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5(2 / 3)

從國際範圍來看,各個國家由於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打擊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在發展中國家,重大的技術創新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並不顯著,專利製度的激勵作用並不重要,更多的是強調技術的模仿與擴散。對這些國家而言,將有限的資源過多地耗費在侵權訴訟上顯得得不償失。而發達國家的情況正好相反,作為主要的技術成果生產國和出口國,為了保護本國利益,他們對技術創新給予了較高程度的保護。因此,打擊侵犯專利權的力度會隨著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而有所不同。從縱向角度看,在專利製度發展的各個曆史階段,各個國家打擊侵犯專利權的力度都是不一樣的,這也證實了前述觀點。在世界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產品和人員的交流非常頻繁,這使得專利技術的擴散大大加快,也使得發達國家的一些技術創新能夠被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更好地利用。因此,打擊侵犯專利權變成了一種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利益分配的工具。發達國家往往認為發展中國家在技術創新上搭了自己的便車,試圖通過各種方式來促使發展中國家加大打擊侵犯專利權的力度。發展中國家則通過各種措施,努力維護本國利益。

143打擊侵權行為中的利益衝突協調

雖然經濟學者們對打擊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力度還有不同觀點,但是對如何處理侵權者,以協調專利權人與侵權人的利益衝突方麵,卻表現得比較一致。曲振濤(2005)認為,侵權產品與合法產品的差異較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正常消費使用。雖然侵權產品的價格相對較低,會形成一個對其較大的需求量,但是合法產品有一個穩定的消費群體,這個群體不會因為價格差異而改變自己的需求偏好。他認為,從短期來看,侵權的社會收益是增加的,但是對權利人來講是一種損失,並且會打消所有者持有或者采用新技術開發研製新技術、新產品的積極性,從長遠來看,社會的總收益還是會下降的。在這種情況下,除了依法對侵權者給予處罰外,還應當創造條件,使其創建自己的品牌或是研製自有技術,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

吳欣望(2005)也持基本相同的觀點,但理由卻有所不同。她認為,為了減少打擊侵權的社會成本,不應該對侵權者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如果侵權的企業本身能夠在市場上存活下來,那麼它就具備了一定的經營條件,有一定的銷售渠道和市場開發能力。隻要產品合格,滿足了社會需要,占領了市場,就不要因侵權而取消其生存資格。專利法規定侵權者對專利權人支付費用後,還得向專利部門支付大筆罰款,一些侵權者可能會因此關門。雖然侵權者是應該受到懲罰,但在現階段的中國對其侵權行為打擊過大,令其在市場上無法存續下去,似乎並不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應當盡可能協調專利權人與侵權人,讓他們達成和解協議,通過讓專利權人以專利入股等各種方式來協調利益衝突。這樣一來,侵權企業可以合法地繼續經營,從而會進一步地促進專利權的合法實施,當然,如果的確難以達成諒解的話,侵權者隻能停止侵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