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2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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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廣州、武漢及國民政府時期單行法規

民國時期,《暫行新刑律》為袁世凱時所適用。到了廣州武漢政府時,除取消《暫行新刑律》中有關禁止集會結社和對同盟罷工治罪的條款,廢除了《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和《懲治盜匪法》外,其基本的刑事法仍然是沿用《暫行新刑律》。除此之外,頒布有《陸軍刑律》(放在軍律中探討)、《黨員背誓條例》、《湖北省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反革命罪條例》、《懲治貪官汙吏條例》等,這些共同構成了廣州、武漢政府的刑事法規的總的框架。由於這些單行的法規是與《暫行新刑律》並行生效的,因此,將這些法規在這裏做一介紹。

(一)《黨員背誓罪條例》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是國民黨和共產黨第一次合作時期的產物。1923年12月1日,孫中山在對國民黨黨員所做的《要靠黨員成功不專靠軍隊成功》的演講中指出:“吾黨欲求真正之成功,從今以後,不單獨專靠軍隊,要吾黨同誌各盡能力,努力奮鬥,而且今後吾黨同誌的奮鬥,不要仍守著舊日人身為戰的奮鬥,要努力於有膽識、有係統、有紀律的奮鬥。”廣州武漢政府成立後,1926年9月22日,為了加強黨的組織紀律,使黨員嚴格遵守法紀,製定頒布了這一條例。

條例共八條,其有以下幾方麵內容:(1)對黨員違法,分別情形,依刑律加一等以上的處罰。(2)對黨員的“反革命圖謀內亂者,不分即遂、未遂一律處死刑”。(3)黨員“以職能操縱金融圖利自己或他人者,處死刑,沒收其財產”;“舞弊侵吞庫款滿一千元者,處死刑,並沒收其財產”;違背黨義而犯罪者,永遠除名黨籍”;“知黨員犯罪而不舉發者以從犯論。”(4)對黨員的犯罪,審判機關做了規定。如條例的第七條規定“黨員犯處死刑各條之罪,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臨時法庭審判之”。《黨員背誓罪條例》從製度上講,為防止黨員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依個人身份的不同而加重刑罰,無疑是不足稱道的,同時在審查黨員犯有死刑的案件中,又“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臨時法庭審判之”,也是以“黨治”代替“法治”的先例。

(二)《反革命罪條例》

1927年3月30日,武漢政府頒布了《反革命罪條例》,這是中國近代刑法史上,最早的對反革命罪予以懲罰的法律。條例共十六條,它首先對反革命罪明確地下了定義:“凡意圖顛覆國民政府或推翻國民革命之權力,而為各種敵對行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結軍隊,或使用金錢,而破壞國民革命之政策者,均認為反革命行為。”這是中國刑法史上第一次提出反革命罪。該條例對在反革命犯罪中所處的不同地位,分別給予處罰,如條例規定:(1)首魁死刑,並沒收其財產。(2)執行重要職務者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沒收其財產。(3)幫助實施者無期徒刑,至二等有期徒刑,並沒收其財產。

該條例還規定:“凡以反革命為目的,統率軍隊或組織武裝暴徒,或集合土匪盤踞土地者,處死刑,並沒收財產。”同時並處死刑,並沒收財產的還有以下幾種行為:

1組織機關,以炸藥燒毀或其他方法損鐵路或其他交通事業及關於交通各項建築物,或設法不堪使用者。

2將要塞軍港軍隊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兵器彈藥錢糧交通材料,及其他軍用品,交付敵軍,或燒毀損壞,或設法使不堪使用者。

3設法煽動陸海軍隊互起衝突,或發生叛變者。

4“引導敵人之軍隊船艦,使侵入或迫近國民政府領域者”,“以反革命為目的,盜竊、刺探或收集重要軍務、政務秘密之消息文件圖畫,而潛通於敵軍,或世界帝國主義者”。

除此之外,還做了如下規定:

1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國家金融機關,或妨害其信用者,處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並沒收其財產。

2宣傳反革命各種煽惑文字圖畫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並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3以反革命為目的,捏造反宣傳各種謠言,足使社會發生恐慌者,處四等有期徒刑,並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4在革命運動或農工運動,曾有積極壓迫行為者,處一等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其財產。其有殺傷行為者,依俱發罪之例處斷。

在反革命的刑事案件的審理上,條例規定“犯本條例之罪,以控訴法院為第一審,但由國民政府令組織特別審判機關時,不在此限”,可見對反革命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審理,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審理有所不同。在條例的時間效力上,條例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在公布前未經確定審判立案亦適用。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這一條例,無論是從形式還是內容上無疑是受到蘇俄的深刻影響的,尤其在反革命罪的治罪處刑上,尤為明顯。它與其他的單行法規所不同的是,將與世界帝國主義通諜作為反革命罪予以鎮壓,其打擊的矛頭指向無疑是明顯的。《反革命罪條例》公布於1927年3月,此時正是北伐戰爭進行時期,這一與中國革命的現實相適應而具有相對激進色彩的《反革命罪條例》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還應當看到的是,這一具有激進色彩的革命主張,從本質上來講是與中國資產階級的認識能力和對革命的深層次的理解是有很大一段距離的。因此資產階級本身不會也不可能將它予以切實的貫徹,這樣就難免使人有空中樓閣的感覺。而此時,作為統一戰線的另一重要成員的中國共產黨,其領導者對於領導權曾予以放棄,因此,也就不難去設想這一條例的無法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