,恰恰相反,它是調和社會整體中各階級利益的有效方法。各階級的利益通過妥協與調和,共同地反映在法典之中,以便共同地遵守與維護各階級一致認可的利益,這樣來積極有效地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否則的話,以階級為本位,則隻能是采用激進的辦法破壞社會整體的有機和諧。俄國的革命證明了這種革命的手段“不能完全地解決經濟問題”。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民生主義第二講》,《孫中山全集》第9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378頁。

孫中山的社會本位立法原則,有以下較為明顯的特征:

1注重人民有組織的參政權,亦即民權主義觀。他認為:民國首先應當有民權,然而什麼是民權呢?“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製,民有選舉官吏權,民有罷免官權權,民有創製法製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純粹之民國也。”《建國方略》,載《孫中山選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7頁。因此,具備民權,方可得參政權,而參政權又不僅僅限於此,孫中山著重強調的是人民參與國家的政治事務,國家的社會管理,而不是那僅限於個人範圍之內的有關人身、住所、言論、著作、集合、結社、書信、遷徙等等權利,這些權利的規定,不能作為立法的原則。

2法律應注重社會生活的公益權,並成為積極地改變社會生產結構和分配結構,促進保障的社會化的手段。孫中山認為:法律應當以調整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作為立法之本,這種特殊的調整功能,使得它能夠進一步地促進社會保障的社會整體化,調整社會整體的生產與分配,而不是社會個體的私有權,對於公共財產的使用、收益、處置等權利應予以限製。

3社會權利與個人權利的處理問題上,孫中山則主張,實現社會權利是第一位的,以社會權利的實現去促進個人權利的實現,如果發生衝突,法律要堅決地抑製個人權力以維護國民多數權利或者說社會權利,而不能將個人利益置於社會利益之上。

孫中山認為,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調整器,法律的真正使命,絕不是實現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鎮壓,而是緩和社會整體的內部成分中因利益關係的不同所引起的衝突。為此,他提出不少設想,他主張以法律手段積極幹涉人民對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限製經濟自由原則與製度,要求以國家資本主義形式防止私人壟斷資本的發展,改革社會分配形式,以消除貧富懸殊的社會現象來緩解兩個階級的衝突,以保障大多數人民生活的幸福。“平均地權”、“節製資本”的民生立法方案,集中地體現了孫中山的以法律手段積極幹預和調整人民經濟生活的思想。

但是,從其理論實質上看,孫中山的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同20世紀初期壟斷資本主義的社會本位立法原則還是有本質的區別的:

1孫中山的社會本位主義可以說將人民的權力置於一切權利之上,表現了中國民族資產階級領袖對人民權利的深切關注和真正的愛護。他指出:“從前的專製國,是一人的國家,皇帝是老板,我們人民都是夥計,隻能賺一吃飯的工錢,沒有權利享受的。”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在江陰各界歡迎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525頁。他認為,妨礙中國社會進步的是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相分離的製度。“吾國土地如此之大,人民如此之多,物產如此豐富,何至於如此之貧!推原其由,實因前清專製政體,人民無權利,遂無義務的思想。無自由平等的幸福,自甘暴棄責任,毫無競爭之心,進取之性。如實吾國民至於貧弱之一大原因也。”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在山西實業界學界及各黨派歡迎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76頁。“共和國人民,權利義務,二者是相當的。”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在江陰各界歡迎會上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525頁。

2以法律為手段,維護、促進國家自由獨立,實現共和及人民生活和諧與幸福,這是孫中山社會本位方法思想的又一顯著特色,他拋棄了資產階級的腐朽的觀念——“已經徹頭徹尾娼妓化了,已經完全把自己賣給百萬富翁和億萬富甕。”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中國的民主主義和民族主義》,《列寧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頁。認為個人權利與義務的主次關係,不僅僅是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精髓,更重要的是人類社會的興衰和共和國製度成敗的關鍵。他指出:“共和之所以異於專製者,專製乃少數人專理一國之政體,共和國則國民均有維持國政之義務。……如能四萬萬一致晉行,對於國家均能盡其義務,則我中華民國當為世界上最強之國。如大家均不盡其義務,恐國家陷於危險之地位。諸君試想,如大家不能生存,則國民之生命財產何能保存?保存國家,即所以保存個人生命財產,欲保存生命財產,幸無徒托空信。……所以義務、權利兩相對待,欲言權利必先盡義務。務望諸君切實轉告我民國父老兄弟,甚勿放棄個人義務,陷國家於危亡。”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編:《在石家莊國民黨交通部歡迎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79頁。這裏,我們看到其強調權利、義務關係的同時,還應看到,其維護國家獨立與自由,進而實現人民生活的和諧與幸福的拳拳之心。

3孫中山強調階級利益的調和與經濟製度的改良方式不是要維護資本主義不合理的社會製度,而是以思患與預防的精神為出發點,改革資本主義的不合理的政治經濟製度,並以大無畏的精神,向私有製開刀。他不斷地著書立說,不斷地講演報告,將中國民族資本主義拯救國家之心昭然於世,同時,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他跨越了資產階級自身的階級弱點,以“天下為公”為出發點,痛斥二百多年來資本主義社會土壤中培育著的私有製的毒芽,以無我的精神去設想改革分配製度,來消除社會財富占有上的貧富不均,並設想以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去防止私人壟斷資本的發展,足以表現出一個偉大的民族資產階級革命家的坦蕩胸懷與膽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