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0(3 / 3)

而不進行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更難以保證其授權質量。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國家的專利局可以保證它授予的專利都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條件。專利審查製度設置的初衷是保障授權專利的質量,然而受審查條件、標準掌握和主觀判斷等因素的影響,審查結果的確定性並不充分,大多數專利權的初次界定還是不夠清晰。

如果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專利權初次界定不清晰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由於專利權本身的表現形式和專利審查製度,使其初始界定不可能完全清晰。如果實現全部專利權的初始界定非常清晰,那麼由於界定產權所產生的檢索、審查、判斷、訴訟等各種費用過高,時間過長,這些成本可能遠遠高於專利製度帶來的社會利益,實在是得不償失。這種界定不清晰的產權,留在了“公共領域”,有待日後處理。如果在社會經濟生活過程中這些產權沒有引發糾紛,就不需要再次界定;如果引發了糾紛,則需要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由法院按照一定的原則予以明晰,即第二次界定產權邊界。而需要第二次界定的專利權隻占授權專利中很小一部分,這就大大節約了專利製度的成本。

322專利權再次界定的經濟學意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在發生糾紛時,通過侵犯專利權訴訟第二次界定專利產權的邊界是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重要經濟功能,具有三方麵的經濟學意義:

首先,當外部性出現時,通過再次界定專利產權邊界,適時地解決侵犯專利權糾紛。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就會引起外部損害的責任和外部收益的問題,在沒有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保護發明創造的情況下,他人可以隨意對發明者的技術成果進行模仿,權利人付出很大的代價進行發明創造,有時可能連成本都無法收回。但是,通過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可以將這種責任和收益加以區分,形成相應的規則,這首先需要專利權明晰。因為侵權責任劃分有賴於產權的劃分,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意味著他進入了權利人的產權邊界。所以,發明創造的產權必須要明晰,否則就無法判斷行為人是否進入專利權邊界。專利權一旦明晰界定,就為侵權產生的外部性內部化創造了條件,特別是原來的外部損害就會由相應的主體納入其內在成本的考慮範圍,損害不再是由他人承擔或社會承擔,而是構成侵權人的內在成本,侵權人就會努力減少這種成本。否則,侵權人就不會設法減少外部損害。產權不明晰,還會使外部收益歸屬不明確,當事人會為獲得這種收益而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有可能當事各方為獲得這部分收益而付出的代價比這部分收益還多。因此,外部收益因專利權的第二次界定明晰後而內在化,也降低了交易成本。所以,諾思強調指出:“付給數學家報酬和提供獎金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為辦法,而一項專為包括新思想、發明和創新在內的知識所有權而製定的法律則可以提供更為經常的刺激。沒有這種所有權,便沒有人會為社會利益而拿私人利益冒險。諾思,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北京,華夏出版社,1999年,第8頁。”

其次,降低不確定性,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專利糾紛。專利權界定不清,會使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易因為邊界不清而糾纏不斷,甚至交易費用高得使交易無法進行。即使他們不進行專利權的讓渡或易手,在實施與專利相近的技術時,也會因專利權邊界模糊而長期爭吵、談判,引起訴訟。這不僅妨礙了專利權的正當行使,影響了專利技術成果的充分利用,給人們利用發明創造的選擇和決策帶來困難,使人們不能穩定地進行預期。甚至有些產權邊界有爭議的專利技術成果隻好長期閑置,難以使用。而且,長期的談判、爭吵、訴訟本身就是大量交易費用的耗費。專利權經過第二次界定清晰後,使不同主體對不同的發明創造有不同的、確定的權利,這樣人們的技術交易環境變得比較確定,大家都更能夠明白自己和別人的選擇權,專利權交易可以順利進行,減少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通過明晰專利權邊界,使權利與責任對等,能夠建立起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製。通過第二次界定專利權邊界,明晰了專利產權後,權利人就會有進一步努力的動力,就可能會穩定地獲得與努力程度相一致或相對應的預期收益。這樣,權利人才會為專利權權能行為承擔責任,並且努力提高專利技術的實施效率。特別是在專利是一種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發明創造時,更加需要對專利權進行明晰,以促進專利技術盡快實施,否則,機會主義動機就有可能大量化為機會主義行為,阻礙專利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專利權明晰界定後,專利權變為一種穩定的權利。穩定的專利權既能夠加強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也能夠發揮對他人合理使用公知技術的承認和尊重作用,他人不能侵犯專利權,權利人也不能濫用專利權和訴權。如果專利權不能通過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予以明晰化,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激勵約束機製難以建立,專利技術對社會的貢獻就要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