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4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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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判例編纂第九章判例編纂

第一節概述

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律製度,可以說在主體上沿用大陸法係,是以成文法為主的。在上麵幾章的研究中,我們沿著曆史上的先後順序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做了詳細的研究和探討,但這也隻涉及了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的主體部分,遠遠不夠全麵。構成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的還有判例及判例要旨,二者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曾任最高法院院長的居正在《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序中曾這樣寫道:“清代以前有律例,近世各國有判例,事雖異而義則同。要旨本於法而比例,以明元者也。例與法之關係至為密切,實相輔而行。法簡而例繁,法具條文,例征事實,法為一,例乃活用,法一成而難變,例以漸而有加。蓋法猶經也,例猶傳也,不講傳無以通經,法猶‘兵書’,例則戰績也。法猶醫,例則醫案也。謹讀兵書者不可以用兵;隻記醫方者不可以治病;僅習法律專條者不可以聽獄訟。”

從這裏,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法與例相輔而行

民國時期,刑事司法製度,從總的來看,是由援用清末新刑律開始,到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得以完善並最終建立六法體係。我們暫且拋開它的本質而不去談,僅就其作為抽象的法來看,這樣的一個完善過程,可以說是可喜可賀的,因為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無論其刑法的編排體例,還是刑法內容,也無論其所遵循的刑法原則,還是法律術語,可以說都已達到了一定的水平,保持著與世界的同步。但是,就是這樣的立法,仍然隻是法律製度的一部分,“例”在司法製度中仍然同成文法典共同構築刑事法律製度的體係。從北洋政府的大理院到南京國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從未停止、間斷過對判例的編纂,這些判例大多以要旨的形式對法律規定起到補充作用,成為大理院或最高法院指導全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性文件,二者相輔相成,“相輔而行”。法在理論上、總體上規定著行為規範的綱,而“例”則使行為橫向間的罪與非罪或罰相附比。由於法的製定與實施的特殊過程,使得它具有較強的規範性,但是,社會生活、犯罪行為是方方麵麵形形色色的,僅僅憑借法條,無法處理千變萬化的違法犯罪。但是,例卻是這樣形形色色的犯罪的彙編與歸納,在判例要旨的規範下,起到法所無法起到的補充作用,進而規範人們的行為,組成了刑事法律製度體係。

二、例有法所無法比擬的優點

(一)法簡例繁

法律條文由於其規範性法典的特征所決定,其法律條文簡潔明了,易於領會,但是相隨而來的是它不能涵蓋犯罪行為的全部。例則是眾多犯罪判例集合,它不僅是內容龐雜,而且,行為的種類也是繁雜的,在收集成冊的案例中,配有判決要旨,這樣,由形形色色的案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旨的指導,必定會對刑事審判起到良好的協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