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假貨同法治的關係(3)(1 / 3)

但我國民眾中,不但法律素質高的人,就是法治意識強的人比例也不高。在具有百年以上真正法治傳統的西方發達國家,由於從小到大在生活中的耳濡目染,多數人包括許多文化水平並不高的人,都具有很強的法治意識乃至法律素質。如美國雖然整體教育水平很高,但仍有相當比例文化不高的人,據美國全國教育統計中心(NCES),2005年利用稅單、交通標誌、報紙、支票等對美國成年人進行簡單計算能力和讀寫水平的測驗,有3000多萬美國人除了簽名之外,讀寫能力幾乎不堪他用,其中的1100多萬人基本上不會讀寫英文。即使這樣,一個目不識丁的老太婆也知道警察必須有搜查證才能進入她的私宅。

一個更能全麵地說明問題的例子是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曾是美國紅得發紫的橄欖球明星,1994年,此公涉嫌謀殺了他已離婚的前妻妮可。之後他利用自己富可敵國的財力,用重金請來薩皮羅等著名的高水平律師替自己辯護,內行人估算辛普森在此案中所花的費用有600萬美元。此案引起了全美國公眾的高度關注,在眾目睽睽的法庭審理現場,花費了內行人認為有800萬美元費用的檢察方,聲稱手持的是辛普森鐵定殺妻的證據,但辛普森的律師們抓住檢察方在辦案程序上的漏洞,以取證過程不合法為由,推翻了檢察方的證據,最後法院判決:因法定證據不足,辛普森殺妻罪名不能成立,當庭釋放。但在民事判決中卻判辛普森須賠償受害方3800萬美元。

眾多的美國人詳細了解了此案的內容,以及法官裁定刑事無罪,民事卻須賠償的理由。據美國比較有長期公信力的調查機構調查數據,多數包括許多上述不識字的美國人,都認為是辛普森殺了前妻,但又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這是維護司法程序正義的需要,因為隻要法定證據不足,法官就不能判決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法官卻可以自由裁量判決人有罪,就會出現法官有意無意地枉法,即公民受無辜迫害的情況,如那樣社會就會人人自危。實際上有罪必須受到法律製裁這是實體正義,而法定證據不足即不能判決有罪這是程序正義,如果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不能兼而顧之,則有時必須犧牲實體正義來維護程序正義,因為個別犯罪分子因維護程序正義而逃脫懲罰,同因程序正義沒得到維護導致社會人人自危,更多的冤案層出不窮相比較,後者對社會的危害比前者大得多。

我國長期以來實際上是人治,直到辛亥革命前,曆史上的司法實際和現代法治的要求相距甚遠,如沒有專門的在社會上屬中立,即獨立於任何集團和個人利益,隻忠於社會利益的司法機構,證據沒有法定證據和非法定證據之分,沒有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的抗辯,沒有諸如陪審團等對判案人判決的製衡等。直接審案的官員在事實上可以隨便刑訊逼供,草菅人命等。辛亥革命以來的法製雖然在形式上逐步沿用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但在實際上直到現在仍然和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水平距離非常遠,許多司法實際實質上仍然是人治。這都嚴重製約了民眾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的形成、強化和提高。直到現在,對諸如上述辛普森案件絕大多數人都認為他有罪,法院卻根據程序正義要求作出無罪判決這樣的案例,我國許多普通民眾如果不經特別說明,根本就不會理解其問的法治意義,因而也沒有犧牲實體正義來維護程序正義的意識。

民眾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的形成渠道主要有兩條,一是法治實際的熏陶,二是法律知識的掌握。如果法治實際是良好的,那麼其問也就包含了正確的法律知識,就是說良好法治實際的熏陶會使民眾掌握到正確的法律知識,雖然通過這一途徑掌握的法律知識常常是不係統的,並且民眾最好是有一定的文化才能更好地理解,文化越高理解得越好、越多。反過來,民眾對正確法律知識的掌握,對糾正不良的法治實際,創立、支持和維護良好的法治實際,會起到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作用,這一狀況也和民眾的文化程度成正比。

民眾對正確法律知識的掌握渠道盡管是多方麵的,如看電視,讀報紙,聽廣播,聽政府公務員的普法宣傳等。最好的渠道是在學校接受正規的教育,這正規教育不是由是全日製還是非全日製來界定,而是由是否是正式學曆來界定,如讀完國家法定的學曆課程,獲得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是正式學曆,參加不能得到國家承認大中小學學曆證書的訓練班等不是正式學曆。

我們先來看我國民眾接受正規學校教育的情況。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數據,全國2005年年末總人口為130756萬人,其中具有大學程度(指大專及以上)的人口為6764萬人,占5.32%,高中程度(含中專)的人口為15083萬人,占11.54%,初中程度的人口為46735萬人,占35.74%,小學程度的人口為40706萬人,占31.13%,對這一統計公報中沒有說明的無學曆人數,由總人口減掉有學曆人口推算出來的數據是21468萬人,占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