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幹擾不是指製售假貨者主觀故意的幹擾,是指他的實際狀況自然地對執法者執法所產生的影響。如一個假貨製售者政治勢力很大,一些執法者怕處治他後,會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於是不處理或者從輕發落他。又如有個私營企業主管理有方,社會口碑不錯,一年繳的稅占某縣級市財政收入一半以上,該市的幹部平時經常開玩笑說,他們的工資是這老板發的,對這老板很有感情。該市的農業執法人員在發現他存在不太惡劣的製售假貨行為,受感情的自然影響,沒有依法罰他的款,隻是告誡一下了事。還有一些英雄模範、特殊人物,執法人員也常因認為他們貢獻大、人品好,而不處罰或從輕處罰他們的不是惡劣得不得了的製售假貨行為。
還有一種普遍的情況是,製售假貨者經濟困難達到了一定程度,或者是如果被嚴格依法處罰,會導致經濟困難達到一定程度,執法人員就不嚴格依法處罰他們,這一是出自同情心理,二是怕加重社會救濟他們的負擔,三是想省事。正確做法應該是,他們貧窮要救濟他們,他們致富能力不強應該幫助他們提高致富能力,但他們製售假貨也依法處理他們,使他們依靠自己的能力走正路擺脫貧困和避免貧困。但這樣做要繞許多彎路,很麻煩,執法人員為了省事而采取了容忍他們造對社會危害不超過一定程度的假貨,以避免貧困的辦法。
(六)經費的幹擾
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曾有若幹年的一段時間,許多地方財政撥付給執法部門的經費不足,於是允許執法部門通過執法罰款來彌補經費缺口,這自然就形成了貓鼠同食的現象,即查處假貨的執法部門必須查處假貨才取得罰款收入,又不能杜絕假貨使自己沒有罰款對象因而沒有了經費創收來源。於是執法部門不是努力將遏製假貨的工作做得最好的程度,而是尋求既查處假貨以應付上級及社會,和又得到罰款收入二者最佳的相交點,老百姓說這是執法部門同製售假貨者合作謀社會公眾的錢,這樣的執法是不會公正的。
法治假貨的局限
一、法治不起作用的情況
社會性非自然性是法的本質屬性之一,就是說,法並不像大自然的物質那樣可以遊離於人之外而自然地存在,而是並且隻能是人行為的產物,隻有人創造法才有法,隻有人執法,法才真正成其為法。鑒於這一屬性,如果人不創造法或者是將已創造的法又廢除掉,法律就不存在,如果執法者有法不依,法律即使存在也沒有意義。而即使有法,當執法的人自己不執法,或者是由於外力的作用使客觀上不能執法的時候,法就變得沒有用。
在人類曆史上,整個社會或人的群體完全沒有廣義上的法律,如族規、家法、團夥的約定等情況是極少的,但具體的法律在某些地域某些時間變得無用卻是常見的。如不得無理無償地搶奪別人的合法財物是某國的法律,這個國家在自己的國民當政時,這項法律一直都能得到貫徹,但有一年遭到了外國的入侵,入侵者由於主觀上根本就不願意遵守這條法律,在客觀上則由不受該國有效管轄的條件而可以不遵守這條法律,這條法律對於入侵者就是無用的,他們於是放心搶掠該國國民的財物,而不用擔心受到這一法律的製裁。
法律無用的情況在法治假貨的領域也大量地存在。有一種情況是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根本得不到在法律對象中貫徹。如在某些離行政中心很遠的農村,由於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對其管理的實施成本非常高,如鄉幹部從鄉政府駐地到該村需要走二三天以上的山路,公共管理因而不太有效,所以通常的管理形態是自我管理。在自我管理的形態中,由綜合力量大的人的意誌來管理又是一種並不罕見的形態類型。而依靠綜合力量大來施行管理意誌的人素質參差不齊,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的理念和法的知識,思想上更不敬畏法治而是崇尚暴力包括軟暴力,於是他們本身就不太講法,而是依主觀意誌處理事情,對所在社會的法以似乎是根本不存在的態度來對待,一般綜合力量小的村民在受到從所在國家的法律角度看屬不合法的對待時,由於離公共管理部門駐地太遠,公共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官僚主義,不理會民眾投訴等因素,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濟極難,所以也隻能接受他們不受法規約束的管治。
在這種地方,如果實際管理者要普通村民為他們製售,或者他們給村民們製售,或者是允許村民自己製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太大的假貨,一般就能暢通無阻,而沒有所在國不允許這種行為存在的許多法律障礙,當然如果製售的假貨對社會危害大到了一定程度,引起了公共管理部門不惜成本地查處是另一回事,這就是在那些地方特別容易並常常是長期地出產某些假貨的原因。如福建省的這種農村大量生產騙人的假信息,如群發手機短信給人說接收的手機號中了獎,引誘他們彙郵寄獎品費用到某個指定的銀行賬號,如果這些村的土皇帝要求村民們都將這當作能掙到錢的好本事來看待,而不準任何人向政府告發甚至僅僅是對外界泄漏,那麼村民中確實極少有人敢違背土皇帝這一意誌,這是這種案例查處難度很大,成本很高的重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關於不允許進行這種詐騙的法律實際上是無用的。