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4(2 / 3)

當創新序列具有累積的性質時,任何一項發明都建立在先前發明的基礎之上,同時又為後續發明提供基礎,從長期來看每項創新都是一條創新階梯的組成部分。累積性創新常見的模式有: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研究工具和品質階梯。在半導體、軟件以及IT等具有高技術進步率的行業,創新的累積性表現得尤為明顯。累積性創新環境中的最優專利機製設計麵臨兩個難點:(1)如何補償先前創新的貢獻?任何一項創新都為以後的所有創新提供了基礎,如果它每期的價值都是v,那麼在利率r下它的社會價值應是v/r,但是私人收益往往小於社會收益。(2)前後創新者之間的競爭會侵蝕彼此的利潤。它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序列創新者的聯合收益不僅要足以抵補他們的總成本,而且必須適當地分配到各期創新者手中以產生合適的激勵,從而實現較高的總體創新率。

在迪吉克(2000)的模型中,不同的創新對應不同的產品質量水平,消費者總是更偏好具有更高質量的產品。在雙寡頭競爭行為假設下,他研究了先期創新者與後期創新者的關係。主要的結論表明:提高初期研究者的利潤(強新穎性要求),可能隻會鼓勵在基礎研究階段的浪費性的專利競賽,而導致第二階段的投資不足,所以弱新穎性要求和窄領先保護範圍的組合是最優的。

斯高茨默爾和格林(Scotchmer & Green,1991)對序列創新的新穎性要求進行了研究。認為專利當局對這一政策變量的應用麵臨一個權衡:強新穎性要求有利於專利持有者創新利潤的獲得,弱新穎性要求有利於創新的及早披露。正因為弱的新穎性要求意味著較強的知識正外部性,創新者有可能選擇把小的改進作為商業秘密而非作為專利去申請,這種策略性行為能防止創新利潤的事先侵蝕,但卻不利於技術擴散。既要使創新利潤得到保證又能及早促進技術擴散,使之成為公共產品的一個可能途徑是創新企業間的合作,通常采取許可的形式。不同的許可形式和條件影響到利潤在各創新企業間的分配,因而有關許可的政策也是專利政策的組成部分。卡茨和夏皮羅(Katz & Shapiro,1990)證明在不存在反壟斷法約束的情況下,通過一份兩部收費合約即可讓合約一方退出市場,從而實現獨占市場的目的。

要對累積性創新作出更全麵的分析,引入隨機因素是有幫助的。奧杜諾格修(1996)等人在一個品質階梯中構建了一個動態模型,創新的成功率服從泊鬆分布。如果新知識產生的速度太快,企業由於會擔心自己的發明很快就被新改進的技術替代而投資不足;反之,就會過度投資。給定最大限度的滯後保護,如果領先保護範圍有限但期限無限,企業R&D投資也會不足。此外,他們還對法定專利期限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一項發明的真實壽命——有效專利期限往往小於法定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分析大都假定滿足條件的創新總是獲得專利保護的。但是,實踐研究表明,在累積性創新中企業更頻繁地選擇其他手段而非專利來攫取創新利潤。商業秘密就是一例,它有助於企業在累積性創新中保持技術優勢,但是卻被先前的理論分析忽略了。厄爾卡爾(Erkal,1998)認識到了這一點,他把專利政策、反壟斷政策和商業秘密政策同時納入分析框架中,並著重關注這些政策對後續創新的影響。他發現,當創新者不能依賴商業秘密來獲利時,窄專利將是有利的。這是因為,此時創新者會自動轉向尋求專利保護,而無需通過強專利來激勵創新。而當企業選擇商業秘密策略時,寬鬆的反壟斷政策將是有利的。因為商業秘密阻礙了技術擴散、抑製了後續創新的積極性,而串謀性質的許可將會增加後續創新的積極性。

可見,至少在理論層麵,關於累積性創新專利保護程度的討論仍然沒有一個清晰的一致意見。貝森和馬斯金(Bessen & Maskin,1993)對累積性環境中專利製度的整體有效性提出了挑戰,他們用一個動態模型解釋20世紀80年代美國軟件業R&D投資中標準分析無法解釋的一個悖論:軟件專利保護的加強反而導致了R&D投資強度的下降。實證研究為我們從另一方麵審視專利製度的效率提供了不少富有啟發性的視角。

13侵權法律製度經濟分析方法

法經濟學主要是應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法律製度並進行最優法律設計的學科,雖然科斯(1997)等人認為法經濟學包括兩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法律;第二部分是法律係統的運行對經濟係統運行的影響,而且認為兩部分的研究日趨分離,但這並不是對法經濟學的定義,而是對法經濟學研究內容的劃分。事實上,在科斯所劃分的第一部分研究內容以及魏建(2002)所定義的狹義法經濟學中,即運用經濟學原理分析法律製度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到法律製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很難將二者截然分開。法經濟學之所以能夠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本質因素是由於其應用了經濟方法研究法律製度,並非是由於其研究法律與經濟的相互關係,而研究經濟與法律相互關係的學科是政治經濟學,從這個角度考察,法經濟學可以稱為政治經濟學的一門分支學科。西方學者用各種名稱來指代法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the Law)。有人稱之為“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有人稱之為“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另外,還有人稱之為“經濟分析法學”(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法律—經濟學”(Law-Economics)、“法律經濟學”(Legal Economic)等。目前,國內一般稱其為法經濟學,因此本書用法經濟學來稱謂這一學科。

法經濟學從產生到趨於成熟並最終形成一個學科,經曆了兩個時期,即20世紀60年代以前的初步發展時期和20世紀60年代以後的成熟時期。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經濟學的發展呈現三大趨勢:一是日益重視博弈論的應用。二是研究範圍擴大到市場之外的關於社會規範的研究。三是一些學者提出了以比較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隨著研究的深入,法經濟學形成了四大流派曲振濤:《法經濟學》,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年,第11-13頁。。

芝加哥流派。芝加哥流派是法經濟學的主流學派。該流派對法律製度進行經濟分析時,秉承了芝加哥大學的自由主義經濟思想的傳統,以財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堅定的市場觀念為價值原則,在分析方法上多采用新古典主義的邊際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實證的經濟分析方法。這一學派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學的科斯和波斯納。

法律規製經濟流派。該流派對主流的法律效率論和分權化的自由市場能夠導致資源最優配置的理論表示懷疑。他們認為現實中的市場存在種種“市場失靈”,應當用包括反壟斷法、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害法、醫院衛生法規(藥物管理法)、公用事業法規(電信法、鐵路法、郵政法等)、環境保護法等等這些法規和政策措施,來糾正諸如公共物品、自然壟斷、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對稱、外部性、風險性等市場本身不能有效解決的問題,其中政府可供采取的方式有價格限製、數量限製和經營許可證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