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3(3 / 3)

Tirole(1999)也指出,“專利製度的強健性超過人們的預期。目前沒有人能夠提出一個更好的替代機製,其原因基於以下事實:一是我們很難事先刻畫創新的許多參數來決定創新的社會價值和給創新者獎勵的多少;二是我們也難以信任政府事後決定創新之社會價值的體製。專利製度的明確優勢在於,它不依賴這樣的事先或者事後的判斷。”總而言之,現實世界是信息不對稱的,政府的信息總是有限的,專利製度優於政府獎勵的原因在於其運行不依賴任何人的主觀判斷,從而避免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無效率。

綜上研究,專利製度具有經濟學意義上的合理性。

112專利製度的局限性

專利製度在促進發明的同時,可能產生大量的社會成本,因此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維特索斯(Vaitsos,1976)、維能(Vernon,1971)、彭若斯(1980)、馬斯庫斯(Maskus,1986)和中國學者林秀芹(2004)等人都持此種觀點。專利製度的局限性主要有林秀芹:《從法律經濟學角度看專利製度的利弊》,新華文摘,2004年(11),第36-39頁。:

一是阻礙技術進步。專利製度允許專利權人排除其他競爭者使用專利技術,形成了技術壟斷,減少了專利產品的數量以及將來可能在該專利產品基礎上開發的新產品。如果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壟斷權,拒絕將其技術在授予專利權的國家付諸實施,則可能阻礙該國的技術進步。二是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壟斷價格。因為專利製度使專利權人能夠壟斷專利產品的產量和市場價格,並人為地提高專利產品的價格,所以,專利保護會使消費者承擔過高價格。三是誘使企業改變投資方向。專利保護會誘使企業熱衷於投資可能獲得專利的研究項目,試圖獲取壟斷利潤。因此,可能導致企業扭曲投資方向,造成資源浪費。專利保護誘使一部分資源由其他用途轉向發展專利技術,致使其他用途沒有實現。如:有的技術人員原來從事非商業性的純理論研究,由於專利保護製度的作用而被吸引到有關專利產品的研究。這也應視為專利保護的成本。四是許多無效的或者低水平的專利將給社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為專利保護是以犧牲當前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為代價獎勵發明者,其目的在於鼓勵科學創造和技術創新。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無效或低水平專利。這意味著該新技術缺乏必要的創造性或新穎性,並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由此花費的申請、宣告無效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成本也是相當巨大的。五是有關專利民事糾紛的成本也不可低估。例如,美國一件專利訴訟案件的平均費用為各方當事人120萬美元,加拿大多數專利案件需要3至5年的時間才能結案。

專利製度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雖然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但各國的實踐卻證明了專利製度對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工業產權進行的一項統計中表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前10名的國家,其工業發展水平與專利申請量相對應;同時,WIPO在對92個國家的專利授權數和國內生產總值進行了量化分析後,得出二者之間呈正比關係的結論陳昌柏:《知識產權經濟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14頁。。陳昌柏(2003)采用回歸分析方法對我國專利授權數與國內生產總值的相關性進行了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專利授權數越高,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越大,且專利授權數每增加一個單位將帶來082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

在肯定專利製度積極性的同時,也必須承認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對專利權不作限製或者過度保護專利權,都將產生巨大的成本,阻礙技術進步,減少社會福利。因此,各國的專利製度應力求一種理想的平衡:給予發明創造一定的獨占權,以確保科學研究和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對專利權作一定的限製,允許社會公眾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和使用發明創造。否則,這二者失去平衡,都會降低經濟效率。如果對專利保護不夠,則可能損害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減少可能產生的社會財富;反之,如果過度保護專利,則不僅不能刺激有效的發明創造活動,還會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妨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12最優專利製度設計

從上文的分析可見,如何解決專利製度存在的矛盾,實質上是一個權衡問題:既要通過給予發明創造一定程度的壟斷權而為創新活動提供足夠的激勵,又要使該壟斷權受到一定限製,不使壟斷導致過多的社會福利損失。創新激勵關係到影響長期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的動態效率,壟斷力量則由於與社會福利損失相關而影響當前靜態效率。經濟學關於最優專利機製設計的研究正是從這兩個效率之間的權衡出發的,核心是附加在專利之上的市場力量的強度如何決定的問題。本節將通過有關專利保護期限和保護範圍的綜述,分析經濟學家是如何解決專利製度本身的矛盾,設計最優專利機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