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基礎
人類為了適應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以激勵創新、保護發明為手段,創立了專利製度。其結果是使符合法定條件的發明創造可以獲得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從而在傳統民事權利體係中增加了一類全新的權利——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專利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各國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都製定實施了一係列民事法律製度加以規範,這就是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由於專利權有別於傳統的民事權利,因此,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也有別於傳統的侵權法律製度。
21商品經濟發展與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演變
專利製度,作為保護發明創造的一種法律製度,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尤其是隨著技術的商品化而產生發展起來的。
211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起源
據西方學者考察,最早的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大約在公元五百前,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稱的古都Sybaris(當時為希臘殖民地),雅典政府就授予一種烹調方法為期一年的獨占權,侵權者要受到處罰。
經過漫長的發展階段,到了12世紀,西歐社會生產力有了顯著提高,手工業和商業普遍繁榮起來。在西歐各地,手工業和農業逐漸分離,社會分工打破了自然經濟的藩籬,使商品生產和交換發展起來。以英國為代表的資本主義萌芽較早的國家開始了建立新工業的運動,為了鼓勵創新,以使工業更快地發展,英國皇家開始以特許令的方式獎勵在技術上有創新,並為社會帶來利益的人。1236年,西法蘭西及英格蘭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爾多(法國港口城市)人授予期限為15年的生產花布的獨占權。1324年至1377年間,英王愛德華二世授予一些日耳曼礦工作為新技術的引進者使用引進技術的專有權,即壟斷權,愛德華三世對佛蘭德斯人約翰肯普的紡織、漂洗和染色技術授予保護,以鼓勵他們在英國創業,使英國從畜牧業國家向工業化國家發展。1421年意大利建築師布倫內來西獲得城市國家佛羅倫薩授予的在Arno河上運輸重物的方法,即“裝有吊機的駁船”發明三年獨占權,這是專利製度發展史上第一個真正的發明專利。1443年,威尼斯也授予一個具有現代發明專利所有特點的專利。這一時期,專利權主要以monopoly(獨占權)為表現形式,用來鼓勵建立新工業。在英國,這種權利以頒發詔書的形式授予,當時稱此類詔書為公開證書(Letter Patent),上麵印有蠟印並附著絲帶,但不封口,無需啟封即可閱讀證書內容。其目的就是為了讓人們都能知道證書內容。與之相對的則是密封證書(Letters Close),用蠟印將折疊後的封口覆蓋,不啟封無法閱讀。Letter Patent便是英文專利(Patent)一詞的來源。
中世紀的歐洲不但具備了專利製度的雛形,而且與之相適應的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也逐步建立起來。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法形式規定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是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正式名稱為《發明人法規》(Inventor By Laws)。依照該法規定,發明人對其發明享有十年的壟斷權,任何人未經同意或許可,不得製造相同或相似的物品。違反上述規定的,發明人有權向城市政府辦公室訴願,政府辦公室將責令侵權人向發明人償付100杜卡托(DUCAT,威尼斯古金幣)賠償金,並立即銷毀仿造品。這部法律勾勒出現代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輪廓,其基本精神在現代專利法中仍然適用,可以說是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鼻祖。
到了16至17世紀,工業化革命席卷歐洲,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對新技術、新發明的需要迅速增長,促進了保護發明人積極性的法律製度的建立。尤其是英國,新興資產階級提出建立一套新型的保護技術、鼓勵技術進步的法律製度,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個人喜好而授予特權的製度。1642年,作為資產階級革命成果之一,英國議會製定了《壟斷法案》(Statue of Monopolies),被公認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但是由於這部法律主要是限製國王濫發專利權的,因此在侵犯專利權方麵僅規定了其他人在專利有效期間不得使用其發明,對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影響不是很大。
這個時期,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雖然比較原始,但總體上看與當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是:侵犯專利權訴訟成為專利權人對抗封建行會壟斷的有力武器。當時歐洲行會製度盛行,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壟斷權以及對商業的控製”(劉荗林,1996),因此行會不但無意於技術革新,反而盡力阻止工業自由發展。得到獨占權的發明人麵對強大的行會,很難行使自己的特權,因此大多通過侵權訴訟尋求保護,發明人和行會之間的訴訟不斷發生。另一方麵是:侵犯專利權訴訟成為遏製專利權濫用,維護自由競爭的重要工具。由於當時沒有一部成文的專利法,專利權的授予完全為君主好惡所左右,因而有時不僅真正的發明人得不到獨占權,而且其利益還可能受到國王任意頒發的專利權侵犯。1602年發生在英國的達西訴阿聯侵犯專利權案(Darcy v Allen,1602)集中反映了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對遏製專利權濫用的重要作用。原告達西享有女王授予的製造和販賣撲克牌的專利權,被告阿聯是一個小雜貨商,也製造和販賣同樣的撲克牌。1602年達西向法院控告阿聯侵犯了他的專利權,阿聯不服,答辯如下:“原告的專利由於實際上如同攫取了別人既得的職業,理應宣告無效。英國在國內承認這種專利的條件,應當如下所述:不論任何人,隻要是通過自己的費用和勞動,或通過自己的知識而創造的發明對國內的新事業有所刺激,或者是通過發現在國內過去從未有的手段而對國內事業有所促進時,則當其發明被一般國民使用時,國王可在適當的時期,從國家的利益出發,根據發明人的貢獻對其授予專利權。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不能授予專利權。”這一辯護反映了對君主濫用專利權的抗議,相當於現在的公知技術抗辯。最終,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辯護,達西的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