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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深一層的思考
在每一章最後的思考中,我們已經提到了一些問題,如中國的宏觀稅負問題、中國的直接稅間接稅改革走向問題,以及所謂印度趕超中國的問題。在這一節中,我們將對以上問題做深一層的思考,這些在本書中得不到解決的問題也成為今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課題。
(一)中國的宏觀稅負計算
近日,美國知名雜誌《福布斯》推出了2009年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中國位居全球第二。但是,不少專家解釋稱,福布斯測算方法存在問題,可作為參考,但是不能就此判斷中國稅負較高。例如,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指出,中國目前的宏觀稅負水平仍相對較低,2008年僅為18%,這一比重與發達國家40%至50%的宏觀稅負水平相去甚遠。
本書的研究的結論顯示,中國的稅收收入超經濟增長並未給GDP的增長帶來巨大的損害。在中國,當宏觀稅負水平在18%左右時,GDP的增長狀態最好,也就是說現階段恰恰是GDP增長狀態最好的階段。並且研究還發現,宏觀稅負與GDP總量之間的關係一直保持正向,即宏觀稅負還未到達使GDP總量下降的水平,仍然處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內。
但是,這裏有一個問題:關於中國宏觀稅負的高低,國內外有著各種不同的算法。比如,國外將社會保障列入稅收。而中國則不將社保收入計入稅收。2009年中國稅收總收入為59515億元,GDP總額為335353億元人民幣,見國家統計局網站。兩項相除為17.75%,朱青教授就是這樣計算的,我們文中的宏觀稅負也是這樣計算的。2009年的全國社保收入是13808億元,如果稅收收入中加上社保收入,這樣就會拿提高5個百分點,那麼宏觀稅負也不過是23%。而認為中國宏觀稅負高的觀點的論據是,西方國家中非稅負擔極小,而中國僅土地出讓金每年達到數以萬億元計,都是由買房人最終負擔。另外,各種製度內製度外數千種名目繁多的收費加起來,保守的數字,也差不多與稅收收入持平。
把上述因素統統考慮進去分析會更全麵,但遺憾的是,能得到的數據零星而散亂,難以進行長時期的分析。當然,這也為我們留下了進一步研究的空間。
(二)中國的直接稅、間接稅改革走向
不少學者認為,中國現行稅製結構模式急需進行調整,需要提高直接稅在稅收收入總量中的比重,變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為直接稅與間接稅並重的稅製結構模式。
他們認為,經過1994年稅製改革和近年來逐步完善,中國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但由於1994年稅製改革是在通貨膨脹、供給不足、市場經濟體製基本框架還沒有形成的背景下進行的,因而這種稅製結構具有明顯的過渡色彩。隨著改革開放向深層次發展,市場經濟體製逐步建立,稅製的結構性缺陷日益顯現,特別是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關係不合理,不同功能主體稅種設置失衡,搭配失當,不僅影響了稅製功能的完整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製或阻礙了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具體觀點如下:
首先,間接稅比重過高,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關係嚴重失衡。1995—2002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年均增長16%,其中,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間接稅(不含關稅)年均增長15%,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年均增長22%。1995年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為
70.6%,2002年仍保持在66.2%,8年來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5%以上。而直接稅雖然大大高於稅收總收入增長速度,但占稅收總收入比重仍然明顯偏低,1995年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比重為15.9%,2002年僅上升為22.3%。對照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直接稅與間接稅結構比例顯然處於失衡狀態,間接稅比重過高,不僅不利於商品流通,而且造成政府財政對間接稅的過度依賴,增大了財政風險。
第二,間接稅稅負結構不合理,稅收負擔水平偏高。有專家認為,1994年稅製改革時,基於控製投資規模和穩定財政收入的考慮,中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非中性效應,造成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稅負偏重,存在重複征稅的消極影響;中國增值稅法定基本稅率為17%,優惠稅率定在13%,實際稅收負擔率偏高,如果將17%基本稅率換算成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遠高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20%以下的水平,優惠稅率也遠高於當時的歐共體規定的5‐10%的區間,因而很難發揮優惠稅率的調節作用;增值稅與營業稅對不同性質勞務平行征收,稅率和計稅依據上的差別,造成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與提供非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衡,前者稅負高,後者稅負低。作為發揮特殊調節作用的消費稅,在製度安排上,主要是按產品利潤,而不是按消費者消費能力設計稅率,消費稅是作為價內稅,而不是價外稅計征,造成增值稅對消費稅的重複征收,有悖於增值稅以增值額課征的原理。更重要的是,中國稅收收入的70%以上由企業負擔,而企業稅收中又有70%左右來自間接稅。這表明盡管企業可以將間接稅稅負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在買方市場的今天,間接稅稅負過高,企業轉嫁稅負的難度大大增加,特別是企業紛紛依靠降價手段來維持市場份額時,稅負轉嫁的空間越來越小,有些根本轉嫁不出去,使企業不得不承擔一部分稅負,造成企業效益普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