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假貨同製度的關係(1)(1 / 3)

人類為了規範成員的言行,製定或約定俗成地形成了有關人員要共同遵守的規則,這些規則共同組成的體係就是製度。為了論述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裏臨時將製度分為宏觀製度和微觀製度,並將宏觀製度界定為社會管理製度,微觀製度界定為單個單位的管理製度,如企業內部的管理製度。製度還有兩種表現形態,一種是抽象製度,另一種是實際製度。抽象製度就是還僅僅是形式上的,許多是南文字來表現的製度,抽象製度並不一定得到實施,或者不能實施完全到一定的程度。實際製度指實際運行的製度。

如一個私營企業,製定了許多重視政治學習、善待工人的製度,這些製度都有詳細的條款,都掛在牆上,製度的內容如每個星期每個車間至少組織員工讀報和討論兩個小時以上,工人一年有15天除法定假日以外的工資照發的假期,這是抽象製度。實際上這些製度能否完全實施,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而現實中實際運行的製度,就是實際製度。本書如果不特別說明,所說的製度都是指實際製度。

假貨同宏觀製度的關係

為了論述上的方便,本書臨時將製度分為集權製度和分權製度,同時將宏觀製度和微觀製度進一步分為宏觀集權製度和宏觀分權製度,微觀集權製度和微觀分權製度。宏觀集權製度是將社會政治、經濟、軍事的權力高度集中於政府,並且各級政府的權力集中到中央程度還很高的製度。宏觀分權製度是這樣的製度:將經濟的權力分散到地方,並且盡量由民間經營,經濟主體自負盈虧;政治權力中的相當一部分也由各級地方政府和民間組織行使,地方政府和民間組織有很大的自治權。

在實際存在的社會形態中,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集權製度和分權製度都並不是截然分開的,甚至不是涇渭分明的,而是二者有時界限並不分得很清楚,通常是混合在一起,同時還呈現二者此強彼弱,互相交替的狀況。集權製度和分權製度在曆史上都源遠流長。我國夏商時期,宏觀集權程度很高,全國土地都集中在國王手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王的土地通過農村公社分配給農民耕種,農民給國王納稅進貢,供養各級統治機構和軍隊。到了周朝,宏觀集權有所減弱,分權得到了增強。周朝分成眾多的大小諸侯國,各諸侯國高度自治,有自己的軍隊,自己管理所轄的地域,自行征稅,互相征戰,最後歸並為齊楚燕韓趙魏秦七個諸侯國。再後來秦國一統天下,建立了在政治上又高度集權的秦朝。漢朝取代秦朝後,一直到清朝,宏觀集權和分權一直是反反複複地強弱交替。

經濟上,從戰國時代開始,中國逐步走向了地主製,即許多土地為具體的國民占有,自己經營,或者向別人出租,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國民可以向大自然采取以及製造、販賣一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這些生產和生活資料所有權屬於自己,可以在集市上同別人交換,自負盈虧。但許多重要的物資由政府專營,如鹽、鐵,甚至還有茶、酒、礬、香料等。政府還設立官工業,指定民間工場生產供應官府使用的輿服、奢侈品、武器等。民間一律不得自主生產屬政府專營的商品。

還有國民向政府納貢的製度,納貢物品有農業特產、手工藝品以及奇花異草等,無所不包,都是無償的、強製的。政府還規製交易,商品入市必須按地點即肆分類置放。政府派出的肆長管理一切事務。政府還規製肆中的交易,商品的價格,交易的時間,度量衡具,在肆中開業的鋪戶,都須到政府登記注冊,以使政府明了他們盈虧等經營情況。在古代,我國的政府組織也一直深入到村莊基層,層層網絡型的政府機構,將全國分散的地主和小農經濟組織起來,當時世界上多數國家沒有這種情況。

西歐的情況是,在古代,“所有製表現為國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並列的雙重形式”。即國家土地分成了公社財產和私人財產兩種形式,個人獨有的個人具有處置權。腓尼基人和希臘人建立了以城堡為中心的城邦,城邦具有完全的獨立主權。羅馬則是農業氏族公社,由300個參加這個公社的貴族氏族組成,最高機構是300個氏族長老的會議,叫長老院。每10個氏族結成一個聯盟,每個聯盟都有全部能拿起武器戰鬥的男性公民組成的人民大會,國王是羅馬的最高軍事統帥、主祭司、審判官和元老院的首領。古希臘和古羅馬雖然也有官工業,但民間工業和貿易一直相當發達,羅馬的城市也有很高的自治權。

到了羅馬帝國後期,許多大土地所有者在掌握了更多的土地和人口後,建立了莊園。大莊園經濟上自給自足,有自己的武裝,甚至法庭和監獄,成了事實上的獨立體。和羅馬帝國同時期存在的,還有一種日耳曼氏族公社所有製,這種製度的特點是農民是土地的實際所有者,每個家庭都是獨立的經濟整體,公社隻是農民集會決定公共事務時才體現的簡單聯合,在很長的時期裏,日耳曼各族並不產生發達的國家形式。源自上述羅馬製度和日耳曼製度的影響,西歐形成了封建製度。在現在法國和英國等許多地方,原來也是氏族為紐帶的公社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