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2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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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1928年刑法的編纂

1927年4月12日,蔣介石發動政變後,在南京建立起國民黨政府。國民黨政府的刑事法典是在北洋政府刑法草案的基礎上增刪而成的。

1927年12月,南京政府命司法部長王寵惠,依據北洋政府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修改刑律。王寵惠等人對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略加刪改,脫稿後,由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1928年2月6日議決,交由中央常委員會迅予審查通過。中央常務委員會又交由譚延闓、於右任、徐元誥、魏道明、王世傑等審查刑法草案,同時將伍朝樞、徐元誥、王寵惠的審查刑法草案意見書及王世傑的刑法修正草案意見書一並進行審查。

嗣後,譚延闓等將審查結果,報告給第12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遂對草案進行修正通過。南京政府在1928年3月10日公布,並決定7月1日施行。法案公布後,最高法院及司法部對草案內第十條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決定提出異議,隨後將異議經南京國民政府函送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3月15日,中央常務會議召開122次會議,做出一新決議。6月19日南京國民政府第75次會議以《中華民國刑法》前經中央議決於7月1日起施行,又根據司法部呈請,因審查未結束,提出由民國政府議決至9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命立司法部通令各省法院遵照執行,同時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補予追認。7月5日,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52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國民政府第75次會議關於《中華民國刑法》於9月1日起施行的決議予以追認,至此,完成了新刑法的公布活動。

那麼,這次法律修訂所依據的是什麼呢?

伍朝樞、徐元浩、王寵惠的審查刑法草案意見書中,這樣寫道:“吾國刑法,成於晚清,施行以來,頗多疑異,其最滋口實者,則刑名用等級而製。而法定刑期又極廣漠,法官援用時,無一定標準,遂得自由裁量,任意出入,致有畸輕畸重之嫌,其他反於各國法例,即國內現情者,亦頗不少。人類進化,犯罪事實亦日新月異,自非從新厘訂,不足示矜慎而昭明,允詳核刑法草案各編各章。於中西法學家學說及一切現情,斟酌損益”。由此,我們不難考察出這次刑法修正工作的根據。首先,它依據的中西法家之學說。20世紀的20年代,世界上較為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已由自由資本主義上升到帝國主義階級。西方的法學理論亦與日俱增,基於19世紀末葉的資本主義法學理論而建立起來的刑法已不再適應當時的社會需要。其次,中國的國情已同刑律建立的年代相去甚遠。此時的中國,掌握政權的已完全不是封建皇帝,因此,理論與實踐都要求對刑法做一改變。

《中華民國刑法》與《暫行新刑律》的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麵:

1《中華民國刑法》在修正時,仿效當時世界資本主義國家先進的立法,在法律效力上,采用從新原則和從輕原則,犯罪有因果關係,犯人有無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是依是否能預見為標準;累犯有普通犯和特別犯的區別,在殺人罪中規定有謀殺、故意殺人之分,在內亂罪中將隻著手實行即為犯罪成立,同時對故意和過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範圍亦有限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