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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軍事法律內容
南京臨時政府是借助於軍事行動而建立的資產階級政府,剛剛成立的政府,始終處於軍事狀態之中,因此,這時不僅是軍事案件由軍法來調整處理,就是政治案件,亦是由軍法機關依照軍事法規來進行審判的。這種製度在政權尚未得以鞏固之時,對政權的鞏固無疑會起到有力的支撐作用,也是南京政府得以與北京政府順利交接的保證。
早在湖北軍政府時期,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於1911年10月11日頒布了刑賞令,規定:“藏匿滿奴者,買賣不公者,奸擄燒殺者,傷害外人者,擾亂商務者,要約罷市者,違抗義師者,斬。樂輸糧餉者,接濟軍火者,保護租界者,守衛教堂者,率眾投降者,勸導鄉民者,報告敵情者,維持商務者,賞。”這是資產階級政權頒布的第一個刑事法令,這一法令的社會意義是積極的,它使起義後,武昌地區的社會秩序得以較好地維護。它雖不是完全意義的軍事法規,但卻是由軍事政權控製下的政府發出的。1911年11月16日,軍政府嚴整軍紀,頒布了軍令八條,規定:“軍隊中上自都督下至兵夫,均一律守紀律,違者斬。”“無論原有及新募士兵不歸編製者,化裝私逃者,違背命令不受調遣者,軍隊幹部不遵約束者,強當鋪當軍裝者,擅入民家,苛索錢財或私自縱火者,擅自放槍,恐嚇行人者,挾私仇殺同胞者,皆斬。”這樣的軍事法令頒布後,在革命軍統治區域內,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
南京臨時政府的軍律則是在湖北軍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軍律基礎上形成的。當時的軍政府和省政府頒布的軍律是最多的,如1911年11月9日頒布軍律十一條;15日又頒布軍律十五條;16日訓練處頒布軍規賞罰十八條;1912年1月29日又頒布軍營律令,律令包括軍律十條、賞例八條、懲罰令二十七條、軍機律十條、逃亡律八條等等,這些都成為後來南京臨時政府軍律的淵源。
南京臨時政府建立後,軍隊不僅擔負著重要的軍事防務,同時,也擔負著維持地方治安的任務,整頓軍紀就顯得至關重要,因此,南京臨時政府陸軍部,於1912年2月4日頒行了臨時軍律十二條。主要內容是:(1)任意擄掠者、強奸婦女者、焚殺良民者、無長官命令或竊取名義擅封民屋財產者、硬搬良民箱籠及銀錢者,槍斃;(2)勒索強賣者、私鬥傷人者,論情抵罪;(3)私入良民家宅者、行竊者、賭博者、縱酒行凶者,罰;(4)有類似以上滋擾情形者,酌量罰辦。
從軍律十二條的內容來看,它與湖北軍政府的賞罰令有著極其相似的地方。對於奸擄燒殺予以嚴懲,這樣,對於軍律的建設無疑起到了先導作用。
南京臨時政府存在時間較短,其軍律的內容不過是處於萌芽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