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5(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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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經濟分析理論

長期以來,經濟學家們對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探討並不多見,而是把這部分空間留給了法學家們。但是,仍有幾位青年經濟學者在這方麵進行了有益的嚐試,學者們的研究主要圍繞著打擊侵犯專利權這一問題,大致從三個角度展開。

141打擊侵權行為中參與人的策略選擇

寇宗來(2005)通過建立一個三階段的博弈模型來研究這個問題。他認為盜版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相類似,博弈的參與人主要有廠商、消費者和政府,其中合法廠商和侵權廠商是產品的供給方,消費者是產品的需求方,而政府則是市場秩序的維護者。模型的時序如下:首先,政府決定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的力度。然後,合法廠商投入固定成本開發新產品,違法廠商決定是否侵權。如果沒有侵權,則合法廠商為產品的壟斷者;如果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則合法廠商和違法廠商進行差異化產品博弈。也就是說侵權產品與合法產品存在差異,如價格不同,合法產品價格高;質量不同,合法產品質量好;服務不同,合法產品售後服務好。最後,消費者在合法廠商和違法廠商之間進行選擇。因為消費者對產品的偏好有差異,而偏好決定他的支付意願。消費者根據使用侵權產品被發現、查處的概率,侵權產品的價格、質量和售後服務來選擇購買侵權產品或合法產品,隻有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的淨效用高於購買合法產品的淨效用時,他才會購買侵權產品。這個模型的基本結論是:雖然侵權盜版產品的銷售價格低,但由於政府打擊消費者使用侵權盜版產品,使侵權盜版產品的功能係數低於合法產品,造成使用侵權盜版產品的實際價格可能較高,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下降,其結果是違法侵權率隨政府打擊力度增加而連續下降。同時,政府打擊廠商的違法侵權行為,使侵權成本提高,收益下降,但隻有使侵權盜版無利可圖才會影響市場結構。寇宗來假設政府是以收益極大化為目標的,而在不同的市場結構下,最終可能會出現侵權盜版時有時無、侵權盜版穩定存在的內解或拐角解。

曲振濤(2005)仍然使用了博弈論方法對政府打擊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力度進行了分析,與寇宗來不同,他建立的博弈模型是一種雙方博弈模型。博弈一方為侵權人,同時侵權人還麵臨一個不確定因素,即不知道自己的侵權行為是否會被發現並被處罰。博弈的另一方是司法機構,它的任務是分別以q和1-q的概率隨機選擇查處和不查處侵權行為。設a,b>0,-a表示侵權人作出侵權行為後,司法機關查處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b表示侵權人作出侵權行為後,司法機關不查處時所獲得的收益。當侵權人選擇不侵權時,無論司法機關是否查處,他的收益都為0。假設司法機關查處的概率q是固定的。侵權人侵權的收益為-aq+b(1-q),侵權人不侵權的收益為0,隻有侵權人選擇侵權所獲得的收益大於不侵權的收益時才會侵權,即-aq+b(1-q)>0,計算得q<b/a+b,反之q>b/a+b時侵權人不會選擇侵權。他的結論是,侵權行為發生的概率取決於侵權被發現後侵權人受處罰的損失,損失越大,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越小,因此應加大對侵權人處罰的力度。

142打擊侵權的力度與激勵創新的關係

但是,也有學者,如吳欣望(2005)從打擊侵權的成本角度對打擊侵權的力度進行了研究,並得出了與前兩位學者不完全相同的結論。她認為加大打擊侵權行為帶來的好處是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從而可以加大專利製度對創新的激勵作用。然而,嚴格的打擊侵犯專利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激勵創新並不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也可以說,從整個社會角度看,打擊侵犯專利權的力度並非越大越好。原因在於:第一,侵犯專利權行為也是一種技術實施的方式。有時候,侵權人可能也試圖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獲得實施技術的資格,但由於談判、信息等障礙而無法達成許可協議,隻好采用非法的侵權方式。盡管可能是違法的,但是從經濟角度看,如果不考慮對專利權人的負麵影響,也能夠帶來一些社會福利,如促進技術傳播、增進消費者福利等等。第二,如果一個社會構成侵權的標準很嚴格,而且打擊力度又非常大,則可能形成對專利權人的過度保護,不利於技術的轉化和傳播。例如,某行業的壟斷者由於科研實力雄厚,發明了一項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技術,但是,由於擔心對自己原有技術產生不利影響,從而自己不實施,也不允許別的企業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的侵權標準和打擊力度無疑助長了過度壟斷。第三,打擊侵犯專利權本身需要花費一些成本,如在訴訟和執法方麵的成本。總而言之,對整個社會而言打擊侵權也需要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如果對整個社會而言,收益大於成本,則打擊侵權的力度要加大一些;否則就應該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