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1(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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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專利權最優再次界定

專利權的再次界定依賴於專利授權文件,這些文件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其中,專利權利要求書在專利權的界定方麵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專利權的第二次界定是圍繞著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書展開的。

331專利權最優再界定原則選擇模型

任何人均可以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但是,鑒於法院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法官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具有最重要的作用,這種解釋是通過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進行的。法官解釋權利要求書以確定專利權的邊界,是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這一過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是由具體的發明、發明的過程或者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其他文件決定的,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主要依據就是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書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發揮作用的機製如下:專利申請人根據自己對發明創造的理解,通過語言的形式將其認為是其做出的、希望予以保護的發明創造描述出來,並根據專利審查員的要求進行修改,最後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授權後,就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利要求書,這是專利權的第一次界定;在提出侵犯專利權訴訟後,法官對該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確定專利權邊界,這就是專利權的第二次界定。二次界定後法官對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進行判斷,如果落入其保護範圍,再對被控侵權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專利進行判斷,最後確認是否構成侵權。

關於侵權訴訟中對專利權利要求書解釋的重要意義,美國聯邦索賠法院(Court Claim)1967年在Autogiro Coof America vUnited States 一案的判決中作了被認為是經典的論述:

法院偶爾也會嚴格地遵循權利要求的文字含義。一些法院認為,當權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沒有含糊之處時,就沒有必要逾越權利要求的文字來確定其具體含義。然而,一些法院認為,即使權利要求本身沒有含糊之處,也不能限製為了更好地理解權利要求的含義而對其進行探討。

我們認為,上述兩種說法都是假想的。權利要求從表麵看不可能是清楚的,毫無含糊之處。權利要求的準確含義必須通過它所要傳遞的發明思想來確定。隻有搞清楚了發明思想,才能夠確定有多少陰影遮擋了真實。(Only by knowing the idea,can one decide how much shadow encumbers the regality)。我們所采用文字的特點導致隻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一項權利要求才是清楚的和沒有含糊之處的。Frankfurter法官曾經指出:“文字是表達含義的符號,但是文字不像數字公式,一份文件的措辭通常隻能以大概的準確性表達其含義,少有例外。”

一項發明體現其存在的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看得見的結構或者一係列的工程圖紙。一項發明的“文字肖像”通常是為了滿足專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後撰寫出來的。這種從實際機器到文字的轉化常常會留下難以填補的間隙。一項發明常常是新穎的,但是卻找不到適合的文字來表述。事件不是為文字而出現,但文字是為事物而創造。為了克服這一間隙,專利法允許發明人充當其自己的辭典編撰人。因此,我們發現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不能局限於權利要求本身。不論權利要求看起來如何清楚,了解其背景常常會完全改變你對權利要求書的最初理解。

雖然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權利邊界的法律文件,但是在如何理解權利要求書方麵,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兩種不同的原則,一種是“中心限定”原則,另一種是“周邊限定”原則。

“中心限定”原則是指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時,以權利要求所陳述的基本內容為核心,向外做適當擴大解釋,權利要求書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定義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出了何種貢獻,其目的僅僅是供專利局和公眾判斷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這種原則以德國為代表,采用這種模式,申請人隻須確保權利要求的內容能夠反映其技術成果的實質所在,滿足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性條件即可,不必進行抽象和概括。獲得專利權後若發生侵權糾紛,審理法院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權邊界時,可以通過專利發明總的構思來理解發明的產權邊界,較為自由地對權利要求的範圍做出擴大解釋,使專利權邊界擴大到從文字上看不同於權利要求內容的技術特征。

另一種“周邊限定”原則以英美為代表,與“中心限定”原則完全不同。它是指專利權的邊界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任何擴大解釋都是不允許的。隻有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嚴格地從文字上重複再現了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每個技術特征時,才被認為落入到該權利要求的邊界之內。若有任何不同,侵權指控就不成立。采用這種模式,權利要求的撰寫好壞對專利權人來說至關重要。權利要求的文字一旦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邊界也就固定下來,侵權審理法院在解釋專利權邊界時嚴格遵循授予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不得有任何擴大。

實際上,如果將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和審批考慮在內,兩種原則對權利人的保護效果是基本相同的。但是,有許多學者認為,“中心限定”原則固然有利於專利權人,卻對公眾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技術人員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會就其開發主題查詢已有的專利技術,弄清楚該領域的技術前沿和相關技術的法律狀態。而采用“中心限定”的做法,則可能導致公眾在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後仍無法準確地判斷該專利的邊界,因為其邊界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周邊限定”原則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提出較高的要求,權利要求的撰寫必須再三推敲、斟酌,否則權利人則可能因其權利要求撰寫方麵的缺陷,導致其技術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徐棣楓:《專利權的擴張與限製》,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年,第314-315頁。。但這種分析隻注意到不同國家法院在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時對權利要求書解釋原則上的區別,卻忽視了這些國家在權利要求撰寫和審批原則上的區別。事實上,專利權的邊界是由這兩個方麵的因素共同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