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稅收與經濟增長24(2 / 2)

第三,直接稅比重過低,製約了稅製整體調控功能的發揮。一般而言,直接稅具有累進性,間接稅具有累退性。我國以間接稅為主的稅製結構,其累退性特征較為突出,限製了稅收調節手段的運用。其一,以間接稅收入為主,表明政府稅收主要是通過社會消費含有較高間接稅負的消費品來實現的,這種稅負分布機製就會由於高收入者消費傾向低於低收入者消費傾向,而導致低收入者稅負高於高收入者稅負,不利於實現市場經濟效率與公平的目標。其二,稅收對經濟的穩定器功能,主要體現為直接稅的調控,間接稅比重過高,在通貨緊縮和企業虧損經營條件下,降低所得稅不僅空間有限,而且對企業毫無意義。減免間接稅,則不僅會大量減少財政收入,而且有向下拉動物價的效應,對通貨緊縮可能是雪上加霜,將抑製稅製刺激經濟增長的功能,不利於發揮稅收杠杆穩定經濟的作用。其三,直接稅對國民收入分配具有較強的調節作用,對政府解決或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比間接稅有效。間接稅比重越高,直接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作用越小。我國現階段基尼係數與直接稅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的相關性為:基尼係數=0.4519-2.43×直接稅占GDP的比重。這表明直接稅占GDP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基尼係數就降低0.0243;反之,直接稅占GDP的比重每降低1個百分點,基尼係數就提高0.0243。當前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直接稅比重過低,降低了整個稅製的累進性,不僅妨礙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可能助長拉大收入分配差距,不利於調節社會收入分配。陸豐泉:《我國直接稅與間接稅改革發展趨勢研究》,《江蘇國稅調研》2007年總第33期。

以上的說法可能有一定道理,但本書的結論並不支持這種觀點。本書中的研究結果顯示,大幅度提高直接稅比重,結果很可能是以明顯降低GDP增長速度為代價的。直接稅收入在短期內(後1—2年內)對GDP總量不產生影響,而間接稅收入在第2年時對GDP總量產生正影響,係數為1.2734,即間接稅多收入1元,此後第2年GDP總量會增加1.2734元,這個正效應也是相當可觀的。也就是說,直接稅收入對GDP增長無明顯影響,而間接稅收入對GDP的增長有明顯的正影響。而大幅度提高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必然會使GDP總量的增長在隨後第2年受到抑製。如果將間接稅比重降到40—50%,相應提高的直接稅比重達到40—50%時,就比較接近印度的直接稅間接稅結構安排,我們可以參考印度的狀況:無論是直接稅還是間接稅,與GDP總量之間的相互影響在短期內都不顯著。對比稅收總量與GDP總量之間的關係,印度的稅收總量與GDP總量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弱因果關係,但是單看直接稅收入和間接稅收入與GDP總量之間的關係時,其中的相互聯係就變得更加不明顯了,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印度的這種50:50的直接稅間接稅收入結構安排與GDP增長間的關係不大。因此我認為,在現階段麵臨世界金融危機後經濟複蘇的要求時,還不是進行直接稅間接稅改革的時候。

三、展望

在本書當中,還存在著一些未能徹底解決的問題。

首先,在現實生活中,探討稅收收入增長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是會有其他因素發生影響的,因此在得出定量分析的結論時會有一定的不準確性。另外,稅收總量和GDP總量之間也是存在交互影響的,是否需要進一步的交互檢驗來排除這種可能性尚在討論之中。

其次,在探討合理的稅收收入增長率區間時,本書隻能得出能夠使GDP增長速度減緩的“警戒點”,但是,對於整個區間的描述還很欠缺,還未找到更為有效的辦法,我們需要繼續探索能否在未來將區間描述清晰,甚至找到合理的宏觀稅負區間。

最後,在預測GDP的增長趨勢時,單純用GDP的指數增長模式得出的結論是不準確的,當引入稅收收入這一變量時,預測出的結果相對精確了很多,但是,對GDP總量的變化起到重要作用的變量還有很多,怎樣將變量相對完整地引入,使預測更具有現實性,更接近於真實軌跡,也是接下來需要研究的。

這些都是在今後的研究中有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