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第一節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的編纂
1928《中華民國刑法》頒布後,1931年,國民政府又組織刑法起草委員會,對原刑法典進行重新修訂,那麼修訂的原因是什麼呢?
首先,國際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20年代末,資本主義世界爆發了全麵的經濟危機,國內矛盾日益激化,為了擺脫經濟危機,緩和矛盾,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適應壟斷資產階級利益的需要。公開拋棄了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所建立的民主原則,使國家機器法西斯化。到1933年止,德國、意大利相繼建立了法西斯黨,並且開始登台執政。這些法西斯黨奪取政權之後,便極力推行個人專製獨裁,推行特務統治。采取軍國主義政策,對內,瘋狂地反共反民主,對外準備發動侵略戰爭。與此同時,作為民主規範化的法律製度,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其所頒布的刑事法律政策已經跳出刑法所應規定的內容,進一步具有法西斯獨裁的內容,使法西斯獨裁進一步法典化。
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律,從一開始就是在仿效德、日、意等諸多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但資本主義法律的一些原則,在中國並沒有根深蒂固的基礎,因而,其就有易被曲解被移位的可能。效仿資本主義的刑事法律製度,使之為我所用,推進法律科學的向前發展,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當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出現曆史的倒退的時候,仍然效仿、推崇,便顯得幼稚。
國際上法西斯政治的蔓延,贏得了南京政府的興趣,他們將視點集中到了法西斯國家的刑事立法上,蔣介石認為德國、意大利的法西斯獨裁,是統治中國的最好方式。於是在對帝國主義的仿效下,南京政府便開始將國家機器和法律製度法西斯化。在背離了法的根本屬性的情況下,亦背離了資產階級法的性質,從而使得中國的刑事法律製度也緊緊地跟上了世界資本主義的步伐進而法西斯化。1931年5月5日,在南京政府召開的國民會議上,蔣介石竟公開地倡導法西斯主義,並建立了法西斯組織“複興社”。1933年宋子文受蔣介石指派出訪意大利時,向墨索裏尼表示“中國最重視貴國經驗”。為了在中國推行法西斯恐怖統治,國民黨政府進一步聘請德國將軍塞克特、柏林警察總監白朗堡等來華宣講,傳授法西斯特務統治之道,複興社編印的《法西斯蒂與中國革命》一書則宣傳道:“中國必須放棄惰性的民主,實行正義的獨裁。這樣,法西斯蒂就成了中國的對症藥了。”“殖民地國家,尤其像中國那樣的次殖民地國家,隻有法西斯蒂才是一條出路。”蔣介石更是法西斯主義的崇拜者,他在1931年5月5日《國民會議開幕詞》中大講法西斯主義,他說“法西斯蒂之政治理論”“係進化階段中統治最有效能者”。同時他指出“共產主義之政治理論”,“自由主義之政治理論”,“法西斯蒂之政治理論”,前二者政治理論不適合中國,隻有“法西斯蒂之政治理論”才能保證“最有效的統治權”,而“治民之道”又非“有效”的統治權之施行不可。由於國際形勢的影響,使得國民黨政府的政策發生變化。在法西斯政治理論的指導下,反映或保護其政治統治的法律勢必走向法西斯化。
其次,中國的國內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經濟上,以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陳果夫和陳立夫等為代表的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官僚資本主義財團得以形成並迅速發展。而南京政府是利用手中的政治權力,積極地扶植和發展官僚資本主義的,他們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辦企業,並以此為基點,進一步發展國家壟斷形式的資本主義。與此同時,以金融作為突破口,作為發展官僚資本主義的步驟。設立銀行,設立並控製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並賦予中國銀行獨占國際彙兌業務。不僅如此,工業、交通運輸、商業及農業等也展開了獨占活動。在工業上,官僚資本家們利用國民政府這個國家機器,以“協助”為手段,將官營、民營企業掌握在自己手中,來進一步發展官僚資本主義工業。以四大家族掌握的工業獨占組織資源委員會為例,該委員會所屬的廠礦企業在1931年為42家,到1945年則增至128家,確立了他們在內地的工業的壟斷地位。商業官僚資產階級亦以政府的名義“統購統銷”,通過官辦商業來獨占國家的商業市場,實行商業壟斷;在農業上,以政府的條文征用土地,將政治權勢與財務權結合,不斷地兼並土地。
帝國主義對中國經濟的掠奪和侵略也進一步加強。1929年到1933年間正值資本主義世界發生嚴重危機的時候,為了擺脫經濟困難,他們不僅加強了經濟掠奪,同時亦加強了對中國經濟命脈的控製。他們首先向中國大量地傾銷剩餘產品,在中國的進口貿易中,美國發展最快,逐漸上升到首位。中國的進口貿易總額亦由1926年的17億元,上升到1931年的22億元。除此之外,他們還對中國進行資本輸出,據史料的不完全統計,1930年,外國在華的投資總額己約有34億餘美元。資本的輸出,必然加強了對我國工礦交通企業的控製,甚至一些原材料工業已完全被外國所吞並。煤礦、電力、交通運輸等均被大量的外資所控製。紡織、卷煙等重要的輕工業,也大致被外國所壟斷。帝國主義對中國財政金融的控製亦在不斷地加強。外國銀行已左右中國的金融市場的同時,“幣製改革”使中國的財政進一步依賴美、英,中國的貨幣成了美元和英鎊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