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5(3 / 3)

15相關理論述評

經濟學家們關於專利製度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專利製度的利弊和最優專利機製的設計,這兩個方麵的內容又是互相聯係、互為條件的。因為一個合理的專利製度必然要求有一個好的專利機製來實現,否則專利製度就會弊大於利,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最優專利機製的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專利製度的弊端,以便專利製度既能夠激勵創新,又不至於因為壟斷造成過多地社會福利損失。經濟學家們以成本收益分析理論為基礎,運用數學模型、博弈論等工具進行分析測算,為最優專利機製的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促進了專利立法的科學化和規範化。但是,學者們關於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經濟學研究卻顯得相對滯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

一是沒有進行完整的係統研究。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於打擊侵犯專利權方麵,其實質內容是如何解決侵犯專利權的外部性問題,但這隻是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一部分內容。關於經濟學視角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內容和特點,侵犯專利權判定的經濟學本質,最優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模型研究,專利合理使用製度的經濟學原因等,都沒有涉及。而這些製度恰恰是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重要內容,既具有不同於其他侵權法律製度的特點,又是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之前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經濟學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是缺少最優製度設計。現有關於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研究主要是運用博弈論和成本收益方法進行理論分析,指出現有製度運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對策建議。但是,這些研究沒有對最優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進行設計,所提出的建議也僅僅局限於工作方法方麵,而且比較原則,沒有涉及製度改進問題。而經濟學研究的路徑恰恰應當是運用各種經濟分析方法設計出最有效率的法律製度,即法律製度應當是什麼,然後據此分析現有法律製度,指出其不足,並提出對策建議。

三是對有關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基本理論理解不夠充分。例如,打擊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力度並不是由政府的查處概率決定的(按照專利法規定,政府並無主動查處的職權),而主要是取決於如何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在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時,對專利權保護範圍解釋得越寬,則被控侵權產品越有可能落入其保護範圍,被告構成侵權的可能性就越大。我國專利製度建立初期,比較強調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因此一般對專利權保護範圍解釋得比較寬,打擊力度也較大。隨著侵犯專利權理論和製度的不斷完善,這一做法已經有所改變。

為克服以上問題,本書將從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基本概念的經濟學分析展開,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分析最優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對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效率做出評價,指出不足,提出進一步提高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效率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