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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及並行的刑事法規第五章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
及並行的刑事法規自北洋政府頒布了《暫行新刑律》,這部刑律一直被沿用。廣州、武漢革命政府雖然頒布了一些單行的刑事法規,但是,它的主體刑事法規仍然是《暫行新刑律》。南方國民黨政府成立後,提出修改刑律的主張,而這次修改是在北洋政府時的二次刑法修正案的基礎上進行的,並於民國十七年(1928年)三月十日正式公布,定名為《中國民國刑法》。此後的刑法又經修改(1935年修改後成為國民黨六法全書之一)。所以,我們這裏稱其為“1928年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